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复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北京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建审〔2014〕105号)、《北京xx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建审〔2014〕170号)和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修复公司及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修复公司参股企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所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修复公司及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应当适时开展上述四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结合任职时间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三) 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结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修复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坚持“出资人监督、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修复公司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范围:
(一)修复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修复公司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修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兼任所属独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正职职务的,应当对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或常务副经理职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修复公司董事会或权利机构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修复公司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形成工作周期,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效机制。
第八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修复公司各单位总部及所属重要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资产量及子企业户数应足以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经济状况。下列所属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一) 被审计人兼职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二) 资产或效益占重要比重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三) 任期内出现大额经营亏损、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
状况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第九条 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实行承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当对审计通知书等审计文书实行送达回证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审计文书送达后签收。
第十条 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部分工作内容,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方案,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修复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机制,通过建立审计目标责任、审计现场巡视、审计实施过程汇报、多级复核等方法,加强审计过程控制,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方法
第十二条 修复公司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被审计人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为重点,在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履职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运行情况;
(二)战略规划的分解、落实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经营绩效及考核兑现情况;
(八)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九)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十)被审计人廉洁自律情况;
(十一)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或委派委托的特定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成果的真实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的效益情况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被审计人工作职责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绩效及考核兑现情况是指按照适用的业绩考核评价办法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完成主要绩效管理指标考核兑现情况。
第十八条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做出的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薄弱环节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情况,是否存在侵占企业利益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关注的其他事项和委派委托的特定事项是指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且需要重点了解的事项和委派委托人交办审计的特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评价的期初数。被审计人任职时间为上半年的,以本年度初作为审计期间的期初;任职时间为下半年的,以本年度末作为审计期间的期初。
经济责任的界定,应以被审计人的实际任职期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运用多种审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实务操作中可以采用查阅账簿及文件资料、内部控制测试、分析性复核、召开座谈会、独立谈话、多层次访谈、调查问卷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通过整理分析,最终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修复公司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通过检查财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向经营事项的整体效益性、决策的合理性延伸,向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延展。
第四章 审计准备
第二十五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计立项;
(二)成立项目审计组;
(三)审前调查(审前沟通);
(四)制定、报批审计方案;
(五)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接受修复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委派、党群工作部委托,取得委派或委托文件后,审计部进行审计立项,做出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成立项目审计组。项目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组织成立项目审计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组织本级内部审计人员,或抽调下级内部审计人员联合成立项目审计组;
(二)借调其他部门专业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联合组成项目审计组;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联合成立项目审计组。
第二十八条 审前调查(审前沟通)。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与被审计人进行必要的审前沟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提示被审计单位进行工作准备,被审计人撰写任期(离任)述职报告。审前调查(审前沟通)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沿革、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关联方关系等;
(二)被审计人履历、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三)经营环境,如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经营风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定的会计、税收、贸易等要求及行业惯例;
(五)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以及考核执行兑现情况;
(六)人力资源及员工薪酬情况;
(七)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八)以前年度接受审计及落实整改情况;
(九)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被审计人廉洁自律情况;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前调查结束后,项目审计组应当综合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的风险水平。
第二十九条 制定、报批审计方案。依据审前调查和审前沟通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方案,报请内部审计机构及主管领导审批。审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期间及基准日;
(五)审计范围;
(六)审计内容与工作重点;
(七)审计方法与程序步骤;
(八)审计组织与分工;
(九)工作要求;
(十)其他。
审计方案批示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向项目审计组成员进行工作交底。
审计实施前,如有与审前调查(审前沟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调整审计方案,并报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由项目审计组制定,在审计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送达。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审计实施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全称、审计时间、审计范围、项目审计组人员、签发机构及日期,可以附相关委派或委托书、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等。
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说明审计实施计划和安排,便于其进行工作组织与人员安排。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审计项目启动(暨述职报告)会;
(二)进行座谈及独立谈话;
(三)开展实质性检查和实施审计取证;
(四)编制审计核实材料;
(五)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六)提交审计报告;
(七)审计报告复核;
(八)征求意见;
(九)报告审定。
第三十二条 召开审计项目启动(暨述职报告)会。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应当首先召开由项目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参加的审计项目启动(暨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会议。
第三十三条 进行座谈及独立谈话。项目审计组应当采取座谈、独立谈话、多层次访谈、问卷调查等调查方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有关情况。参加人员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部门(中层)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以及有关关键岗位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开展实质性检查和实施审计取证。项目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重新计算、重新操作、问询、外部调查、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可以在被审计单位人员操作下,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问询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由两名(含)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后,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项目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现场审计结束前,项目审计组应当召开全体审计成员会议,对取得的审计证据及重大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并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有关权力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编制审计核实材料。审计核实材料是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工作底稿,是审计取证的基本反映,是形成审计结论、进行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项目审计组对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实质性检查、审计取证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关注到的重要事项,应当编制审计核实材料。
项目审计组编制审计核实材料应当采取复核制度,离场前或过程中交由被审计单位进行签字、盖章确认,且应及时收回。审计核实材料作为撰写审计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是有效控制审计风险的重要工作方式。审计核实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
(三)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
(四)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
(五)所附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
(六)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及盖章。
第三十六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项目审计组在结束现场审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审计组组长或其他审计人员,在对审计核实材料、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具有客观性、重要性、实用性、建设性,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审计工作概况;
(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
(三)经营管理绩效实现情况;
(四)审计基准日财务情况;
(五)被审计人任期履职情况及取得的工作业绩;
(六)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七)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八)审计评价;
(九)审计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七条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项目审计组内部讨论定稿后,项目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审计核实材料、审计证据、其他支持性资料等,一并提交审计部。
项目审计组应当对所提交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审计工作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复核。审计部在收到项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审计方案、审计核实材料、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支持性资料,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事项一般包括: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核后,项目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征求接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报告审定。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接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应由项目审计组进行书面说明。有异议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要求项目审计组进行核实查证,撰写有关审计回复意见书,并根据核实查证情况考虑是否进行报告内容修改或调整,最终形成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调查问卷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全面、历史、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不应超出审计职权范围和审计实施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实事求是、定量定性、讲究实效的原则,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可以采用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七章 审计终结
第四十四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终结阶段工作,主要包括:
(一)报送审计报告;
(二)送达审计报告;
(三)检查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四十五条 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定后,应当向下达审计指令的主管领导或权力机构报送,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主报告(含述职报告)、被审计人(接任人)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书以及审计回复意见、审计核实材料。
第四十六条 送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连同批示向有关部门抄送。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接任人)送达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保密性要求,考虑传递方式的适当性,一般采取派专人送达方式。
审计报告如需对外提供,应当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七条 检查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事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并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审计工作结束后,项目审计组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项目相关资料,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归入档案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委派(或委托)书、审计方案及批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含述职报告)及主管领导或权力机构批准文件;
(三)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接任人)意见书;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核实材料)及审计取证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划分审计档案保存期限,定期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九条 修复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转化运用机制,注重利用审计成果,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强化责任落实,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深入分析审计发现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积极落实整改。对审计结果反映出风险事项,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
第五十一条 修复公司将审计结果进行分级公示,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北京市国资委2013年10月编发的《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配套作为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务指导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修复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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