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七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试行)发布时间:xx-07-30 (xx年7月30日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及省司法厅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指符合任职条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应紧密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坚持形势政策、业务理论与相关管理制度学习相结合,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政治水平和服务村(社区)
2、工作的能力。第四条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对象主要为在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第五条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形势政策、业务知识和工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第六条 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法治建设方面的论述;中央和省有关律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二)胡春华书记等省领导关于律师进村居活动的指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三)本地社情民情教育。第七条 业务知识和技能内容主要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编写的有关业务指引、
3、课件和案例等;(二)土地权属、山林及相邻权纠纷处理;(三)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处理;(四)征地拆迁纠纷处理;(五)社会保障纠纷处理;(六)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处理;(七)其他村(社区)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第八条 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一)xx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二)省司法厅和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制度;(三)省、市律师协会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务指引和规程;(四)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提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省司法厅、
4、省律师协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门培训。第十条 培训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检查考核的内容。第十一条 培训可以采用集中培训为主、网络培训为辅的形式。第十二条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实际编制培训大纲,印制培训手册。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培训工作考勤制度。第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应当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纳入律师培训工作范畴,积极做好协调和引导工作。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反馈培训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