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检测机构能力44.1 检测人员44.2 检测设备54.3 检测场合与设施、环境64.4 检测管理65 检测业务流程85.1 取样送检85.2 业务受理85.3 检测准备95.4 检测操作实行105.5 检测原始记录105.6 检测报告115.7 样品解决125.8 检测档案126 检测管理软件146.1 基本规定146.2 安全性规定146.3 检测数据管理14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156.5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信息上传156.6 检测软件的维护157 检测工作远程监管167.1 基本规
2、定167.2 基本功能167.3 系统维护16附录A 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及人员配置附录B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附录C 检测协议的重要内容本规程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程。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规定。2 术语2.0.1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3、engineering按照相关规定的规定,采用实验、测试等技术手段拟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2.0.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2.0.3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通过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2.0.4 检测设备 testing 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
4、仪器设备的总称。2.0.5 见证人员 witnesses具有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2.0.6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2.0.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试的活动。2.0.8 检测协议 Detection of contract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和委托书的总称。2.0
5、.9 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内容的协议,属协议的范畴。2.0.10 原始记录 The original record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并能再现检测过程的记录。2.0.11 检测报告 Test report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成果文献。2.0.12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r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解决、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2.0.13 自动采集 A
6、utomatic acquisition通过检测设备和计算机软件将检测过程中的信息及延续时间自动采集并保存的过程。2.0.14 复颂确认 Re Chung confirmation检测过程中,对于需书面记录的数据或说明,由一名检测人员读取数据或口述说明,另一名检测人员口头反复,经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数据或说明进行记录的过程。3 基本规定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0.2 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具有相应能力,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3.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
7、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3.0.4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3.0.5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6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协议或委托书。3.0.7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规定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3.0.8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连续改善能力。3.0.9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检测项目/参数)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规定。3.0.10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3.0.1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平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8、。3.0.12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规定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3.0.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0.14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0.15 检测机构及人员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0.16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间的能力验证比对工作,并按规定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比对活动。4 检测机构能力4.1 检测人员4.1.1 检测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机构考核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4.1.2
9、 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见证取样及专项资质类:检测人员人数规定:见证取样每项目至少2人,专项检测不少于4人;单独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或单独专项检测机构不少于10人;职称及注册师规定: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并应通过考核;专项类项目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有相应注册师资格(幕墙工程检测类除外),并应通过考核。4.1.2.2 其他检测项目:检测人员人数规定:建筑材料检测每类别不少于4人;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每项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节能外
10、墙外保温系统检测不少于6人,建筑幕墙系统检测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不少于4人;职称规定: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通过考核;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通过考核;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通过考核。4.1.3 检测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检测信息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检测操作员等岗位,并明确其岗位职责。4.1.4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
11、域知识,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应通过考核。检测报告批准人应经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应通过考核。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应通过考核。4.1.5 每个检测人员须根据自身通过考核的项目从事检测工作,且在岗检测项目不多于6项。审核人员须根据自身考核通过项目及授权范围从事审核工作,且在岗审核项目不多于6项目。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根据自身通过考核项目从事报告签批工作;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如通过考核的,其签发项目不受限制。凡违反本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并给与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
12、识,按规定参与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入检测人员个人档案。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其上岗前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考核。4.1.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的档案,其内容至少包含身份证信息、从事检测岗位能力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技术成果及论文、专著情况等。4.1.9 检测人员的流动应有序,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满1年后方可变更从业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变更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4.2 检测设备4.2.1 检测机构应对的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规定的检测设备,其重要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2
13、.2 检测机构检测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墙体材料、混凝土芯样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学性能实验及地基基础静荷载实验等采用的设备应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上传功能。以上项目若不进行数据自动采集,不得出具检测报告。4.2.3 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验证。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仪器设备必须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检测/验证应送至具有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4.2.4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献的规定,并结合检测机构
14、实际情况拟定。4.2.5 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并经技术负责人确认。4.2.6 设备自校应按现行有效的方法进行,并有专人负责。4.2.7 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记,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校准或检测/验证有效期的状态标记。4.2.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检定/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重要检测设备应一机一档,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4.2.9 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4.2.10 设备使用前应核对设备状态及合用性,实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如发现异常,
15、应停止检测工作。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4.2.11 检测机构应采用措施保证仪器设备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现场检测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措施使其始终处在受控状态。4.2.12 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的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计划和平常检查制度,并遵照计划执行和作好相应记录。4.2.13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鉴定/校准或检测:1 也许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2 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3 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4 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送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4.2.14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
16、用:1 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2 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3 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4 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4.2.15 检测机构应对报废设备进行及时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合。4.3 检测场合与设施、环境4.3.1 检测机构应具有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合。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规定。4.3.2 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的规定,并应采用有效的防止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也许导致的不利影响。4.3
17、.3 检测场合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规定。对有环境规定的场合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定期,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应采用相应措施。4.3.4 检测场合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保证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解决措施。4.3.5 检测机构应制定内务及安全管理制度。检测工作场合应有明显标记,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工作场合。特别是有特
18、殊环境规定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预案,保证人员、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检测工作场合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4.4 检测管理4.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营。4.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管理中的局限性并进行改正。4.4.3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重要技术工作:1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2 遵守检测技术条件(涉及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3 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4 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
19、,涉及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5 按规定报送记录报表和有关事项。4.4.4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鉴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无
20、样品或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过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5 检测业务流程5.1 取样送检5.1.1 建筑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规定的建筑材料,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记。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5.1.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规定编制检测计划,并建立送检台帐。5.1.3 建筑材料自身带有标记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记的部分。5.1.4 检测试件应有清楚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记。标记应
21、涉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规定和组号等信息。5.1.5 施工过程中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规定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1.6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拟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批准。5.1.7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涉及下列重要内容:1 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 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3 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4 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5
22、 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6 检测试件标记情况。5.1.8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5.1.9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5.2 业务受理5.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本规程第3.0.2条规定资格的检测机构。5.2.2 签订检测协议: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协议,检测协议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规定。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拟定见证人员。协议编号应连续且唯一。检测协议重要内容宜参照本规程附录C的样式。5.2.3 委托登记:检测机构在受理检测业务时
23、,应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受理送检样品时应核查样品及相关证明资料、见证取样证明(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规定期),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受理人员应登记与检测有关的信息。严禁无样品办理委托。5.2.4 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工程项目、协议或委托的信息实时输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5.2.5 样品管理人员应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状态与委托登记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记,并下达检测任务书(单)。试件入库及流转应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盲样管理。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样品编号的唯一性。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5.2.6 检测机构对接受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保证样品的
24、对的存放、养护。5.2.7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的流转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样品标记的完整性和样品的特性及状态不发生改变。5.3 检测准备5.3.l 检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委托信息屏蔽系统。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5.3.2 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工程现场检测人员开始检测前,应对检测方案和检测对象状况的一致性进行确认。5.3.3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5.3.4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规定期,检测人员应检查
25、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定。5.3.5 对初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5.3.6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5.3.7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规定,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规定的状况。5.3.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5.3.9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协议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2 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
26、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托双方协商拟定。5.3.10 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准时提供检测试件,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5.4 检测操作实行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5.4.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具有岗位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对于手工记录的数据或文字描述,其读取和记录应复颂确认。5.4.3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所有原始记录应以书面形式存档,采用数据采集,由检测软件自动生成的原始记录应及时打
27、印与检测报告共同存档。5.4.4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重新实验。5.4.5 检测过程中应注意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5.4.6 检测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同时进行环境清理、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5.4.7 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涉及下列重要内容:1 检测机构名称、检测
28、内容、部位及数量;2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3 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4 重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5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6 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7 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署名。5.4.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5.4.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异常情况的解决制度。5.5 检测原始记录5.5.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原始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规定。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软件中保存力值和时间的关系曲线,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5.5.2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自动采集数据的应打印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做到数据准
29、确、笔迹清楚、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5.5.3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署名或加盖个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报技术负责人查明因素,需要更正时必须有更正依据,并说明异常的因素。5.6 检测报告5.6.1 检测机构应按其对委托方承诺的检测时限完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5.6.2 检测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与检测委托的规定一致,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5.6.3 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涉
30、及下列内容:1 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2 需要时,对符合(或不符合)规定或规范的说明;3 合用时,对检测结果不拟定度的声明;4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规定的附加信息。5.6.4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涉及下列内容:1 抽样日期;2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楚标记(适当时涉及生产者的名称、标记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3 抽样地点,可涉及示意图或照片;4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5 抽样过程中也许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具体信息及解释;6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减的说明。5.6.5 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
31、连续,不得反复和空号。5.6.6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应符合以下规定:1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操作人完毕编制;2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检测报告应由该项目规定的审核人签字,审核人员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4 检测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签发人对检测报告负责;5 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备案)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6 当采用电子署名方式时,检测机构应有可靠措施保证电子署名真实、可靠。5.6.7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
32、及领取人等信息。5.6.8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材料的实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鉴定;2 当仅有材料实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实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规定或委托方规定给出明确的鉴定;3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规定给出明确的鉴定。5.7 样品解决5.7.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运营。5.7.2 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1 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砂浆、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毕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进行标记;2 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协议时应明确本条对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的规定,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时不应加盖“见证
33、取样检测章”;5.7.3 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试样留置制度。对已检试件的留置解决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记;2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记,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3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4 已检试件有相关规定或有协议约定,需返还委托方的,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返还时应做好记录,领取人应在样品返还记录上签字确认。5.8 检测档案5.8.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运用工作。5.8.2 档案内容重要涉及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34、:1 管理档案涉及: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献、质量体系运营记录、人员资料、法律法规文献、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献、设备资料等;2 技术档案涉及:检测协议、委托书、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登记台帐、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献等。5.8.3 档案应用书面资料存档,并以书面资料为准,同时用电子文档辅助保存但不得违反原档案文献管理的规定。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5.8.4 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保存规定、拥有独立空间的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长期存放。5.8.5 档案保存时间: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
35、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23;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2 检测软件数据备份长期保存;3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存到设备报废后1年。4 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存到该人员退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5.8.6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6 检测管理软件6.1 基本规定6.1.1 检测软件设立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应根据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更新和扩充。6.1.2 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
36、合本规程的规定,且可以对各种违规操作进行有效的控制并记录。6.1.3 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用互联网同步传输到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监管系统。6.1.4 检测机构的互联网接入带宽应满足检测数据和过程数据即时传输与下载的稳定。6.1.5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据在不同介质自动备份的功能,长期保存,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6.1.6 检测软件应能对检测数据等信息的修改情况进行记录,并保证所有记录可追溯。6.1.7 检测软件应具有扩展接口的能力。6.2 安全性规定6.2.1 检测软件登录应采用权限控制机制。6.2.2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管理。
37、1 委托登记:仅能对检测流程中委托登记部分规定的功能进行操作。2 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在实验前不能看到委托单位信息。仅能对授权的检测项目进行操作,自动采集数据系统的数据和经检测得出的数据严禁随意修改。3 审核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委托信息、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及结论进行审核,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按相关规定进行解决。4 签发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及结论进行签发,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按相关规定进行解决。6 系统管理员:可以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但不能对已形成的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7 查询:对查询、记录等进行权限设立。6.2.3 系统管理员只能在允许的界面中维护,
38、严禁对系统底层进行操作。6.2.4 所有进入系统进行操作的事项均应以操作日记形式予以记录。6.3 检测数据管理6.3.1 检测软件应可以记载本规程规定的信息。6.3.2 检测软件生成的数据、检测结论与描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6.3.3 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鉴定等数据解决,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执行。6.3.4 检测软件应自动记录修改日记。日记内容应包含样品编号、修改前-后数据、修改人员、授权人员、修改时间、设备名称等信息;修改日记一旦生成应即时传输至监管系统。6.3.5 检测软件应具有自动采集数据生成相应曲线图的功能,曲线图应能打印输出。6.3.6 对录入的检测数据,经确认后需要
39、更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可追溯到原数据。6.3.7 数据库应有5年以上检测数据的容量。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6.4.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实验项目:水泥胶砂强度实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实验,混凝土抗压(折)强度实验,砂浆抗压强度实验,墙体材料抗压强度实验,桩基静载实验等,其实验过程须由电脑程序控制的实验机自动完毕,检测数据应实现自动采集和记录,若无异常不得实行人工干预。6.4.2 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进入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查询数据曲线。6.5 检测软件数据信息上传6.5.1 检测软件应具有数据上传接口功能。6.5.2 所有检测报告经签发后,应通过上传接口即时传输到
40、监管系统。6.5.3 检测软件应具有通过上传接口将自动采集检测项目的全过程检测曲线的数据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的功能。6.5.4 检测软件应具有通过上传接口将检测机构所有的工程信息、委托信息、人员信息、检测仪器设备信息、数据修改记录上传到监管系统的功能。6.6 检测软件的维护6.6.1 检测软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软件进行核查,保证软件的功能连续符合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规定。6.6.2 当软件进行局部修改、升级或增添功能时,应对其合用性进行测试。7 检测工作远程监管7.1 基本规定7.1.1 监管系统由省、市两级监管系统及检测机构的检测软件组成,区域检测数据联网中心及其数据库应设立在设区市的监管部门,各
41、设区市建立的区域检测数据联网中心,所采用的相关软硬件系统必须满足相应规定,监管系统应能满足省、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均可按照各自权限查阅实验信息,进行平常监管,实现全省实验数据和监管的联网。7.1.2 监管系统应能自动接受与存储辖区内所有检测数据信息。7.1.3 监管系统应具有以工程为核心对上述数据的各种分析、查询、记录、预警、跟踪功能,提供辅助管理手段。7.1.4 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管系统的过程监督,并有专人保障网络的畅通,保证信息及时、准确的上传。7.1.5 监管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为此后其它项目的实时监管预留接口。7.2 基本功能7.2.1 监管系统所有信息来源具有不可干预的
42、特性,并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实时异常报警:1 对检测机构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2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超资格签署报告;3 仪器设备超规定使用或超过有效期使用;4 实验检测数据异常;5 人为干预实验过程制造虚假检测数据。7.2.2 监管系统的授权用户应凭密码登录,为不同权限的授权用户提供相应的功能。7.2.3 所有信息应具有记录电子表格导出功能。7.3 系统维护7.3.1 监管系统中应通过硬件防火墙和数据校验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7.3.2 能对监管系统的基础信息进行维护,具有升级、备份、导出等;具有增减检测机构以及检测资质可配置的功能。附录A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序号
43、专业检测项目/参数重要仪器设备一、专项检测(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桩身完整性、锚杆锁定力。静载反力系统、低应变动测仪、锚杆检测设备。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或回弹超声综合法、钻芯法)、后置埋件锚固力检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承载力、挠度、抗裂度、裂缝宽度)、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或贯入法、原位轴压法检测)。混凝土回弹仪、钻芯机、钢筋位置测试仪、力学性能实验机、后锚固件拉拔仪、结构构件变形测量仪器;砂浆回弹仪或砂浆贯入仪、砌体原位轴压设备、芯样修补、磨平装置、钢砧等。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幕墙“三性”实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