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强制条文3. 2. 3 城乡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 2. 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 2. 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 2. 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沿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 2. 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沿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3. 2.
2、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立倒流防止器: 1 从城乡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乡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社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乡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运用城乡给水管网水压且社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 2. 5A 从社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立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 2. 5B 生
3、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具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合或设备时,应设立倒流防止设备: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立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立空气间隙。3. 2. 5C 从社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立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具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3. 2. 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边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解决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边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该规定期,应采用防污染的措施。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池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运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立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用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
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立备用泵。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解决。3.9.14 使用氯瓶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立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用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的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
6、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导致对人体的伤害。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立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也许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用防护措施。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
7、别设立。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立水封装置。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解决。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
8、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装置。5.4.20 膨胀管上严禁设阀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强制条文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规定拟定。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防火规范执行。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连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
9、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2023。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重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7.1.9 城乡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城乡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规定设立防雷装置。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8.0.10 水厂的重要生产构筑物(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立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解决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规定。9.8.1 生
10、活饮用水必须消毒。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除氯量,应增长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立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规定。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氯库不应设立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立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立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立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启动,并能自行关闭。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立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启动的门和固定观测窗。3、加氯(氨)间和氯(
11、氨)库应设立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装置,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4、氯库应设立漏氯的解决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立漏氯吸取装置(解决能力按1h解决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取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漏氯吸取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立防爆型电气装置。9.8.18 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立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应设立低位进口和高位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泄漏量启动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取装置的
12、自动控制系统。9.8.19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立室外开关。9.8.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氯气等严禁互相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立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立酸泄露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9.8.26 二氧化氯制备、储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解决。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露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房毗邻。
13、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立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 9.8.17条第2款和第9.8.19条的规定。工作间应设立快速洗浴龙头。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立臭氧尾气消除装置。9.9.19 在设立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9.11.2 用于水质稳定剂解决的药剂,不得产生解决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强制条文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乡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乡排水管渠和污水解决厂等的正常运营;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导致危害;不应影响解决后出水的再生运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解决和处置。4.1
14、.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拟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用加固措施。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品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和井座。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立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放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
15、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当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应设立备用动力设施。5.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解决装置直接连接。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
16、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应设立备用动力设施。6.1.23 解决构筑物应设立合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解决构筑物还应设立避雷设施。6.3.9 格栅间应设立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6.8.22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公司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6.11.4 采用土地解决,应采用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6.11.8-4 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立卫生防护带。6.11.13 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解决。6.12.3 再生水输配
17、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减少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7.1.3 污泥做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7.3.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实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荷的措施。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容易泄露污泥气的场合,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规定,室内应设立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露报警装置。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