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合作协议书甲方(流出地):乙方(流入地):为全面贯彻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合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流出地)责任一、加强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动员流出已婚育龄夫妇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填写真实、准确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等基本信息。二、乙方收到请求查询信息后,应认真核算个案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其中对违法怀孕对象的信息查询,应在8小时以内进行核算反
2、馈。对反馈内容为“查无此人”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具体因素。三、动员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积极到流入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登记验证,自觉配合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四、动员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贯彻好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节育措施,并规定她们准时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检服务,对不能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换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平台)通报信息的,规定其寄回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五、保持与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及时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和变动情况。发现流出未办证已婚育龄妇女的,在收到现居住地通报无证人员信息后,户籍地应及
3、时进行核算,核算无误后应为无证人员补办婚育证明,寄交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或居(村)委会,并委托现居住地发给无证人员。收到涉嫌违法怀孕信息的,应于当天将已掌握的当事人婚育信息告知现居住地,并提出解决意见,必要时应派人出面配合现居住地做好对象的思想动员工作。 六、已婚育龄夫妇在流出前已违法生育,户籍地要动员其一方贯彻结扎措施和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在婚育证明有关栏目上注明。 七、接到流入地计生部门信息通报,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应按政策贯彻。 乙方(流入地)责任一、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并纳入计划生育经常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对未持户籍地婚育
4、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出限期补办告知书,在补办限期内,及时将无证人员信息通报户籍地。 二、对流入现居住地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纳入平常管理和服务,并通过国家信息平台及时向甲方通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对请求查询的信息,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信息及户籍地住址应尽量做到具体无误。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每季度免费提供一次查环查孕服务。为减轻群众承担,实行应用国家信息平台向户籍地通报孕检个案,并为有需要者免费开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
5、以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为重要内容的生殖保健服务。 四、当发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涉嫌违法怀孕时,应积极与户籍地取得联系,核算当事人婚育状况,一经确认,就地动员其贯彻补救措施。经反复思想工作,仍拒不贯彻补救措施的对象,通报户籍地共同参与解决。 五、积极动员流入已婚育龄夫妇贯彻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帮助与流出地联系,并及时衔接,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政策关怀。积极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市民化服务待遇,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对违反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人和事进行查处。现居住地发现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后,应及时通报户籍地,并配合户籍地做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以上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和谐解决。 甲方(流出地)乙方(流入地)(署名盖章): (署名盖章):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