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篇一: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简化版)】 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人甲 姓名: 合作人乙 姓名: 合作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双方自愿合作组建经营政和县圣宏陶瓷店,该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作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二条 合作名称 、重要经营地 圣宏陶瓷店,经营地点为政和县南大街商住楼25号店面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建材,陶瓷,洁具用品零售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5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出资。合作人陈显
2、强以钞票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合作人杨爱芳以钞票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享有50的股份。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2023年5月1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且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合作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派: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
3、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第七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告知对方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二)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作人或别人可以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批准,并办理增长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4、效力。 甲合作人署名(盖章): 乙合作人署名(盖章): 署名时间:2023年 5 月 1 日【篇二: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 个人合作经营协议书 一、合作公司的名称和经营场合、经营范围 1、合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_ 2、合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合:_ 3、合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_ 二、合作人认缴出资金额及合作期限 1、?.甲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整。占出资总额比例_。 ?.乙方_(姓名)以_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整。占出资总额比例_。 2、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
5、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三、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办法 1、本合作公司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长投资、填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本店亏损亦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2、所有合作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作资金他用或还自身债务,否则,因其所导致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作人所投资的款项必须准时投入,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合作人的权力合义务: 1、合作人都有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都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6、3、合作人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决定、做出对公司不利的事。 4、严禁合作人本人(合作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别人(涉及合作人的家人)参事、议事。 5、合作人如发生纠纷,应以宽宏、忍让、包容的思想共同协商,本着有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于法院。 6、本协议不全的其他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益。 五、合作人权益的转让 自本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合作期满,未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合作人的权益份额(即按照出资比例计算的权益)不得转让。经全体合作人批准转让的,应先向其他合作人协商转让,其他合作人明确弃权的,可向合作人
7、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 六、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 1、新合作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人应当向新合作人告知原合作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法定事由。 3、当合作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作协议约 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合作公司解散。 4、合作公司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公
8、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 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清算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可以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二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七、违约责任 合作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合作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合作人各执一份, 本合作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 甲方:_(签字盖章) 乙方:_(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篇三:个人合作协议书范本】 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 姓 名_,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_,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9、合作项目名称及重要经营地:_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 年_ 月_ 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共_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_ 年_ 月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 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派: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派;次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派;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派。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批准;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
11、作人批准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 执行合作公
12、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
13、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 对合作事业进行平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品)、购进常用货品;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派。 3. 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
14、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
15、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4. 被依法撤消;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16、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_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17、的,假如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 (签章)乙方:_ (签章)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签约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