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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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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制度(xx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制度(xx版)》(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法对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以及管理不善对经营构成危害等事项实施监察。 第二章 监察人员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部设立监察室,配备与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四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五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有效沟通监察结果。 第六条 监察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履行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八条 监察人员要严格按照查办案件和举报的程序办事,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强化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保密措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办案人、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正在查办的案件。 第三章 监察工作职责及工作原则 第九条 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二)组织协调检举、控告、申诉事项的调查工作; (三)监察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法违纪、违反公司制度以及对经营构成危害的,依据公司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职责。 第十条 监察工作要遵循“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与化解矛盾。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是指监察工作要坚持以调查事实为依据,通过合理分析和逻辑推断,还原事件真实面目。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是指监察工作由总公司审计部统一管理,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发生的举报事项,各单位负责人为举报事项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举报事项负责,及时处理。 第四章 举报工作受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渠道 公司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日常管理由总公司审计部监察岗负责,审计部向监事会汇报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事项范围包括: (一)举报总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占或挪用公司或他人财产、渎职、失职等行为); (三)举报公司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四)举报公司单位或个人有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 (五)其他监察事项。 通过举报渠道提出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属于转办事项范围,总公司审计部应书面转办,被转办单位根据转办要求开展调查,转办部门应按期及时全面完成,并遵守保密原则,并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处理结果,报总公司审计部备案。 对于未署名、署名不真实或无法联系当事人等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若提供的信息能够证实举报事项的真实性,总公司审计部也可视情况开展调查,对调查结果不予回复;对于其他不属于公司经营事项等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对涉及公司干部、员工职业操守方面和涉及高风险问题的举报,由总公司审计部统筹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监事会; (四)具体个案有其它因素的,由总公司审计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分派或要求相关部门协办。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回访与归档 调查报告审批完成后,应向署名真实且预留联系方式的举报人进行回访,并记录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回馈。 总公司审计部应妥善保管举报原件、举报受理表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举报涉及的公司人员营私舞弊类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跟踪处理;如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但不涉及犯罪的,根据《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发〔xx〕33号)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业务、管理条线以及各分支机构均应建立畅通的咨询投诉渠道,深入业务单元,及时监测风险、化解矛盾,对于监察事项发现问题,涉及管理职责的,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人的投诉存在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故意不按流程举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举报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嫁祸于人,对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变相抵制、拒绝、刁难、打击报复,妨碍监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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