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住 宅)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涉及:
1、个人
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公司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公司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批准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 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通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通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租赁用途 。房屋租赁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属证明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协议,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甲方应自协议签订起五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三条 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房屋租赁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乙方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四条 乙方批准,在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向甲方支付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押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押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押金的条件:
1、
2、
3、
返还租赁押金的方式及时间: 。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押金的情形:
1、
2、
3、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乙方负责支付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条款中约定之外,均由甲方负责。甲方维修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五天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租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维修并采用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告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接到告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拒不承担费用的,乙方可在租金中进行抵扣。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损坏或导致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补偿。
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征得甲方批准,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涉及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施工。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立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涉及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规定乙方恢复原状。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三款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所有转租与别人。经甲方书面批准转租的,转租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终止日期。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转租期间,本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协议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本协议的条件: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十条 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因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五日内迁离租赁房屋。
乙方迁离租赁房屋时,应当将自身物品一并搬出。乙方迁离后滞留在租赁房屋的物品由甲方处置。
第十一条 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协议,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协议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解除协议,退回押金,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局限性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补偿。
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导致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回押金,并按月租金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局限性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补偿。
(二)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押金不退;若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补偿;
2、运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押金不退;若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补偿;
3、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协议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押金不退;乙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局限性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补偿;
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半途擅自退租的,押金不退;若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补偿;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
□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告知或文献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告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告知或文献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献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凭证》。
租赁期间,变更、终止本协议的,甲、乙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协议须在签订后30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协议登记机关执 份。自双方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页)
特别提醒
1、本协议为制式协议,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协议条款内容不得删除或修改。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中的选择、补充、填充内容以手写的效力优先。
2、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拟定房屋租赁协议。
3、在签订协议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批准出租证明;房屋委托别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4、当事人签订、履行协议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6、协议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7、本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尚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8、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时认真核对,保证各份协议互相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协议原件。
10、本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协议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批准,附页内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系针对本协议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事项订立,附件补充条款与协议条款相抵触的,以附件补充条款为准。但附件补充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
任
书
深圳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涉及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负责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献。委托别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献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运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规定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因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别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运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严禁运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禁运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严禁运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严禁运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别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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