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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差额补足协议(带担保方三方)清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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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差额付款合同 编号: 甲方: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x 办公地址:x层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传真:x 乙方: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x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丙方:x石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x 法定代表人:x 住所:泰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鉴于: 甲方作为“xx基金xx号资产管理计划”的xx号A类份额委托人,乙方作为“xx基金xx号资产管理计划”的xx号B类份额委托人,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乙方与丙方共同对甲方承担差额补足付款义务。乙方及丙方向甲方承诺,在“xx基金xx号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甲方未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或该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时,由乙方或丙方差额补足。 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上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定义 1. xx资产: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资产管理合同:《xx基金xx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 资产管理计划: “xx基金xx号资产管理计划”。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的词语应当具有资产管理合同所赋予的含义: 二、差额付款承诺 (一)承诺范围 乙方及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甲方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且全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不足以覆盖甲方的资金本金和按照A类份额约定的预期基准年化收益率6.4%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则乙方及丙方应向甲方履行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乙方及丙方应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具体以下述计算方法的约定为准。 乙方及丙方须补足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甲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本金 + 甲方按照A类份额约定的预期基准年化收益率(6.4%)计算的收益-甲方在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已实际获取的本金及收益-管理人已收取的管理费-托管人已收取的托管费。相关费率详见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乙方及丙方作为差额付款人,其所承担的差额付款义务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毕为止两年,乙方及丙方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互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承诺责任的履行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甲方有权在没有足额收到本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化6.4%计算)时,向乙方及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为“付款通知”),要求乙方及丙方承担全部差额补足义务付款责任。 收款账户为《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x管专户 账号:0x 开户银行名称:x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x 乙方及丙方应当在收到付款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付款。乙方及丙方不得以未收到付款通知等为理由拒绝付款。 乙方及丙方接收付款通知的地址为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 (三)提前支付 担保人乙方及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提前履行本协议项下差额补足义务: (1)财务状况恶化,或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2)所负的任何其它债务或担保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3)担保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或其他承诺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4)担保人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5)本合同项下担保人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宣布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其他承诺中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 (6)担保人发生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 (四)利益专属 乙方及丙方所作上述承诺的受益人为甲方,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无论基于其与甲方的任何约定或基于任何意定的或法定的代位权,均无权向乙方及丙方依据本协议提出任何付款要求。 三、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及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差额补足款,乙方及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方就本协议的履行、解释、效力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依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点位于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 (一)本协议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丙每方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二)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协议首部列明的地址;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5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按原地址发出通知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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