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甲方:乙方: 由于甲乙双方正在就进行商业会谈、商务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范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信息中,有明确保密标注或者被指明为保密资料的信息、技术、计划、途径。不论是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为载体,凡涉及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的业务知识和技术资料均包含在该范围内(以下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一方已经公布的资料,或已由保密资料的持有方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将公布且另一方提前知晓的资料;2、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资料前,已被该方知悉的保密性资料; 3、任何一方
2、收到的非保密资料,收到该资料的一方在公布或使用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的提供方已经将此资料的性质变更为保密资料,或与第三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收方有理由认为该资料未被禁止向其他方提供或允许使用。第二条 、保密义务及公布条件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布或许可使用任何保密资料。双方也须督促各自工作人员不向其他人公布任何保密资料,也不得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2、若公布或利用该保密资料是双方约定开展合作项目工作中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合同应对第三方承担公布、许可使用的义务等,则该
3、方应本着有利双方、保护各自权益的目的,予以适当公布或使用部分内容。3、双方均须限制保密资料的流传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的范围内。4、未经保密资料的提供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保密资料随意复印、复制、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查阅。5、若合作项目终止、终结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另一方返还,在接收返还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返还己方占有、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须邮寄的以邮戳发出之日为限。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第三条 、甲乙双方向对方公布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转让该保密资料的
4、内容信息、也不构成授予对方享有该保密资料产生的收益。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副本,以备己方在履行在合作项目中所承担的义务,在持有对方保密资料需复制拷贝时须提前书面告知提供保密资料一方,并标明拷贝时间、份数、用途、工作负责人。第五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程序予以裁决,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仲裁委、法院的管辖。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