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APP软件项目开发协议
甲方: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联系人:
电话:
第一条 总则
1) 甲方选择乙方为其开发软件系统,乙方将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甲方要为甲方开发软件系统。
2) 甲、乙双方经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规,就乙方承担甲方 信息系统开发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3)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服务 由乙方提供的项目管理、需求分析、软件开发、测试,以及征询、计划、实行、培训、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等服务。
规范 信息系统在功能、操作、环境及性能等方面规定的周密而完整的说明。
任务 为完毕“协议范围”所述服务而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价格
1) 协议总金额为RMB¥ 37 万元,计人民币叁拾柒万元 整,作为系统的开发费用。
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3)协议签署日,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开发软件支付项目总开发费用50%,RMB¥ 18.5 万元,计拾捌万伍仟元整。
后续费用支付为项目二期支付20%,项目完毕支付30%。
第三条 变更
1) 任何一方规定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时,所有的变更规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双方签字批准。
2) 对协议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也许导致对预定计划、可交付资料或费用的变更。根据变更规定的范围和复杂限度,乙方应对实现变更规定的工作而相应增长或减少收取费用,并将预计发生费用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 知识产权约定
1)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乙方向甲方售出的产品(涉及源码、程序、文献、文档资料),所有权和版权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公布文献、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反编译、出售、出租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其相关的程序、文献、源码和反编译等。
2) 乙方保证所售出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 乙方只能按甲方的规定享有相关产品的使用、升级、开发、转让等权利。假如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保密
1) 双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 双方按本协议规定互相提供和提交的所有文献资料,凡涉及需要保密的,以预先说明的
有关条款为据。并且任何一方在没有通过另一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将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如技术资料、用户信息)透露给第三者。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1)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签字批准后方可解除。甲方规定解除协议,无权规定乙方返还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乙方规定解除协议,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补偿由此引起甲方的损失。
2)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补偿外,还须承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补偿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2) 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约时,应天天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并不免去违约方的其他协议义务。
3) 假如任何一方没有实现本协议约定而受到本协议对方索赔时,应分清具体责任部分,确认该部分的责任方。对于利润损失等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涉及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已告知有发生这方面损失的也许性),由各自承担,互相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第九条 告知方式
任何为执行本协议而发出的告知(涉及但不限于声明、请求、规定、告知和备忘录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均负有签收对方发出的告知的义务。如一方拒绝签收,他方仅须提供可以证明其已将有关告知按本协议所列地址交付邮政部门的证据,即可视为有关告知已。
于交付邮政部门后的第二天送达对方。如一方在收到告知后 三 个工作日内未对对方在告知中陈述的事实或规定提出异议,则应视为该方已认可或接受此等事实或规定。任何一方如变更营业地址,应在此等变更作出后 三 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互相信任、以诚相见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保护,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规定执行。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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