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6
1.1现状 6
1.2指引思想 6
1.3工作原则 6
1.4编制目 7
1.5编制根据 8
1.6事件级别 8
1.6.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8
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9
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0
1.6.4普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0
1.7合用范畴 13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3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3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3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14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14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6
2.4应急联动机制 21
2.5专家征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21
2.6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22
3 监测、预警 23
3.1 监测 23
3.2 预警 24
3.2.1预警级别 24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24
3.2.3预警响应 25
4应急响应 26
4.1应急响应原则 26
4.2基本响应 27
4.2.1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27
4.2.2市、区(县)卫生局 28
4.2.3医疗机构 29
4.2.4 医疗救治基地 30
4.2.5市、区(县)疾病防止控制机构 30
4.2.6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31
4.2.7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 31
4.2.8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 31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办法 32
4.3分级响应 32
4.3.1普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32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33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34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35
4.4响应终结 35
5信息报告与发布 36
5.1信息报告 36
5.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6
5.1.2报告时限和程序 37
5.1.3报告内容 38
5.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38
5.2信息发布 39
5.2.1信息发布原则 39
5.2.2信息发布内容 39
6善后恢复 40
6.1后期评估 40
6.2社会救济 40
6.3奖励 41
6.4责任 41
6.5抚恤和补贴 41
6.6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41
7保障办法 41
7.1技术保障 41
7.2队伍保障 42
7.2.1疾病防止控制体系 42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42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42
7.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43
7.3物资保障 43
7.4经费保障 44
7.5通信与交通保障 44
7.6科学研究和交流 44
8宣教、培训和应急演习 45
8.1宣教 45
8.2培训 45
8.3应急演习 46
9附则 46
9.1名词术语 46
9.2预案制定、审核、解释和管理 47
9.3预案实行 47
10 附件 47
1总则
1.1现状
北京是国内首都,是全国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知名古都和当代化国际都市,具备特殊地位。
我市人口、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且管理相对薄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因素,面临防控老式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双重压力,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威胁依然存在,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其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繁重。
1.2指引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进一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当代化国际大都市需要出发,构建防止为主、防治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防止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1.3工作原则
(1)防止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坚持防止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贯彻各项防范办法,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也许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性质和危害限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关于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于工作。
(3)依法规范,办法坚决。市、区(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也许发生或已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迅速反映,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托科学,加强合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托科学,要注重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市、区(县)各关于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伙、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1.4编制目
有效防止、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引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导致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5编制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6事件级别
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限度和涉及范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普通(IV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浮现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波及其她省市,并有扩散趋势。
(4)浮现新发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我市发现国内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国内通航国家和地区、国内其她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浮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7)卫生部认定其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内,一种平均潜伏期内多点持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畴波及两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导致扩散。
(6)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并扩散到我市其她区(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防止接种或者群体防止性服药浮现不良反映,导致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浮现死亡病例,或者浮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送、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导致我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
(12)市卫生局认定其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以内,一种平均潜伏期内持续发病10至19例。
(2)霍乱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为初次发生。
(3)一周内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浮现死亡病例。
(6)防止接种或者群体防止性服药浮现群体心因性反映或不良反映。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者死亡4人如下。
(8)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9)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2周内,一种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发生有相似临床症状不明因素疾病3例及以上。
(10)市卫生局认定其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4普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种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种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如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①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死亡2例以上;
④发生10例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⑤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⑥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①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①发生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②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6)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7)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种月内,发现5例以上本地感染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种月内发现5例以上本地感染病例;或浮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9)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县)从未发生过传染病或发生本区(县)近5年从未报告传染病。
(10)不明因素肺炎:发现不明因素肺炎病例。
(11)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未浮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 人以上。
(12)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如下,未浮现死亡病例。
(13)其她中毒:浮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急性中毒病例3 例以上。
(14)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变化所致急性病例3例以上。
(15)意外辐射照射事件:浮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以上。
(16)防止接种和防止服药群体性不良反映:一种防止接种单位一次防止接种活动中浮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映。一种防止服药点一次防止服药活动中浮现不良反映(或心因性反映)10例以上。
(17)区(县)卫生局认定其她普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照状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普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原则进行补充和调节,报市政府和卫生部备案并抄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7合用范畴
本预案合用于突然发生,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劫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其她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有关预案执行。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如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原则,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重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办法和指引意见;
(2)负责指挥我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细应对工作,指引、检查区(县)开展较大、普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筹划;
(4)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其她事项。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卫生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关于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贯彻状况。市卫生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关于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细应对工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工作;市卫生局常务副局长负责详细贯彻各项卫生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依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引、检查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和应对工作。其重要职责是:
组织贯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组织制定、修订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指引区(县)制定、修订和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建议;负责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教与培训;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济专业人员进行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负责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习;负责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协助和指引区(县)应对其她突发事件伤病救治;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联系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寻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组建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防止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寻常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涉及市关于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关于规定,负责组织指引市属新闻媒体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状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有关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3)市教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行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办法,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宣教和自我防护工作。
(4)市科委:依照实际状况和需要,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科技问题。
(5)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关于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关于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贯彻强制隔离办法。
(6)市民政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安顿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开展生活救济和医疗救济;组织、协调关于部门和社会团队开展社会接受捐赠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分派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城乡社区力量,参加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她善后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8)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关于部门贯彻好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9)市建委: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行建委系统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控制办法,做好建筑工地工人宣教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行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贯彻详细办法。
(10)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生活垃圾无害化解决,保障市容清洁。
(11)市交通委: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我市客运车辆、水路交通工具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物、器械等急用物资和关于标本运送工作。
(12)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商务局主办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宣传、登记、观测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3)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防止控制办法,并进行检查、督导;依照防止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关于地区和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职责范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与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等中央在京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合伙机制。
(14)市工商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依法查处流通环节无照食品经营行为;对涉嫌食品依法采用行政办法。
(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物资产品质量并制定相应原则;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
(1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非生物环境污染质量监测,提出非生物环境污染防控办法建议,配合关于部门实行处置。
(17)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涉及陆生和水生动物)防治工作,开展对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
(18)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有关传染病监测和基本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关于野生动物活动范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9)市药物监督局:在职责范畴内组织开展药物、医疗器械重大案件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物、医疗器械储备并保障供应。
(20)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指引旅游团队做好防止办法,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21)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台及外国在京机构和人员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关于部门针对外国及港澳在京媒体拟定新闻发布口径,召开状况吹风会或组织关于采访。
(22)市信息办:负责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电子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公司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4)北京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送指定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送环节传播。保证铁路安全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物、器械等急用物资和关于标本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25)北京出入境检查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海关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逻、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解决、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宣教。
(26)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乘机旅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送传播。督促、检查民航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贯彻,做好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物器械等物资航空运送保障工作,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27)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健康防病知识宣教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服务队协助开呈现场救援;组织动员群众参加免费献血;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细状况向社会发出呼吁,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为抗灾及灾后救济提供必要人道主义援助。
(28)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军队驻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关于卫生资源,增援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9)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30)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并组织培训和演习;对辖区内容易引起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进行管理;采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或防范性、保护性办法;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2.4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涉及武警)、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国家专业技术机构、周边省(区、市)以及周边国家和关于国际组织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专家征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征询委员会。专家征询委员会重要职责:
(1)对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用相应重要办法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征询建议。
(3)参加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引。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结、后期评估提出征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其她工作。
区(县)卫生局可依照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征询委员会。
2.6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涉及医疗机构、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习,提高迅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1医疗机构重要负责病人现场急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应急医疗队组建。
2.6.2疾病防止控制机构重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解决(涉及对关于人员采用观测和隔离办法,采集病人、关于人员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卫生学解决等),开展病因现场迅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迅速检测、采样检查,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市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对区(县)疾病防止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引和支持。
2.6.3卫生监督机构重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依法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迅速检测、采样送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督检查),采用行政控制办法,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惩罚。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行全市性卫生监督工作,对区(县)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引。
2.6.4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重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逻、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解决、流行病学调查和宣教等。
2.6.5 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临床急救供血,建立应急采供血机制,加强对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管理,保证血液安全、足量、及时供应。
2.6.6心理干预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心理反映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分析、评估,制定恰当心理危机干预方略,对不同目的人群采用有针对性干预办法。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积极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防止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查检疫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寻常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寻常监测工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制定监测筹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关于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 预警
3.2.1预警级别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医疗机构、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监测成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状况,及时分析其对我市公众身心健康危害限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加以表达。
(1)蓝色预警:依照公共卫生监测成果,有发生普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许,事态不会导致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依照公共卫生监测成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许,事态也许导致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依照公共卫生监测成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许,事态也许导致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依照公共卫生监测成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许,事态也许导致重大社会影响。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重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2.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解释和有关状况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健康教诲,宣传普及防止知识;事发区(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本上,事发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算,并采用相应防止控制办法;关于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基本上,在全市范畴内采用必要防止控制办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协助区(县)开展调查核算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基本上,在全市范畴内采用相应防止控制办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与区(县)应急小分队一起开展调查核算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区(县)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防止控制工作实际需要,采用有效控制办法,减少危害和影响。依照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反映级别;对范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事件,应当相应减少反映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合、区域性或者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注重,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映级别,保证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用边调查、边处置、边急救、边核算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区(县)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况通报后,要及时告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用必要防止控制办法,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增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响应
4.2.1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组织协调关于部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征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级别。
(3)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送安全,协调监督关于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畴并实行相应控制办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依照污染食品扩散波及范畴,划定控制区域;封锁都市疫区或者封锁跨出我市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应报国务院决定。
(5)事件发生地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疫情控制,可以采用如下办法: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表演、体育比赛,以及其她人群汇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有关物品等紧急办法;暂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有关设施和设备。
(6)对流动人口采用防止工作,贯彻控制办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用就地隔离、就地观测、就地治疗办法,对密切接触者依照状况采用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测。
(7)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立暂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行交通卫生检疫,指引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工作,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营中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积极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暂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区(县)卫生局指定机构移送,对查获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移送。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关于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积极、精确,实事求是,对的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群防群治,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办法实行。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关于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肃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4.2.2市、区(县)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2)依照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防止服药等应急控制办法。
(3)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引。
(4)依照卫生部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公示。
(5)市卫生局及时向市关于部门和区(县)卫生局,以及驻京部队关于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况。
(6)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因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原则和规范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涉及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状况、所采用办法、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
(2)协助疾病防止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解决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回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有关诊断试剂、药物、防护用品等方面研究和交流。
4.2.4 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传染病、化学中毒、烧伤、核辐射、创伤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地,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技术支持和重点病人救治;负责有关应急物资以及药物储备;对有关事件医疗救治进行科学研究;承担有关医疗救治培训和市卫生局交办其她工作。
4.2.5市、区(县)疾病防止控制机构
(1)市、区(县)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病防止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筹划和方案,本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筹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发病状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行有针对性防止控制办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疾病防止控制机构通报状况。
(3)市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在本地专业机构配合下,按照关于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素。
(4)市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详细负责开展全市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和指引。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诊断试剂、疫苗、消毒办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研究。开展国际合伙,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6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防止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办法贯彻状况督导、检查。
(2)环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违法行为。
4.2.7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查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状况变化。
4.2.8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
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状况,履行各自职责,及时采用有效应对办法。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办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应依照其她地区发生事件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也许性和限度,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联系,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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