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文件
油管道劳字〔2008〕32号
关于印发《管道局市场化用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劳动用工政策,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中油人劳字〔2007〕277号),研究制订了《管道局市场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统一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化用工已成为企业劳动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市场化用工纳入企业整体用工统一管理,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是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是提升企业整体战斗力的需要,是增强市场化用工企业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的需要。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实现各类用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共享发展成果。
二、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程序和手续
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要在2008年1月底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以下工作:
1、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务必完成签订、补签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
2、对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人员,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本人签订岗位协议。
3、对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要与本人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对于已实现再就业未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要调整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标准和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队伍结构,建立本单位关键岗位体系、制定岗位说明书、完善岗位考核评价制度,于2008年2月底前报局审批。
四、统一劳动合同文本和相关协议文本
市场化用工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聘用离退休人员协议书,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统一文本(样本见附件)自行印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劳务派遣协议书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于2月底前完成更换统一的劳动合同书工作(更换劳动合同书须履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报批手续)。
五、加强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协商沟通
各单位在处理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重大问题之前应充分征询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以求得支持和理解。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要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配合,积极寻求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减少使用仲裁和诉讼程序。
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单位用工现状,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运行和队伍稳定。
附件:1、劳动合同书
2、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
3、聘用离退休人员协议书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管道局市场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管道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用工,是指除管道局全民在册职工(列入集团公司职工总量计划内的合同化员工)之外的所有用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局控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场化用工管理遵循依法用工、分类分级、总量调控、精干高效、市场配置、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化用工统一由人事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局人事部负责制定全局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调控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用工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市场化用工聘用、劳动合同签订、配置、使用、考核、培训、薪酬、日常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用工,均归口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管理。用工总量指标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全部纳入用人单位领导人员年度业绩考核体系。
第二章 用工形式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以下三种用工形式:
一是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简称合同用工。合同用工严格限定于各级管理、技术以及生产与辅助生产操作岗位。对于上述岗位中的关键岗位用工,签订较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关键岗位用工签订中短期劳动合同。
二是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承包用工,简称劳务用工。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在条件具备、有利于生产运行管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承包单位使用劳务用工。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对于社区服务、餐饮、绿化清洁、保护巡视、装卸搬运、油气管线巡护、油气区巡护、加油站等技术含量不高、季节性(时间性)强的岗位,应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为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 管道局对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年度工作量,结合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下达用工总量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具体程序为:
(一)上报需求申请。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用工数量、工资水平及预计当年新增工作量等情况,编制《年度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于当年2月底前报局人事部。
(二)下达年度计划。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需求申请,局按程序审核后,下达年度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控制计划。
(三)上报调整申请。用人单位根据1至7月份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调整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见附表2),于当年8月底前报局人事部。
(四)下达调整计划。局按程序审核用人单位调整申请,于当年四季度下达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调整计划。
第三章 用工标准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 招聘市场化用工必须按照用工标准和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应首先从本单位内部挖潜,其次在局内各单位之间调剂;确实满足不了需要时,可通过市场化用工进行适度补充。
第九条 用工基本标准:
(一)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高空、特别繁重工种的须年满18周岁。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三)相关证件齐全,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第十条 合同用工招聘标准:
(一)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
1、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一致;
2、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助理级或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相关专业所需业绩、工作技能或特长,年龄在25周岁以内;
3、特殊岗位,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专业特长证明材料,年龄在35周岁以内。
(二)操作服务岗位
1、相关专业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2、特殊技能岗位。须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专业特长证明材料,年龄在35周岁以内,并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或经过中国石油管道学院培训,取得特殊技能岗位资格证书。
应聘上述岗位人员,须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招聘标准:
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操作服务岗位,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其他辅助或服务性岗位,须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在局下达的年度用工计划内,编制《合同用工新招聘申请表》(见附表3)、《劳务和非全日制用工新招聘申请表》(见附表4),报局人事部审批。
2、经批准,驻廊坊基地单位由局人事服务中心指导、协助招聘,驻廊坊基地外单位可自行组织招聘。
3、聘用意向确定后,用人单位将拟聘用的合同用工基本信息填报《市场化用工审批表》(见附表5),并汇总为《市场化用工审批名册》(见附表6),两者一并报局人事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劳务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由用人单位报入当(次)月市场化用工统计报表。
第四章 劳动合同文本及期限
第十三条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合同用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局统一制定,国家或当地劳动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梳理、明确本单位受竞业限制的岗位种类,并根据单位经营性质、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或直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市场化用工,应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以及应聘者需要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市场化用工的任何证件和抵押财物,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不得扣押其档案或其他物品。凡已经收取的证件或抵押金,应立即返还本人。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市场化用工协商确定。
(一)对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和从其他单位招聘的人员,凡按合同用工使用招聘到关键岗位上工作的,首次可签订3-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可续订劳动合同,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合同用工使用招聘到非关键岗位上工作的,可签订1-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应终止劳动关系。
(二)对于从事性质单一并易于计时的工作、季节性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拟与市场化用工签订或续签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均须报局人事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签订。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要填写《市场化用工审批表》和《市场化用工审批名册》,续签劳动合同填写《市场化用工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审批名册》(见附表7)。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市场化用工协商一致,可以根据条件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市场化用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拟与市场化用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填写《市场化用工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审批名册》,报局人事部审批。按照局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留存。
第五章 工资、保险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场化用工工资总额与全民在册职工的工资总额分别下达、分开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用工实行协议工资制为主。在局基本工资制度框架下,由用人单位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按照一般岗位与市场价位接轨,关键岗位可适当高于市场价位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场化用工工资标准;并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和企业效益情况,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处理好单位内部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关系。对于紧缺人才或易替代岗位上的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时间与方式,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并自觉接收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四条 市场化用工工作时间、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制度,按国家、地方政府和管道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为市场化用工建立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驻廊坊基地单位统一由局人事服务中心组织,参加廊坊市基本社会保险;驻廊坊基地外单位由用人单位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市场化用工社会保险事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市场化用工的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并在统计报表中单独统计。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其他
第二十七条 市场化用工上岗前,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对管道专业工种须取得岗位培训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中国石油管道学院培训。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以岗位分析和绩效考评为基础,建立健全市场化用工岗位考核评价制度。
(一)按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见附表8)是对上岗资格、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岗位规范、考核标准所做的统一规定,是人事招聘、分配、考核的依据。
(二)通过岗位考核实现动态管理
1、强化试用期考核。对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生产经营不需要、个人素质或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严重违纪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2、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按季度或年度,定期在工作表现、技术(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岗位考核结果还应作为职务晋升、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场化用工在培训、考核、晋升、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各种会议(包括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享受全民在册职工同等待遇;符合要求的市场化用工在入党、入团、加入工会组织、职业发展、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全民在册职工执行同一政策,实行统一管理,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市场化用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岗位考核、工作业绩和奖罚的存档记录工作。档案管理可采用单位自管、委托代理中心代管等形式。对不具备建立人事档案条件的临时性用工,要做好用工记录和台帐。
第三十二条 市场化用工的考勤、奖惩、劳动纪律等管理,按照管道局及用人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场化用工不得跨用人单位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遵守国家、地方和管道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市场化用工按规定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市场化用工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七章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与其它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劳务用工,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务用工签订岗位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就派遣岗位、薪酬标准及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六条 驻廊坊基地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由局统一指定劳务派遣单位;驻廊坊基地外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慎重选择经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验证的、具有良好资质和信誉、队伍素质相对优秀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防止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承包形式用工的,要认真审核劳务承包单位的独立法人资质,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没有劳务承包资质或不能满足我局用工标准的不得使用。劳务承包协议应就承包任务、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要严格做好劳动者的考勤记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严格返聘离退休人员审批程序。用人单位返聘离退休人员,必须报局人事部审批。对于确需返聘的关键专门技术人才,以“专家或顾问咨询”方式,实行一事一聘,签订聘用协议(民事类协议);非关键专门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现已聘用的,聘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再就业工作。再就业以公益性、辅助性岗位安置为主,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第八章 统计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场化用工统计报表制度。市场化用工人数、工资(费用)、保险、福利及人工成本核算等情况,要分账核算,分别统计;合同用工、劳务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数、工资、费用,都要分类进入全局市场化用工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与全民在册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划相互串用。对未经审批超计划使用或相互串用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局人事、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将按照管道局市场化用工管理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用工、违反管道局有关规定的,将及时纠正处理;情况严重的,给予用人单位主管领导、业务部门主管领导行政处分,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市场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和薪酬支付办法,报局备案。以市场化用工性质聘用外籍人员、使用外籍属地用工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局项目经理部原则上可通过劳务派遣、劳务承包或非全日制形式使用市场化用工;如确实需要,也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局项目经理部使用市场化用工,在局批准的用工计划内,原则上由局人事服务中心负责招聘。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人事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关于自行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油管道人劳字〔2002〕265号)、《管道局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油管道劳字〔2004〕265号)、《关于印发<管道局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油管道劳字〔2004〕399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年度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
2、调整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
3、合同用工新招聘申请表
4、劳务和非全日制用工新招聘申请表
5、市场化用工审批表
6、市场化用工审批名册
7、市场化用工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审批名册
8、岗位说明书
主题词:人事 劳动用工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人事部(3)、财务资产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审计部、纪委、局工会,存档(2)。 (共印2份)
管道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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