收藏 分销(赏)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974555 上传时间:2024-06-1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_专业合作社章程(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 人发起,于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注册资金_元。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

2、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重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别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第六条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别人捐赠所形

3、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别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派盈余分派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合作社以自身所有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公司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

4、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行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运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为团队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员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

5、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运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

6、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壹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承担本社的亏损; (四)积极参与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7、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惜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九)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积极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

8、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积极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半年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

9、业务协议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拟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叁个月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补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

10、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成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填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

11、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

12、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人

13、。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解决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

14、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足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批准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批准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行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协议和契约等; (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

15、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批准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规定理事会予以纠正,对导致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补

16、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告知后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批准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批准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

17、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行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

18、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批准,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别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别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合作社依

19、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三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派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派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

20、事会审核批准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涉及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派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贴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的需要增长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

21、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填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风险金,用于填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

22、财政直接扶持补贴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派办法进行分派。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重要涉及: (一)平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

23、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征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贴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贴;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派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派。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填补,局限性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填

24、补或者采用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填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平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规定,本合作社委托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记录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

25、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消。 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假如在规定期间内

26、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告知,免去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派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六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