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WLYZFCG-101
代理机构项目编号:XYTC-张--12-11
采 购 方 式:竞争性谈判
采 购 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
日 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协议条款……………………………………………………11
第四章 协议书(格式)………………………………………………14
第五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20
第一章 谈判公告
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受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建设局委托,对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号:WLYZFCG-101
代理机构项目编号:XYTC-张--12-11
二、 项目概况和内容
2.1采购项目名称: 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
2.2采购项目内容:天马路改建及绿化工程地质勘察,天马路西南起喻家嘴桥头交叉路口,东北至索溪镇岩门污水处理厂,道路全长2181.91米。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基础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3.1.2必需含有合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1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资金等方面满足本工程勘察要求;
3.2.2项目责任人为土木(岩土)工程师,含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项目责任人必需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近三个月社确保明);
3.2.2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室。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联络方法:
采 购 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联 系 人: 彭先生( )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
联 系 人: 刘先生( )
地 址: 张家界市金领国际大厦1303室
监 督 单 位: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采购办
联 系 人: 张主任()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适用于此次谈判公告中所叙述采购项目
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本项目由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采购,采购人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3.1合格投标人基础资格要求为:
3.1.1投标人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3.1.2必需含有合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1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业绩、人员、资金等方面满足本工程勘察要求;
3.2.2项目责任人为土木(岩土)工程师,含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项目责任人必需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近三个月社确保明);
人员配置:岩土工程责任人1人;工程测量责任人1人,符合最低配置要求(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近三个月社确保明);
3.2.2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4.谈判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负担全部和编写和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不负担。
5.谈判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组成:
5.1谈判文件包含下列部分:谈判公告;投标人须知;协议条款;协议书(格式);谈判响应文件组成(格式)。
5.2投标人应具体阅读谈判文件中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并对谈判文件要求在各方面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
6.谈判响应文件组成:投标人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6.1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
6.2证实投标人含有合格资格文件材料。
6.3证实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文件材料。
6.4《投标人须知》第8条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7.报价方法
7.1投标人应按谈判文件要求,每次按要求一次性报出该项目标总价,总价只许可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收。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采购人对本采购项目标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价格。
7.2投标人所报价格是根据谈判文件所提供相关文件要求确定,谈判响应文件中不得填写能够调整价格,不然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文件在评审过程中给予拒绝。
8.投标确保金
8.1投标人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投标确保金:小写: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8.1.1确保金帐户:
账 户 名: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张家界分企业政府采购确保金专户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9430 0901 0011 3727 29
8.1.2缴纳时间: 年 12 月 29 日 09:00 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8.1.3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文件给予拒绝。
8.2未成交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在成交公告公告期满后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8.3成交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在成交人按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了成交服务费并和采购单位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8.4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使用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投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做到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要求签署协议。
9.谈判响应文件使用期:谈判响应文件使用期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时起60天,谈判响应文件使用期短于这个要求期限将被拒绝。
10.谈判响应文件式样和签署
10.1谈判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谈判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须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2谈判响应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
11.1投标人应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成册,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正本和报价文件正本包装一包、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副本和报价文件副本包装一包,共两包,并在封套上标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代理机构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络方法,另外在封套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在“谈判公告”要求谈判地点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前递交给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
11.2投标人应提交“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和“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大写和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1.3将拒绝接收谈判时间后收到谈判响应文件。
11.4电报、电话,传真和邮件方法谈判概不接收。
12.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过程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谈判:
12.1不含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资格要求;
12.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12.3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密封;
12.4不符正当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13.谈判采购评审过程保密性:从评审开始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协议时止,凡和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授予协议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和谈判采购无关其它人透露。
14.谈判响应文件评审
14.1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相关技术、工程方面教授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要求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候选投标人。
14.2审查是否全部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出现全部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没有支付能力情况时采购无效,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拒绝全部谈判响应文件。
14.3审查投标人是否含有合格投标人资格: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资格证实文件是否齐全、正当、有效,假如投标人没有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证实文件,或提交资格证实文件是非法、无效,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4.4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具体评审见本章第17条要求。
14.4.3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重大偏离,报价将被拒绝:
(1)谈判响应文件超出谈判文件要求预算;
(2)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3)显著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技术规格、标准和商务条款要求;
(4)谈判响应文件载明工程或结果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显著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5)谈判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收条件;
(6)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14.5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和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 假如投标人不根据上述标准修正其总报价及分项单价,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14.6澄清: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显著文字错误内容,能够要求投标人在要求时间内做出必需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范围或改变谈判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或不能在要求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谈判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15.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谈判小组将否决全部投标人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
15.1 符合条件投标人或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
1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15.3 投标人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
15.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15.5 谈判小组经评审认为全部谈判响应文件全部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16.评审方法和标准
16.1第一阶段谈判
(1)谈判小组经过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和对响应文件澄清,确定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第一阶段谈判结束,进行价格谈判。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协议内容。据此谈判小组能够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
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和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16.3第二阶段谈判
(1)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对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并通知全部参与第一阶段谈判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其做出响应,对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正,补充或修正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对应报价文件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未按谈判小组书面形式递交,视同放弃谈判。
补充或修正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补充或修正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或修正响应文件为准。
(2) 谈判小组经过对投标人补充或修正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对应报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3) 在第二阶段谈判过程中仍不能确定成交结果,谈判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6.4谈判结束前,谈判小组将要求全部仍在参与投标人在同一截至时间前进行最终报价。报价必需根据谈判小组要求和谈判文件提供格式进行填写。
16.4.1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参与该阶段谈判递交报价文件报价;
16.4.2投标人放弃最终报价,以参与该轮谈判递交报价文件为评审依据。
16.5最终报价当众拆封,当众宣告,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定。
16.6谈判开始前,投标人应回复谈判小组提出商务技术等相关问题。
16.7由谈判小组就采购人对投标人资格等实质性问题逐一单一和投标人进行谈判,依据谈判实际情况和需要,谈判通常循环进行两次,即两阶段谈判,三次报价(报价文件谈判报价表为第一次报价),在竞争性谈判文件无实质性变动情况下,投标人后一次报价均不得超出前一次报价,不然视为无效报价。
16.8经过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投标人根据谈判达成协议将最终修改并确定响应文件(包含答疑和最终报价),在要求时限内递交给谈判小组。
16.9谈判结束,由谈判小组依据本项目标确定成交标准对各投标人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成交候选投标人。
17.对响应文件审查和响应性确实定
17.1采购方将确定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而无重大偏离;
(1) 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是指谈判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关键条款、条件和要求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质量、工期、采购预算价或限制了采购方权利和投标人义务要求,而纠正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性文件投标人公平竞争地位。
17.2谈判小组判定响应文件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17.3采购方将拒绝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验中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投标人不能经过修正或拆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
18.对响应文件审查和比较
18.1采购方及其组织谈判小组组员将对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选。
18.2评选基础是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情况和投标人须知要求谈判报价情况。
18.3评选时关键考虑编制结果情况及报价,同时还将考虑以下原因:
(1) 对竞争性响应文件响应程度;
(2) 投标人类似经验;
(3) 投标人单位实力和投入本项目标人员安排和售后服务能力;
(4) 投标人基础情况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其它特殊要求等。
19.谈判评定标准
19.1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9.2保护本项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正当权益。
19.3客观、公正地对待全部投标人。
19.4投标人响应文件是评价依据。
19.5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补充文件(若有)及投标人响应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谈判达成协议等是谈判评定依据。
19.6谈判小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财库[]2号文件和本须知要求评审和谈判,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同时,对其它供给商给予排序。
20.推荐成交投标人
20.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投标人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最低要求投标人中,按本章第14.5项相关计算错误修正标准。根据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
21. 谈判特殊情形
21.1递交响应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能够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和这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1.2递交响应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投标人只有一家时,应该终止谈判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该重新组织采购。
22.签署协议
22.1在公告期满后若无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部门立案后将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投标人,向成交投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协议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均含有法律约束力。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投标人放弃成交项目标,应该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22.3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要求和采购人签署协议。
22.4成交结果将在公布谈判文件相同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法通知未成交投标人。
23.问询及质疑
23.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能够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23.2投标人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相关谈判文件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相关采购过程质疑,应在采购程序步骤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相关成交结果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3.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该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
23.4 质疑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络方法;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实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3.5 质疑书应该由质疑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和质疑处理结果相关投标人。
23.7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要求期限作出回复,可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24.成交服务费:按相关标准收取。
25.完成周期: 45 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26.付款方法: 具体支付方法协议约定 。
27.本工程项目预算:28.9万元,谈判人报价不能超出该预算,不然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三章 协议条款
1.定义: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供需双方签署、在协议格式中载明协议各方所达成协议,包含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协议价格”系指供方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价格。
(3)“工程”系指供方依据协议要求须完成工程施工。
(4)“服务”系指依据协议要求供方负担和工程相关辅助服务。
(5)“需方”系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建设局。
(6)“供方”系指根据协议要求向需方提供工程施工和服务法人或个体组织。
(7)“天”指日历天数。
(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以后天数。
2.协议标:详见采购文件“工程需求及要求”及供方谈判响应文件。未尽事宜在“协议书”中约定。
3.协议价格、完工时间、付款方法及条件等,在“协议书”中要有明确约定。
4.验收:供方施工或服务完成后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依据协议要求接收工程或服务,在接收时对工程或服务质量等进行验收。需方对工程质量或服务等如有异议,应于七天内根据协议要求方法提出。验收经过后,需方和供方共同在《市政府采购验收汇报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依据。
5.质量确保期及售后服务
5.1质量确保期及售后服务:详见谈判文件,以供方提交质量确保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假如和上述文件要求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为准。
5.2假如上述第5.1款无尤其约定,本协议工程质量确保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2年内。
6.在质量确保期内,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2天赶到现场,无偿整修或服务。
7. 假如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要求时间内没有赶到维修或服务,需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而且需方依据协议要求对供方行使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8.供方履约延误
8.1 供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时间将工程或服务交付使用,需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时间验收。
8.2 假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推迟完工时间,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协议。假如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应负担对应责任。
8.3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假如供方碰到可能妨碍工程或服务按时完成情况,或需方碰到可能妨碍其按时验收情况,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拖延事实,可能拖延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立即对情况进行评定,并确定是否经过修改协议,酌情延长完工时间或终止协议。
9.误期赔偿
9.1除协议条款第8.3条要求外,假如供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完成工程施工或服务任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七天按迟交工程交货价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不超出交货价百分之五。
9.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9.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协议要求其它补救方法权利。
9.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协议。
10.不可抗力
10.1 假如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推行协议义务,不应负担误期赔偿或不能推行协议义务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推行协议以后遇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10.2 本条所述“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需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事件,但不包含双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它双方约定事件。
10.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推行协议义务,并主动寻求采取合理方案推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它事项。供需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
11.税费
11.1 依据现行法律要求对需方征收和本协议相关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1.2 依据现行法律要求对供方征收和本协议相关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2.争议处理方法
12.1 供需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或和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也能够向相关协议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2.2 假如调解不成,供需双方任何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2.3因协议部分推行引发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实施。
13.违约终止协议
13.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协议约定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不受影响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假如供方未能在协议要求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限期内完成工程。
(2)假如供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其它任何义务。
(3)假如供方在本协议签订和推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正当权益。
13.2 假如需方依据上述第13.1款要求,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需方能够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请施工队完成未完成工程,供方应对剩下工程超出原定费用负责。供方提交履约确保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方法资金一部分,而且,供方应继续推行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13.3假如需方违约,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14.破产终止协议:假如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供方赔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权力。
15.协议转让和分包:本协议不得转让和分包。
第四章 工程勘察协议 (格式)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察设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工程总负责单位,负担该项目标 工作和最终结果审定、汇总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依据下列文件签署:
1.1《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要求》。
1.2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同意文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规模、特征:
2.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
甲方在协议生效后 天内,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所需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序号
汇报、结果、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备注:按时满足工程勘察要求多种文件结果资料,协议签署时具体约定。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5.1依据国家现行收费标准,本协议勘察费按 标准收取,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
5.2付费方法:
本协议生效后 天内,甲方支付勘察费总额 %,计 万元作为定金(本协议推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规模大、工期长大型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用 %工程进度款,计 万元;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 %,计 万元;勘察结果资料经过审查后 天内,甲方一次性结清全部费用,计 万元。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要求内容,在要求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立即限负责。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重新明确相关条件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用,若逾期支付,按第七条要求支付违约金。甲方上级对勘察结果资料不审批或本协议项目停续建,甲方均应支付已完成实际工作量相对应勘察费;
6.1.4甲方要求乙方比协议要求时间提前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甲方应按每提前一天 元,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6.1.5甲方应立即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并帮助处理勘察现场工作中出现多种问题,发生一切费用由 方负担;
6.1.6甲方应保护乙方汇报、文件、数据及结果资料等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泄露、私自修改、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技术要求(见本协议第二条)进行勘察,按本协议第四条要求时间、内容及份数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6.2.2乙方对勘察文件出现遗漏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为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方法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并依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经双方约定,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 %;
6.2.3乙方交付结果资料后,按要求参与相关上级审查,并依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本协议范围内必需调整补充。
6.2.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技术、经济资料、文件图纸等。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为甲方提供资料、文件错误或不正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甲方负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2若甲方未按第五条要求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作费用时,甲方应负担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率计算逾期支付金额利息。逾期超出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推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7.3在协议推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甲方应依据乙方已进行实际工作量,不足二分之一时,按该阶段设计费二分之一支付;超出二分之一时,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7.4因为乙方本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协议第四条要求资料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千分之 ;
7.5乙方交付勘察结果资料达不到协议约定条件,甲方有权要求返工,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为止。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要求时,由乙方负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不能达成约定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并依据所以造成损失程度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出返工项目标收费。
7.6协议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乙方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而乙方未完成工作对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八条 其它
7.1 乙方于 年 月底之前向甲方提交工程勘察工作任务书。
7.2 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要求资料及文件提前或超出要求期限时,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要求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对应提前或顺延。
7.3因为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双方应立即协商处理。
7.4本建设工程勘察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7.6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7.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 承接方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署协议代表 (签字): 签署协议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
谈判响应文件
(报价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第五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 价 函
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
经研究,我单位决定参与采购项目编号为WLYZFCG-101号谈判采购活动并报价。为此,我单位做以下承诺,并负法律责任。
1、按谈判文件要求对本项目标总报价为 元(大写)
2、愿意按《中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3、愿意根据谈判文件中一切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报价明细见《报价一览表》。
4、同意谈判文件中全部要求,此次报价自谈判响应文件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有效。
5、假如我单位报价被接收,我单位将按要求时间签署采购协议,推行谈判采购文件中要求每一项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勘察及相关任务。
6、假如我单位报价被接收,我单位确保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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