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一、东莞市XXXXXX市场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核对工作;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档案实行规范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第四条 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门营业。第五条 本市场每周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或不亮照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执照,逾期未办的予以清退。第六条 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
2、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检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内容:(一)登记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二)登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三)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 (四)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 (五)是否办理年度检查。第八条 对每次检查,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平常巡查检查登记簿。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改的经营者,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第九条 本市场对市场内经营者按其经营商品类别建立经营者档案资料,以便管理和查阅。第十条 经营者档案的内容涉及下列文字、图片或其复印件:(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二)市场管理人员平常检查、
3、经营户信用分类和奖惩记录资料;(三)本市场确认的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负责人批准,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第十二条 本市场提供档案保管所需的必要条件,对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东莞市XXXXXX市场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禁
4、商品,是指法律、法规严禁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法律、法规严禁销售的其他物品。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第四条 市场管理人员天天对市场进行巡场检查,对市场内发现出售违禁商品,应立即制止。经营者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事件进行解决,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封存、退市、销毁等工作。第五条 对市场内的蔬菜天天实行快速农残检测、对经检测农残超标的蔬菜,实行即时控制,停止销售,并进行复检。对确认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农业、工商等执法部门做好退市工作。第六条 市场内设立投诉岗,随时接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后本市
5、场第一时间派管理员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解决。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执法部门进场执法。第七条 对消费者举报的涉及到需要检查设备检查的商品,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联系有关检测部门组织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封存、检测。第八条 对市场内违禁商品的清退应做好登记,如实做好具体记录。第九条 市场管理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违禁商品的结识。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东莞市XXXXXX市场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6、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本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并审验有关票证,以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第四条 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献或复印件,每年核对一次:(一) 营业执照;(二) 生产许可证;(三) 经营许可证;(四) 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献。第五条 场内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
7、的票证或复印件:(一)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 检查(检疫)证明;(三) 销售票据;(四)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五)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六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一)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二)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产品检查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三)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查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七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
8、,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记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第九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对猪肉等重要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经营者应每日把索取的票证上交本市场建档备查。第十一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四、东莞市XXXXXX市场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9、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是指本市场履行自律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台账的情况进行指导、确认、督促和贯彻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理。第四条 场内经营者(涉及猪肉、干货和食杂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台账格式,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记,同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第五条 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 市场管理人员天天向场内猪肉经营者收取票证,按类别规定如实登记食品进货台账。对自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的食杂类、干货类等经营户进行督促指导。对发
10、现食品登记不齐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要督促经营者改正,经营者拒不履行台账登记义务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解决。第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巡场时,对场内经营者不按规定上交票证或填写食品进货台账的,在督促其改正的同时,应在平常巡场检查登记簿上予以记录,作为对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东莞市XXXXXX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退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
11、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用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第四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 包装破损导致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 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检查、检疫不合格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达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
12、八) 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场内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用以下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本市场或有关行政部门作集中解决;(四)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或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解决或销毁。 (五)也许导致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市场管
13、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告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食品退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时,应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场及后续解决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东莞市XXXXXX市场平常巡场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平常检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
14、称的平常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实行的平常工作检查。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第四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规定开展巡场检查工作。第五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做到天天一巡查,并按照平常巡查检查登记簿的规定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市场场长报告,并将事态控制在萌发状态。第六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天天完毕以下巡场检查项目:(一) 对猪肉经营者经营猪肉的检查、检疫证(两证)进行检查;(二) 对家禽经营者经营的家禽肉品动物检疫证进行检查;(三) 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商品进行检查;(四) 对
15、市场的摆卖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第七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周完毕以下巡场检查项目:(一) 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或配合做好进货台账,贯彻食品索票索证等的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记; (二) 督促食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规定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三) 对市场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市场安全卫生;(四) 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 (五) 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各项专项检查。第八条 经营者不能按规定出示销售商品的相关检查、检疫证明的,严禁进场销售;摆卖秩序或环境卫生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应予立即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
16、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七、东莞市XXXXXX市场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品牌,是指本市场内所经销的著名、驰名商标商品或在市场上、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第四条 本市场鼓励支持品牌商品进场设立特约经销点,并为品牌经营者提供优惠的服务措施,逐步向品牌商品市场发展。第五条 本市场对进入市场内经营品牌商品的特约经销点进行登记,如实填
17、写品牌商品登记簿,并督促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品牌相关证书凭证存档。第六条 进入市场内的品牌特约经销点,需向本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商品许可使用和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备案。第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场内品牌特约经销点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做好对过期商品的退市工作,保证品牌商品的品质和信誉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内发现经销假冒品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品牌商品的保护工作。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东莞市XXXXXX市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场内经营秩序
18、。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解决。第四条 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专职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解决工作,调解办工作人员由1名市场主管和1名专职调解员组成,并对外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开市场消费投诉电话。第五条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市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诉。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时,可以向任何1名市场管理人员投
19、诉反映,接获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告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解决。争议双方批准的,可指引双方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 第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和解失败的,调解办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第八条 消费纠纷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簿。第九条 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第十条 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
20、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服务,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提倡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第十一条 本市场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东莞市XXXXXX市场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内商品和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
21、,是指本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第四条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范围: (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监测公告或消费警示; (二) 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平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 (三) 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行退市、召回的情况; (四) 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五) 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六) 认
22、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示载体: (一) 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的信息公示栏; (二) 经营者在其经营场合显著位置设立的信息公示栏(牌);(三) 场内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七条市场场长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保证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并保证公示信息在规定发布期限内的完整性。第八条 本市场建立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档案和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记录簿,方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查阅。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十、东莞市XXXXXX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约束
23、场内经营户自律经营,促进市场安全、健康和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用奖惩,是指本市场在辖区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以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平常经营情况、遵守管理制度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场内经营户划分为A、B、C、D四类(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并采用不同的奖惩方式对其实行分类监管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市场内所有纳入市场管理的经营户,但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第四条 本市场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4、和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见附件一)负责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并依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场内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第五条 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场内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其中,组长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市场场长和邀请所在地工商部门的1名干部担任。领导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健全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行。(二)负责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和监督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平常工作的开展。(三)组织对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
25、户经营行为的平常监督,贯彻索证索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信誉卡使用等各项市场管理工作。(四)负责场内经营户诚实守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从工商、农业、税务、公安、质监、药食监、卫生等部门收集信用记录,督促做好登记记录和电脑录入。(五)负责组织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参与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献精神、市场规章制度和时事政治的培训学习。(六)负责制定、调整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及考评细则,组织、审核并拟定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全体经营户和消费者。第六条 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以下简称维护小组),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行,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其中,组长由市场场长担任
26、,副组长由市场主管担任。维护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积极协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信用分类管理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上情下达。(二)负责各项培训教育活动的具体实行工作,及时传达并督促贯彻各职能部门的规范规定。(三)指导、监督经营户自律经营,严格执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并做好各项检查、维权和管理记录。(四)严格按照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和考评细则,做好每个经营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归类和录入信息系统等工作,定期完毕对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工作。(五)认真完毕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七条 信用奖惩的评估要遵循依法、准确、全面、公正的原则,保证评估质量,维
27、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市场每季度组织一次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估,评估工作是由经营者自评、市场开办单位评估、社会公示和工商部门审定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一)初评。维护小组根据各经营户的信用记录和经营户信用管理自评情况(见附件二),对照场内经营户信用考评表(见附件三)的标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完毕对每一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和推荐“季度之星”的初评名单(A级信用经营者中评分排在最前列的若干优秀者,见附件四),并于当月20日前将初评结果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二)审定。领导小组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于当月27日前完毕对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和“季度之星”初评结果的审核,并将
28、审核结果于市场内电子显示屏上公示三天,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户没有提出异议方予以最终认定。第九条 本市场对场内各信用评价等级经营户实行如下奖惩措施:(一)对A类守信经营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实行信任管理措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免检户,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能部门规定外一般免予检查;2、下一轮档位招租投标予以优先优惠;3、提请工商部门给予享受优先服务措施。4、被评为“季度之星”的经营户将在下一月的档位租金中给予减免10%至20%的优惠。(二)对B类基本守信经营户建立信用管理措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一般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平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周一次;2、协助提供工
29、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征询服务;3、给予帮助扶持,协助其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三) 对C类失信经营户建立信用规范机制,实行重点监管措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重点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平常巡查频繁一般为每周二次;2、重点跟踪存在问题的整改,检查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3、对其发出警告,并将其列入拟解除场地租赁协议的黑名单,提请工商部门在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4、加强对该类经营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四)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建立信用淘汰机制,实行后延监管措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特别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
30、能部门督办案件外,平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周三次; 2、重点督促其存在问题的整改,检查其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3、对其发出严重警告,并将其列入拟解除场地租赁协议的黑名单,整改期满后仍未按照规定实行整改的,按协议规定予以退场解决;4、属于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派专人监督;5、在市场档位租赁期满后,未采用有效改善措施的不予续租或作退场解决。第十条 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审定后,如在下一季度再次审定前发生失信行为,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认定标准对该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特别审定和调整,并将该经营户的失信行为和相应减少的信用级别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市场信用分
31、类管理工作机构附件二:经营户信用管理自评表附件三: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附件四:“季度之星”比例分派表附件一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机构一、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用分类等级的审定)组 长:副组长: 组 员:二、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负责平常信用管理维护和拟定信用分类等级初评意见)组 长:副组长:XXX(负责猪牛肉、毛鸡、光鸡、烧腊、豆腐、冻品、河粉等)XXX(负责杂货、干货、水果、蛋品、河鲜、开刀鱼、蔬菜等)组 员:农产品检测员:消费纠纷调解员:票证管理员:台账管理员:附件二XXX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自评表经营者姓名:类号档(铺)序号考核内容标准分自评分备注一持有合法证照,按照核准经营11小
32、计、持有营业执照,做到亮照(证)经营4基础项、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3、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行为2、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许可证2二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监督管理31小计、积极参与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活动4、遵守市场规章制度,服从市场开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4、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开办单位的检查4、签订有合法规范的场地租赁协议3、积极参与市场开办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3、积极参与除“四害”防疾病活动1、摊店“卫生三包”贯彻,无乱丢垃圾、乱倒脏水现象,摊店内外洁净2、商品摆放整齐,摊店设施布局合理有序2、无随意摆摊,占道经营
33、的现象210、无出售违禁品、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211、准时缴纳租金及各项税费4三重视质量安全,履行责任义务35小计1、签订商品质量安全(合格)责任书,作出商品质量保证承诺3、上市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的规定4、上市商品包装标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定型包装商品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记;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明示食品名称、生产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等3、贯彻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记4、贯彻索证索票制度,按批次索取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商品进货票证等,票证
34、齐全4、贯彻台账登记制度,零售商应建立进货台账,批发商及销售自制产品的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销货两套台账,台账真实完备4、经营户台账要及时记录,实行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情况3、无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现象310、无销售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检查检疫不合格产品211、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制剂泡发水发产品3四诚实守信经营,文明礼貌服务23小计、诚信经营,对所售商品无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现象3、无不合法竞争行为3、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3、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串通操纵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
35、出具合法发票、信誉卡或其他销售凭证3、上市商品明码标价3、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无争吵,无纠纷,无妨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3、不在计量器具上弄虚作假,无短斤缺两现象2合计100推荐、说明:、以上四大项(34小项)为经营户自评项目,标准分为满分分值,合计100分。自评人按实际局限性情况相应减分,累计总分85分以上为A级,75分以上85分以下为B级,65分以上75分以下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 、自评人在同类经营户中客观、公正地推荐出最优秀且不多于个经营户(含经营者姓名及档铺号)。、以上第一大项第小项为基础项,经营户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否则无论最终得分多少一律认定为级。自评人:年月日附件
36、三 XXX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经营者姓名:类号档(铺)序号考核内容标准分得分备注1持有营业执照,做到亮照(证)经营4基础项2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33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行为24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许可证25积极参与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活动46遵守市场规章制度,服从市场开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47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开办单位的检查48签订有合法规范的场地租赁协议39积极参与市场开办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310积极参与除“四害”防疾病活动111摊店“卫生三包”贯彻,不乱丢垃圾、乱倒脏水现象,摊店内外洁净212商品摆
37、放整齐,摊店设施布局合理有序213无随意摆摊,占道经营的现象214无出售违禁品、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215准时缴纳租金及各项税费416签订商品质量安全(合格)责任书,作出商品质量保证承诺317上市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的规定418上市商品包装标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定型包装商品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记;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明示食品名称、生产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等。319贯彻进货查验制度,对购进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记420贯彻索证索票制度,按批次索取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商品质量合格证
38、明、商品进货票证等,票证齐全421贯彻台账登记制度,零售商应建立进货台账,批发商及销售自制产品的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销货两套台账,台账真实完备422经营户台账要及时记录,实行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23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情况324无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现象325无销售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检查检疫不合格产品226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制剂泡发水发产品327诚信经营,对所售商品无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现象328无不合法竞争行为329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330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串通操纵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3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
39、者出具合法发票、信誉卡或其他销售凭证332上市商品明码标价333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无争吵,无纠纷,无妨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334不在计量器具上弄虚作假,无短斤缺两现象2合计100 说明:1、以上34项内容为市场经营户的考评项目,总分100分。考评人按实际对经营户局限性情况予以相应减分,考评分值85分以上为A级,75分以上85分以下为B级,65分以上75分以下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以上第项为基础项,经营户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否则无论最终得分多少一律认定为级。考评人:审核人:日期:年月日附件四“季度之星”数量分派表品类“季度之星”数量杂货猪肉海鲜光鸡烧腊冻品新鲜开刀鱼河粉蛋品
40、干货水果1毛鸡豆腐蔬菜合计十一、东莞市XXXXXX市场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特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其产品。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第四条 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五条 本市场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市场一楼设立合符规定的检测室、检测仪器和专职检测人员,并依照工作规程开展市场农产品检测工作。第六条 本市场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天天对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市场专职检测人员予以积极配合。第七条 本市
41、场天天抽取不少于30个农产品样品进行检测。第八条 经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 具有国家严禁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 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具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 具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九条 市场检测人员负责将天天检测情况进行登记,检测结果于检测当天公示,并存档备案。对检测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用现场销毁等有效处置措施。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42、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科学、公正、及时,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 本市场负责市场检测点检测环境维护,保证检测点环境卫生、整洁。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十二、东莞市XXXXXX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市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应急,是指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导致或也许导致食物中毒、传染疫病等突发情况,本市场对问题食品及其经营商采用必要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扩散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第四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容易引起中毒、疫情的食品监管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五条 本市场是场内食品安全应急第一负责人,负责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拟定应急管理人员及职责,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