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xx省xx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xx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的规定,结合xx省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二条 xx省xx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三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xx省xx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会计室审核后,报馆领导办公会议批准施行。
第四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馆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我馆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至xx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xx省xx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施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80
150
9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5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我馆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九条 参训人员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10人。
第十一条 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要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业务科室发生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经办人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XX培训班参训人员名单》(见附件)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馆长办公会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馆长办公会决议材料。
会计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培训费与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省文化厅。报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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