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和谐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协议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涉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献。
(2)“协议价”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乙方在对的完全地履行协议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献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乙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甲方的规定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甲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维修。
2、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的确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批准后方可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甲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
六、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规定进行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保证即到、即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七、乙方在车辆维修或维护属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妥或其它因素导致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八、乙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负责督促驾驶员准时维护保养工作(涉及一、二级维护保养),乙方必须准时完毕。
车辆维修用时如下:
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
1一、二级维护保养1小时内
2小修2小时内
3中修4小时内
4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乙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4、乙方设有专人负责,协助甲方解决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赶赴现场协助解决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
九、维修项目(内容)
1、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长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3、乙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具体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
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十、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
(1)维修费用应涉及: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涉及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规定、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假如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规定、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配件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2、如甲方在车辆竣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批准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十二、乙方服务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乙方应对甲方车辆进厂优先维修维护,正常的一、二级维修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毕(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
3、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十三、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导致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规定。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对的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因素而发生的任何局限性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法定检查机构的检查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假如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涉及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假如乙方在收到索赔告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用措施,甲方可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查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查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假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批准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按照双方约定每小时为20元的补偿为计算单位。
(2)乙方必须用符合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规定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用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补偿和后续补偿(或如有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方可索赔)。
3、假如在甲方发出索赔告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十五、结算方式
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2、车辆的各类小修及一、二级维护保养的工时费(不含配件费),以每台车每月人民币:结算。
3、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4、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每月31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执配件、费用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应于次月5日前将所有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确认后署名,甲方财务部门收到乙方交来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3)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争议解决
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所有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十七、协议终止: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
十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附保养内容及费用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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