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 乙方: 丙方: 时间: 地点: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_ _身份证号码: 乙方:_ _身份证号码: 丙方:_ _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和谐协商的基础上就三方合作开办个体工商户进行餐饮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宗旨 整合优势资源,携手并进,秉承协同努力、共享收益、风险共单的原则,努力做好三方合作的餐饮事业。第二条 合作经营主体及相关信息(1)各方协商拟定组织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2)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信息如下: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名称: 营业场合:
2、 经营范围: 负责人(经营者): 以上登记信息为暂定信息,最终以核准登记信息为准。第三条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自各方出资所有支付到位后开始起算,合作期限暂定叁年。各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合作,也可以在暂定合作期限届满后拟定延长合作期限。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拟定共同出资45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2.甲方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75000元(人民币大写:拾柒万伍仟元整),占总出资额的38.89%;乙方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75000元(人民币大写:拾柒万伍仟元整),占总出资额的38.89%;3.丙方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
3、大写:拾万圆整),占总出资额的22.22%;4.各合作人的出资,于2023年12月30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出资银行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5.出资完毕后,因发展需要增资的,由现有合作人以出资比例进行追加出资;6.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或退伙时,按照当时经营的资产现状按比例分派共同财产或债务;第五条 盈余、工资分派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重点,将以合
4、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派。2、自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办个体工商户后,在所有投资成本收回之前,不进行盈余分派;成本收回后按季度进行盈余分派,上一季度的盈余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所有支付到位。收回成本当季度不分派,下一季度进行分派。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出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出资1.新合作人出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2.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出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出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出资的新合作人对出资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5、带责任。(二)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1)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资;(2)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法定事由。(3)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三) 出资的转让(1)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给现有合作人;(2)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需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第七条 合作人的分工分工及权利和义务(一)甲乙丙三方按照如下分工共同经营1.甲方负责整体的平常经营管理,行使涉及下列事项在内的一切经营平常经营管理的权
6、利:(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对合作事业进行平常管理,进行人员选聘、技能培训等;(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品),购进常用货品;(4)支付合作债务;(5)聘请财务人员,建立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监管。2.乙方及丙方的职责分工:(1) 方负责前厅(用餐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合作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向其支付工资 元;(2) 方负责后厨(操作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合作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向其支付工资 元;(二)合作人权利:1. 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2.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作人甲、
7、乙、丙三方共同决定;在各方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一致时,以甲方庞世根的意见为准。3.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三)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8、(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4. 被依法撤消;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4. 清偿后如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分派。合作清算完毕后30日内返还出资所余份额。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
9、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照应出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解决,转让的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五)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第八条,其他合作人有权决定除名并规定补偿损失;第十一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一)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合作人各执贰份;(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乙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丙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