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人合作出资协议书甲方: *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共同作为合作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组建*项目,共同、合作经营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第二条 出资数额与出资份额配比1、项目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大写: ),占股 %;2、各方合作人按照最终的投资比例享有合作人权利、承担合作人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 资金、财务管理1、资金由*账户统一收支。2、财务统一交由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解决。*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
2、相关报表交甲方签字认可备案。第四条 利润分派1、合作人会议每月召开1次,时间定于每月12号之前,月财务报表于合作人会议召开时以书面形式发给合作人;2、*项目税后利润填补*上月亏损、留下正常流转资金后每月15号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第五条 项目的治理机构合作人会议为本项目合作的权利机构,负责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决策,合作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合作人会议的主席,负责合作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平常的经营及管理工作,执行合作人会议决策的执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合作人会议主席确认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由合作人会议主席提名,合作人会议决定,总经理可以推荐、其他管理人
3、员,最终也由合作人会议决定是否选任。总经理对合作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合作人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出资份额转让及追加投资1、*自成立起 年内,合作人不得转让出资份额。自第 年起,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方可进行出资份额转让,*、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乙
4、双方不得在其所持出资份额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2、项目是否需要再增长经营资金,应以执行事务合作人批准为准;假如出现需要再增长经营资金的情况,各合作人应当按照各自利润分派的比例增长出资,合作人也可不增长出资,其出资份额将根据增资情况按比例相应减少;若增长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认可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甲乙双方一致批准。3、项目碰到增资扩股、风险资金引入的情况时,各合作人不得与收购者进行私下出资份额转让或者出售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因客观因素未能设立;*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项目被
5、依法宣告破产;甲乙双方一致批准解除本协议;其它不可抗力因素。2、本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甲乙双方须在*清偿所有债务后,方可规定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派剩余财产。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合作人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补偿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准时缴付出资款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导致*未能如期进行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须向*承担补偿责任。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承担补偿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
6、约责任。第九条 共同承诺所有合作人共同承诺:1、在项目经营期间不参与同业竞争项目的策划、筹建、经营等也许对项目导致重大损失的商业行为。在本市区域内,合作人不得自营或与别人合营与本项目同类性质的项目或业务,经合作人会议批准后方可进行;2、项目对外以项目章程规定的内容为准,但在本协议各合作人之间,假如项目章程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第十条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存续期间;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