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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作人入股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普通合作公司,本着自愿结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心合力办好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公司为普通合作公司,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乐意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納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按照合作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合作公司名称: 。
第六条 公司经营场合: 。
第七条 合作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作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作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合作期限为 年。(注:合作协议的定合作期限的,增长本条)
第九条 合作人共 人,分别是:
1、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2、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3、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以上合作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合作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作人的利润分派,各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分派利润模式,甲分得利润的 %,乙分得利润的 %,丙分得利润的 %。
第十二条 合作人的债务分派,若经营不利,各方合作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半途若有新的合作人入伙,必须通过全体合作人批准,认可并签署合作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
3、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陰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十六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的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 年仍未做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 份,送登记机关存档 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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