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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业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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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增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本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重要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重要手段。单位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挥霍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

2、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构成。第六条 依法获得各项收入,获得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第七条 编制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题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

3、补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行、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实行。专题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挥霍、套取、转移专题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派。单位应建立专题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停减少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得私自提高补助原则,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助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原则;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置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 采购管理第十一条 货品购置、工程(含维

4、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 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规定。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私自提高政府采购原则:2、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告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合法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留采购文献,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献;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行为。第四章 结算管理第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

5、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行为:1、私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 对外支付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七条 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单位获得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志账”、“现金日志账”

6、,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查对余额,保证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志账”、“现金日志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容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第十九条 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查对、清理、清算、解交,防止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查对、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防止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多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第二十条 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

7、)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防止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种人说了算“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多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

8、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应按照固定资产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状况,明保证管(使用)人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不容许公物私用或免费交由与单位无关经营单位使用。第二十五条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

9、。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第二十六条 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获得各项收入所有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第二十七条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八条 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10、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做好国有资产移交、接受、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 财务机构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中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现象。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

11、务会计汇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备和治理腐败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深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单位,要按照市级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行措施,明确职责、履行义务,深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挥霍。第三十三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汇报;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根

12、据不一致财务会计汇报;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获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获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会计凭证为根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措施;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行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

13、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此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 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行为。内容一般包

14、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范围及原则、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贯彻、往来款项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汇报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七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与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与否所有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与否严格按照同意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入监督。收入是指单位依法获得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

15、波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重要内容是:1、单位收入与否所有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与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与否符合国家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与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状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与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状况。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与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与否按规定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监督。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资金花费。支出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重点。其监督重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与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省、讲求经济、实效、有无深入压缩也许。2、各项支出与否按照国家规定用

16、途、开支范围、开支原则使用;支出构造与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原则开会、配置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界线与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现象。应由个人承担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承担现象。与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界线。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与否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与否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第四十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规定和措施贯彻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包括:1、与否按国家规定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与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现象;有无

17、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状况。2、多种应收及预付款项与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现象。3、对各项负债与否及时组织清理,准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端拖欠外单位资金现象,应缴款项与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端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现象。4、各项存货与否完整无缺,多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挥霍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与否齐全,制度与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妥、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挥霍,甚至被盗状况。5、存货和固定资产与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与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挥霍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问题发生。6、对外投资与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毕正常事业计划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价值与否对。第四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告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财务执行状况,应在一定范围、时期内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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