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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782-20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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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出 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in occupational health technical service organization2024-05-16 发布2024-06-16 实施CCS C 78DB32/T 47822024ICS 13.100DB32/T 47822024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程序和要求25 内容和方法26 结果处理4目 次DB32/T 4782202

2、4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涛、王金敖、王宾、柯德兵、沈士卫、孙震、石华斌、王超、张恒东。DB32/T 478220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内容和方法及结果处理。本文件适用于本省

3、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

4、导则GBZ/T 19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277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WS/T 75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occupational health technical service organization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资质认可,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效

5、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3.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occupational health technical service archives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影像资料等。注:主要包括基础档案、评价档案、检测档案三大类。1DB32/T 478220243.4 专业技术人员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中专职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3.5 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劳动者

6、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注: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4 程序和要求4.1 监督检查前准备准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被检查机构基本情况等资料,根据需要确定检查内容,设计检查表。现场检查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明确职责分工。准备移动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取证装备。4.2 监督检查前告知告知监督检查目的、性质、依据、内容等,要求被检查机构归集与检查相关的台账资料,告知被检查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4.3 现场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主动向被检查机构出示有效执法资格证

7、件,严格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被检查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陪同下,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现场询问、提取证据等方式,按照检查分工进行检查和核查。检查过程中应遵守被检查机构的卫生、安全及保密等管理规定。具备条件的,可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4.4 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和处理现场检查结束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制作 现场笔录 卫生监督意见书 等执法文书,整理图片、录音、影像等其他记录,由被检查机构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确认检查笔录和图片等记录是否属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结果,若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接受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5 内容和方法5.

8、1 资质条件5.1.1 检查是否具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及是否在有效期限。5.1.2 核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有变动的是否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5.1.3 检查是否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是否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5.1.4 检查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查验资质证书及副本,查看实验室用房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5.1.5 检查是否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查看仪器设备购置凭证。2DB32/T 478220245.2 资质管理5.2.1 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9、核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5.2.2 检查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5.2.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检查是否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资质认可。5.3 人员管理5.3.1 检查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查阅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存记录、培训和考试合格记录等材料,核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使用未达到考核评估要求或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情形。5.3.2 查阅职

10、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等的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任命文件等,核查是否符合要求。5.3.3 检查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每年接受不少于 8 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5.4 技术服务5.4.1 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核查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和日常记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责任落实、日常记录及不符合工作控制、纠正和改进措施情况。5.4.2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核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责任落实情况。5.4.3 检查

11、主要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方案及职业卫生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等是否完整、规范,查看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代替他人签字、未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签字等情形。5.4.4 查阅现场调查和采样、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标准物质管理、检测数据记录等资料,核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 GB 18871、GBZ 1、GBZ 2.1、GBZ 2.2、GBZ 159 等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

12、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5.4.5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情况,检查委托检测项目情况和承担委托检测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情况,检查委托检测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情况。5.4.6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5.4.7 检查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5.4.8 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是否符合 GBZ/T 196、GBZ/T 197、GBZ/T 277、WS/T 751 等的要求。5.4.9 查

13、阅资质证书、程序文件、技术服务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技术服务档案,核查技术报告有关内容与现场调查原始记录是否一致,技术服务原始记录是否客观、真实,核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等情形。5.4.10 检查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查阅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凭证和发放清单,抽3DB32/T 47822024查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询问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5.5 档案管理5.5.1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涂改、伪造、藏匿和销毁

14、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5.5.2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核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完整、规范。5.6 信息报告5.6.1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5.6.2 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核查机构是否在出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 5 年,核实公开信息内容是否完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15、,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6 结果处理6.1 依法处理6.1.1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对用人单位开展延伸执法检查。6.1.2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出具执法文书,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6.1.3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监管。6.2 报告和移交6.2.1 对重大职业卫生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按规定应当及时向相应上级部门报告。6.2.2 对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要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移交相关材料;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6.3 其他事项6.3.1 及时完成案卷整理、案卷归档等工作。6.3.2 存在提取物证情形时,结案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返还,并给出明确说明和书面记载。6.4 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公开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依法公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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