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
学 院 管理学院
专 业 工程管理
年 级 2002级
姓 名 江晨
指导教师 李长燕
2007年6月15日
摘 要
从80年代至今,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在中国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得到了普及和发展。然而,只有短短几十年历史的中国招标投标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不正当交易和腐败问题较为严重,一些业主不愿招标或规避招标等等。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对比的研究方式,研究《招标投标法》的不足之处与改进空间。具体来说,选择了世行的相关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比较对象,从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制度、低于成本的报价等八方面与《招标投标法》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它们的异同点,分析《指南》中值得借鉴之处,得出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督管理方面、无标底招标等方面仍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关键词:招标投标;国际惯例;采购
ABSTRACT
Since 1980s, tendering as a procurement manner has been developed in the construction and other fields in China. However, the tendering system in China, which had a short history of several decades, is still facing many problems. For example, the problems of improper trading and corruption are serious, some employers do not wish to tendering or avoid tendering, and so on. Contributing to this problem, one of the root causes is that China's te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yet perfect. View of the above circumstances, the thesis tak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enders and Bid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Law of Tendering”) as the main subject. By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it will be researched in the insufficiency and improvement room. Specifically, “Guidelines: Procurement under IBRD Loans and IDA Credits” (hereafter referred to “Guide”) will be chosen as a target, from the tender notice, the qualification system, price below cost and other five aspects to contrast with the “Law of Tendering”. Through thei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advantages of the “Guide”. The conclusion of this thesis i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no-bid tender still exist room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in bid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words:Tendering;International usage;Procurement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 招标投标概述 1
1.2 国内外发展状况 2
1.3 研究对象 3
第二章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 5
2.1 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制建设 5
2.2 我国招标投标现行的法律体系 5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7
第三章 招标投标国际惯例 11
3.1 世界银行及其采购指南 11
3.2 FIDIC与其招标程序 16
第四章 国内外招标投标制度的比较 18
4.1 招标公告 18
4.2 资格审查制度 18
4.3 投标书的提交方式 19
4.4 开标时间 19
4.5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20
4.6 低于成本的报价 21
4.7 废标 21
4.8 监督管理机制 21
第五章 对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23
5.1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机制 23
5.2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 23
5.3 逐步实现工程无标底招标 23
结束语 25
参考文献 26
外文资料
中文译文
致谢
2
天津大学2007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章 绪论
1.1 招标投标概述
1.1.1 招标投标的涵义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1]。
它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环节。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为吸引或邀请相对方的,以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则为要约。
从上面的定义中,不难得出以下结论:招标就是择优[2]。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中,用于大宗商品或工程建设的一种交易方式[3]。它的特点是由专一的买主设定包括商品质量、价格、期限等在内的标的,邀请若干卖主通过秘密报价实行竞争,由买主选择优胜者,与其达成交易协定,签订合同,随之按合同实现标的。
1.1.2 招标投标的起源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4]。十八世纪后叶,英国的社会采购市场可按采购人划分为公共采购和私人采购两种。其中私人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任意,或通过洽谈签约,或经由拍卖市场购买等等,形式不受约束;而公共采购则创新地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制定了相应的招标采购法律,规定只有在招标不可能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以谈判购买。
这是因为,公共采购是政府机构和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其开支来源主要是税收。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对公众负责,政府有义务保证自己的采购行为是合理且有效的。因此,公共采购要最大限度地透明、公开,以便于公众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满足上述要求的新的采购方式,招标投标应运而生。
继英国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首次设立文具公用局以后,许多西方国家通过了专门规范政府和公共部门招标采购的法律,并形成了西方国家具有惯例色彩的“公共采购市场”。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随着战后重建的风潮,招标投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中大力推行招标投标;近二三十年来,连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和采用设备采购、工程承包的招标[5]。招标作为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其重要性和优越性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为人们所广泛认可。
1.1.3 招标投标的特点
1.程序规范
按照目前各国做法以及国际惯例,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一般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在招标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便改动。当事人必须严格按既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
2.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
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合乎要求的中标者,所以一般要求投标人的参与是无限制的。为此,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招标人一般要在指定或选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提供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必须对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做出详细地说明,使投标人有共同的依据来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事先要向投标人充分披露评标和定标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日开标;严格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单独谈判。如此一来,招标投标活动就完全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可在一定程序上防止不正当交易的出现。
3.公平、客观
招标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的投标者都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有任意歧视某一投标人的行为。同样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6]。
4.交易双方一次成交
一般交易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而招标投标则不同,由于该贸易主动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招标投标严禁交易双方面对面地讨价还价,更不允许招标人在定标后压低标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1.2 国内外发展状况
1.2.1 国内发展状况
80年代初期,随着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我国在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的合法席位得以恢复。此后,我国开始利用借贷外资修建工程,提供贷款方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一些外国政府等,这些贷款项目大多要求实行国际公开招标与投标,采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1984年,得到世界银行部分贷款的鲁布革引水项目,按照世界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国际竞争性招标。参加投标的有8家大公司,在世界银行的指导下,经过公平竞争,日本大成公司以低标价(8463万元人民币),施工方案合理以及确保工期等优势一举夺标。这个报价仅相当于标底的57%。在订立合同后,大成公司雇佣了中国劳务,创造了国际一流水平的隧道掘进速度,提前122天竣工,高质量完成了工程[7]。这是我国第一个实行国际招标的土建工程项目,该工程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引起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界的关注和极大兴趣,还将招标投标这一先进科学的采购方式引入了中国[8]。
此后20多年间,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局部推进到普遍实施的发展历程。我国招标投标面积占全部施工面积的比率,由1984年的4.8%上升至的近年的90%左右,证明了招标投标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
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展,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也随着展开。自1980年起,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办法来规范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专门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这种立法努力达到了一个里程碑的高度。
1.2.2 国外发展状况
放眼世界,招标投标活动从产生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如英国早在18世纪就制定了有关政府部门公用品招标采购法律。澳大利亚1901年就在有关法律中对政府采购做出原则性规定,还以此为依据制定《联邦政府采购导则》等法规。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继而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宪法》、《合同争议法》以及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小企业法》,并为实施这些法律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如《联邦采购规则》、《联邦国防采购补充规定》等等。诸如此类的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行为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与此同时,国际组织也相继制定颁布了采购或招标采购法律[9]。世界银行为规范借款国的招标采购行为,1981年颁布了《世界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1985年又颁布了以强化对招标采购的严密监管而著称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为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于1994年颁布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示范法》,以指导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招标采购立法。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终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这些招标投标国际惯例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的重要参考对象之一。
1.3 研究对象
虽然我国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在行业推广和法制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成熟的国际通行采购惯例相比,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只有20多年发展历程的我国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推行力度不够,不少单位、公司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2)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3)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分包、回佣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4)政企不分。
(5)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以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作为研究对象,同时引入较为成熟的招标投标国际惯例,如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以及FIDIC的招标程序等,通过两者的比较对比,就如何加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做出详细的阐述。
第二章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
2.1 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制建设
随着招标投标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用于规范和管理招标投标的规章、办法。早在1980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并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中提出采用招标投标办法。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再一次强调了要改变用行政手段分派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在1992年和1996年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此后,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全国性的立法问题也逐步走向正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其中对工程招标投标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1999年3月2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则进一步对建设工程合同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继《合同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在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防止腐败,健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紧接着,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中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共九章88条,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行为。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主要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国务院同意,于2000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7月1日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等等。这些配套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
2.2 我国招标投标现行的法律体系
我国招标投标现行的法律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四个层次。
2.2.1 国家法律
招标投标类的国家法律共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2.2.2 行政法规
这一类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前面提到的国家法律,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999年6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6月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等。
2.2.3 部委规章
部委规章主要是由与招标投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部委颁布,种类繁多,如:交通部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5年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商务部2006年颁布的《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建设部2006年发布的《公布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结果的公告》;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商务部2005年发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颁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水利部2001年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建设部2007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于2005年颁布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建设部于2006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颁布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颁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等等。
2.2.4 地方规章
各省市对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低,例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于2006年联合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中共四川省纪委与四川省监察厅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年颁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2005年颁布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05年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操作流程》;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发布的《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珠海市人民政府1990年发布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2001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发布的《南京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等。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共计六章68条,主要内容如下[10]:
2.3.1 总则
《招标投标法》中的总则一章共有7条,主要就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规定,主要包括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禁止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以及禁止地方保护性行为等等。
其中,关于强制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由此可见,强制招标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国家及各省市的重点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大多是非私有资金,强制招标的目的是出于方便公众监督、防止腐败的考虑。
2.3.2 招标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的规定共计17条,主要就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环节所涉及的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招标方式、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及招标时限等等。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有:
1.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至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议标方式,由于其程序不公开,容易导致腐败和不正当交易,而没有被列入《招标投标法》之内。
其中“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
《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人选择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的有关规定较为宽松: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时限
涉及招标时限的规定有以下两条,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所有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标书,进而提高招标的竞争力,以便获得更为合理的标价。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3.3 投标
《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法条共有9条,从投标人的角度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内容包括投标相关程序问题、投标文件、投标人资质、联营体、分包及限制投标人不正当竞争等等。
1.分包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上不规范的分包转包行为,这与我国目前不成熟的建筑工程市场现状有关。在美国,总承包商常常将中标的工程全部分包,当地的法律法规也视其为合法行为。
2.限制不正当竞争
此类规定主要包括: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3.4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投标法》中涉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法条共计15条,主要就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上述相关法条主要从开标程序上予以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与公正。
2.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此可见,我国《招标投标法》中仍在强调标底的作用,设置标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性,应考虑逐步取消标底,实行最低价中标。
3.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上述条款意在保护中标人的权益,防止招标人利用招标投标双方的地位不对称随意压价或不正当交易行为。
2.3.5 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的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计16条,就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基本上以罚款为主且金额较小。
例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如“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数额的罚金与一个项目动辄数百万的造价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应考虑适当增加惩处力度。
2.3.6 附则
《招标投标法》的最后一章为附则,共有4条,其中的2条说明了几种可不按照本法进行招标的特殊例外情况。另外,在《招标投标法》附则中,还引入了投诉机制,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总体来说,《招标投标法》虽然存在种种不足,但仍是我国目前为止,对招标投标问题规定得最为全面、完整的法律,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 招标投标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约定俗成的,在国家之间交往仿照办理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属于惯例(Usage),是一种重复行为的组成部分。它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公法”;以及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的“私法/民商法”。也就是说,国际惯例是在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或整个是世界范围内被人们所反复运用和普遍承认的习惯(Custom),是一种产生该重复行为的法律或一般规则做法与特定方式。
国际惯例应具备下述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地反复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国际惯例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3世纪,国际航运就为商贸而制定了《罗德海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惯例。
招标投标的国际惯例有很多,对我国而言,较为常见的是:世界银行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FIDIC的《招标程序》;WTO的《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亚洲开发银行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及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采购导则》等等。
其中,以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和FIDIC的招标程序与我国的关系最为密切,同时,也是世界上公认的较为成熟、完善的招标投标国际惯例之一。
3.1 世界银行及其采购指南
3.1.1 世界银行与中国
世界银行集团(The World Bank Group)(以下简称为“世行”)成立于1944年,是联合国所属的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机构,也是全球最大的发展援助机构之一[11]。
中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世行执行董事会批准恢复中国在世行的代表权。1981年,世行向我国提供第一笔贷款,用于支持大学发展项目。从此,世行与中国的关系日益加强,成为重要和成熟的发展合作伙伴[12]。
我国迄今为止仍保持着世行最大借款国的地位,平均每年在世行的贷款约30亿美元。截止至2007年,世行对中国的贷款总承诺额累计超过400亿美元,支持了281个项目,具体情况见表3-1[13]。世行支持的项目几乎遍及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基础建设项目(交通、能源、工业、城市发展等)占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其余为农业、教育、卫生、环保、供水等项目。所有项目都直接或间接地发挥着扶贫作用。鉴于在过去20年的发展成就,从1997年7月起,我国已经失去从国际开发协会获取无息贷款的资格,现在仅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表3-1 世界银行对中国贷款一览表
单位:百万美元
部门
硬贷款
软贷款
贷款总额
占贷款总额
百分比
项目数目
农业
5305.87
5288.60
10594.47
25.28%
71
工业
2808.10
239.30
3047.40
7.27%
20
能源
6860.23
37.00
6897.23
16.46%
35
交通
10573.00
569.60
11142.60
26.59%
59
教育
285.30
1442.10
1727.40
4.12%
19
卫生
136.00
786.60
922.60
2.20%
11
供水和环境卫生
461.00
510.00
971.00
2.32%
8
城市建设
2997.40
411.80
3409.20
8.13%
22
环境保护
2407.50
317.00
2724.50
6.50%
20
技术援助
90.40
246.31
336.71
0.80%
13
其他
40.00
98.40
138.40
0.33%
3
总计
31964.80
9946.71
41911.51
100.00%
281
3.1.2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由于世行的资金来自各会员国及世行从国际资本市场上筹集,因此,在建立世行的协议条款中专门有这样的规定,即要求世行保证它贷出的款项只能用于提供贷款所规定的目的,并“充分考虑经济和效率”。出于这一目的,世行制定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于1964年首次出版,之后世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14]。
《指南》是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进行服务采购之外的所有采购项目的规则惯例[15]。《指南》分为三章:概述、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共计94条,以及银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国内优惠、支付和投标商指南等四个附录。与《指南》配套的世行规则主要是《工程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工程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以及《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等等,这些文件范本细化了《指南》,有助于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实施。
《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资格
旧版的《指南》规定会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那些由世行提供全部或部分贷款的项目招标,而2004年5月推出的新版《指南》则放开标准,不对投标人进行此类限制,即所有国家的投标人都可以投标世行资助的合同。
2.招标方式
(1)国际竞争性招标
世行认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是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因此要求借款人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工程。只有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不是最为经济和有效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2)其他采购方式
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并不是最为经济有效的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可能更加合适,世行与借款人可在贷款协定中加以明确。具体包括: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国内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自营工程以及从联合国机构采购等。
①有限国际招标
有限国际招标是采用不公开刊登招标通告,而直接邀请供货商或承包商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有限国际招标的特点是:不刊登招标通告、不实行国内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其所适用的程序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相同。有限国际招标主要用于采购金额较小、所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厂家的数量不多或者属于特殊情况内容不适合使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这种方式在一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
②国内竞争性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是在借款国范围内进行的招标采购。其特点是:招标通告可以在国内报纸上刊登;招标文件可以采用本国文字;付款可使用当地货币。但是,如果外国的厂家有兴趣参加投标,也被允许参加投标。国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和步骤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相似。这种方式同样适用于金额比较小的采购合同,如30万美元以下的货物合同或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程合同。
③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在比较几家国内或国外(通常至少三家)报价的基础上做出的采购决定。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现货或金额较小的标准设备或一些小型简单的土建工程,如5万美元以下的货物合同或20万美元以下的工程。合同询价采购不必编写正规的招标文件,只需向有供货能力的厂家发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评定比较,然后确定签订合同的单位。由于询价采购很容易被滥用甚至导致腐败,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④直接签订合同
在无法通过招标也不能进行货比三家的时候,直接由用户和供货厂家面对面地进行谈判,最后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只适用于专利产品采购,或采购的设备需要和现有的设备相匹配时,采用此方式采购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⑤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土建项目中所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即项目单位既不用招标也不用询价,而是由项目单位直接使用自己的承包队伍来负责完成某一项工程内容。自营工程一般适用范围如下:事先无法确定工程量有多大的项目、小而分散的工程以及基本上没有一家承包商愿意承担的工程等等。由于自营工程的支付是根据事先确定的单位造价方式进行支付,项目的实际监督尤为重要。
⑥从联合国机构采购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是指从作为供货商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按照其程序进行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小批量的货架交货货物以及供货商有限的特殊产品,如疫苗或药品。
3.招标
(1)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为投标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他们做好投标准备。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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