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年月日附: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用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
2、、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第四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互相提供担保。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3、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第八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第二章担保的审查第十条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4、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五)反担保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二)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要债务合同;(
5、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的反担保,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财务部,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与法务部人员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函)是否合法合规;(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的资料。第十三条财务部与法务部人员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7、部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经复核同意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三)申请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四)公
8、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六)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七)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八)反担保不充分或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九)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能力的;(十)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担保的
9、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10、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
11、、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12、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第五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相关资料应由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保存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和档案,有关原件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经办人员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第二十九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要事项,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
13、协议。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申请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 担保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