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蔬菜温室大棚承建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 蔬菜大棚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 项目名称与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二、建设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拟定施工方案,依照协议附件标准建设大棚 个每个约 平方米。(包工、包料,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工程造价:
材料款¥: (人民币大写: )。
安装费¥: (人民币大写: )。
本工程造价不含税,不含运费。
四、付款方式:甲方按照下列时间向乙方支付协议价款,并将资金打入乙方账户。
乙方账户: 开户行:
(一)协议签订后甲方先付工程所需全额材料款的50%。计¥: 元;
(二)工程施工前甲方付清剩余的50%材料款和50%的总安装费。计¥: 元;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剩余的50%安装费。计¥: 元;
五、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本协议为包工包料,不含土建工程。具体内容有:
内容及项目
施工选项
大棚骨架
□安装 □不安装
大棚卷帘机
□安装 □不安装
大棚保温被
□安装 □不安装
大棚膜
□安装 □不安装
六、工程开工日期:
1、本工程与 年 月 日开工,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2、工期延误。
对以下导致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工期应予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3)甲方未准时拨付工程款或未按协议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设施的;
(4)不可抗力及风雨雪等不能施工的恶劣天气;
(5)协议规定或甲方代表批准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因本地部门或人员阻挠施工或故意刁难,甲方未能及时协调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
以上情况发生后,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应在3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及补偿规定已被确认。
(7)因行政机关规定停工的或因甲方未办理合法手续由执法部门责令停顿。
(8)因甲方因素导致的其他延停工情况或甲方有违约情况的。
七、设计变更。
1、甲方需要做温室工程变更时,应提前7日告知乙方,并给乙方充足的准备时间,由此导致乙方增长的材料费、工时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需要做温室工程变更时,需经甲方代表批准,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3、因以上任何一方变更给对方导致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该工程工期相应变更。
八、工程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 日内竣工,遇阴雨天气及施工条件局限性等不能施工时日期顺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1、工程所有安装调试完毕,甲乙双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工程验收标准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在验收文献上签字确认。
2、在接到乙方验收告知3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可视为甲方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单项工作合格),通过验收,甲方应按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同时乙方人员可以撤回,工程保管及附随义务由甲方负责。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得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否责视为验收合格
十、双方其他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明确的大棚尺寸,由甲方提供尺寸不准而导致的经济支出以及乙方有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2、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付款。
3、在乙方开工前,甲方保证已完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及地上建筑、苗木的补偿、消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及施工应办理的一切合法手续等工作,使施工现场达成“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地面平整),具有施工条件,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正常的水、电供保证,负责施工期间运送道路的通畅。施工用水、电由甲方通到温室施工区域。本工程不含土建部分。
4、协助乙方办理施工中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重要指施工人员暂住户口等),协调好相关部门关系,并负责协调解决工地的纠纷和保卫。
5、解决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等设施的迁移或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6、甲方不按约定完毕以上工作导致延误,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补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7、保证施工现场水、电正常供应。
(二)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规定,提供合格的大棚保温被、卷帘机、大棚骨架以及相关材料,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2、乙方负责安装以及提供使用技术指导。
3、乙方收到甲方首笔材料款后应及时安排生产,保证工期的顺利进行,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
4、乙方对自己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一年内,乙方产品自身因素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由甲方使用不妥引起的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依照约定准时支付乙方协议价款时,乙方有权停工。
(二)、因一方违约致使协议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协议,但应书面告知违约方,告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不按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涉及工程尾款)的,乙方质保和售后服务责任免去。乙方对该工程享有留置权。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所有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该类事件涉及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
2、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此种情形不视为违约,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连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其履行义务的时间可顺延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不可抗力事件影
十三、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非违约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四、协议生效: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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