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甲方: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 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基层发20234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制度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为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不得转让、转卖、借用、出租或与第三方合作。第二条 甲方权利(一)制定新农合规划、方案、规章制度和
2、工作计划等,检查督导新农合制度的实行。(二)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对乙方予以处罚或奖励。(三)指导和规范乙方医疗服务行为,涉及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四)督促乙方开展新农合即时直报,监督乙方做好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计算、审核、结算。(五)按规定收集、汇总、记录、分析新农合信息。(六)督促乙方遵守、执行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和履行各项职责。第三条 甲方义务(一)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履行职责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二)协助乙方做好新农合补偿资金的结算工作,督促新农合经办机构准时、按规定程
3、序、按标准结算补偿资金。(三)协调乙方与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业务交流等有关工作。(四)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采用适当方式向参合人员告知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第四条 乙方权利(一)对甲方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就有关处罚提出申诉。(二)接受新农合制度业务培训,受邀参与新农合有关工作会议、业务检查等活动。(三)在碰到新农合工作困难或疑难问题时向甲方寻求帮助、解决。(四)检举、投诉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五)申请终止本协议。第五条 乙方义务(一)遵守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技术补偿方案、用药目录、双向转诊制度及其他新农合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二)建立新
4、农合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和执行相应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新农合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三)完善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弄虚作假,杜绝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本单位人员、其别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四)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五)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合理结算。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解除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时,甲方无偿收回标牌。第七条 乙方应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改善就医环境,设立征询服务台,热情、周到、耐心地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服务。第八条
5、 乙方应根据新农合工作需要和统一部署,使用统一制定的登记本、结算单等有关单据或表格,所需材料费用乙方负责。第九条 乙方应做好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LIS、PACS、电子病历等系统与自治区新农合省级平台的对接工作。在认定前,尚未实现与新农合省级平台对接的,应在被拟定为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后的3个月内与自治区新农合省级管理平台连接。第十条 乙方应按规定加快推动即时结算工作,实行新农合补偿资金“垫付制”,对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补偿方案计算补偿费用进行初审,并对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进行费用垫付,完毕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资金报销补偿。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
6、录(以下简称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应对医院药品目录中新农合报销药物予以标示“新农合”标记,方便查询核对。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比例要达成 90% 以上。同时,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要严格按照病情需要使用大型检查项目,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成相应的标准规定:CT检查阳性率60%、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5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彩色B超检查阳性率60%。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检查自费率。原则上,参合患者的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使用大检查项目和贵重材
7、料等由患者自费的项目时,应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并征得批准署名。未经参合患者或其家属署名认可使用目录外药物和自费诊疗项目,如产生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按年度累计计算,住院参合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应低于同等级医院次均住院费用标准以下。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参合人员获得新农合住院补偿金额要达成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的 45% 以上。第十五条 乙方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合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应涉及:就诊参合人员是否人、证、病历和处方相符;用药、检查、化验、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新农合规定等等。第十六条
8、 乙方应如实为参合人员提供处方、病历、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和转诊审批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坚决杜绝虚挂病人,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以及与患者串通,套骗新农合资金的行为。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新农合有关信息,重点是参合人员住院人次、疾病分类、各类疾病住院床日数、住院次均费用等,并准时报送甲方,保管好有关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乙方应向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病历资料、费用清单等材料,接待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稽查人员进行病历检查和费用审核。第十九条 乙方应设立新农合宣传栏,做好新农合制度宣传工作。及时公示参合人员关心、关注的有关
9、新农合信息,涉及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就诊和报销流程、报销规定、补偿基金使用情况等。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取消违反有关科室或个人为参合人员服务资格);解除协议,取消定点医疗资格。(一)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假辅助检查报告单等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二)不校验就医人员的合作医疗证件、身份证件,将非参合人员的医疗费、非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予以补偿的;(三)违反目录规定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比例不达成90% 以上或其他新农合诊疗规定的;(四)新农合住院补偿金额不达成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的 45% 以上;(五)非诊
10、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反复检查、治疗、给药的;(六)将自费药品或生活用品、保健食品等列入新农合用药范围混淆计价的;(七)允许或纵容冒名顶替就诊、挂名住院、门诊就诊改为住院,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等,以及与患者串通,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八)查实有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本单位人员、其别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九)查实有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十)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一)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双方协商一致批准解除的。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共 6 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