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股份协议书【篇一:项目合作协议书】 项目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熊身份证号: 电话(手机): (以下简称为甲方) 合作人:吴身份证号: 电话(手机): (以下简称为乙方) 合作人:邹身份证号: 电话(手机): (以下简称为丙方) 一、合作宗旨 运用合作人自身能力,自愿合作,建立项目股份合作制,实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各合作人为项目原始股东,以占项目总股份的比例为限,对项目承担风险责任,享受利益分红,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项目内的前期关系运作,投标前期准备工作,投标工作,中标后的施工管理,项目竣工后的预结算,项目质保期
2、间的管理,项目尾款的收取等。 三、股份比例、资金、利润分派 1、甲方占项目总股份的33.4%,乙方占项目总股份的33.3%,丙方占项目总股份的33.3%。 2、各合作人暂不采用先出资的方式。项目前期的启动资金由丙方负责筹集,按月息2分计算,局限性一月扔按一月计算,在项目结束利润分派时支付。以实际开支金额经全体合作人签字认可数额为筹集的启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且全体合作人认可,致使前期筹集的启动资金无法收回时,导致受损,各合作人按比例承担责任。 3、待项目进展一段时间后,业主支付项目款时,应优先将前期筹集的启动资金偿还,即前期启动资金不再计算利息,剩余的金额作为流动资金。如仍不能维持周转时,仍按上
3、一条款执行。 4、合作期间筹集的款项和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为共有财产,只能用在该项目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不得挪用。此款由丙方掌管使用,每一项目完毕,按股份分派利润。 四、退伙 1、合作人在单个项目未结束时不得擅自退伙。 2、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侵吞其它合作人利益;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除名
4、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清算时,先应扣除此除名退伙人导致的经济损失补偿给其它合作人后,再按退伙时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 五、合作人会议表决制,合作负责人、合作人的分工及合作事务执行 项目合作成立后,每半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或有重大事宜需临时召开股东会议,审核项目的半月财务报表,评议项目的运作状况。如有重大难题和关系项目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所有合作人会议,再由占股份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批准方可执行。 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丙方为本协议项目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负责筹集项目前期启动资金; 2、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平常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协议; 3、登记好项目收支帐目明细
5、,核算项目非正常成本开支因素,支付款项一定要有原始凭证,无原始凭证不作正常开支解决,经全体合作人签字认可的开支为合作开支; 4、监督施工队伍对项目质量,工期的贯彻,防止材料的浪费,按工期进展情况及时核算项目的开支和利润,保证项目以最小开支获取最大利润。标前期工作动作、检查合作帐册、监督项目的经营情况。 乙方:重要负责该项目的前期的筹备及谈判,协议的签订,协助甲方工作,贯彻甲方前期工作和两方一起执行该项目的协议,检查合作帐册、监督项目的经营情况。 丙方:行使合作负责人的工作。 各合作人尽管各有分工,但必须都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和配合,保证项目开展达成如期目的。 六、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
6、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股份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批准方可执行;听取各合作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作负责人记录的帐册及经营情况;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以占项目股份比例进行;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保密约定:合作人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其别人提供本项目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七、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
7、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项目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严禁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二)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八、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严重违犯本协议或经重大过失或因违犯合作公司法而导致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它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二)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七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三)如合作人发
8、现其他合作人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投标操作机密的,合作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因此所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四)合作双方在业务实行过程中,如因单方因素导致其它合作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规定。 (五)合作人保证在项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当事人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责任。 经济损失等于违约金加上补偿金之和;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于直接费用乘以1.5倍; 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等于直接费用加上间接费用之和乘以1.5倍; 九、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9、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壹份。此协议待项目所有清算完毕即中止;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分派利润时,如涉及账面争议,可提请相关劳动部门仲裁;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篇二: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投资合作协议书 以上三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甲方拟对 项目
10、和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丙两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和谐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提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位于 ;项目,位于 ,前述两个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在两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总投资超过预计万元的,各方批准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 三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规定,依据甲
11、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 年 月 日或两项目完毕前支付所有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其他两方确认,并将资金交给甲方财务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局限性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利润分派期限 各方批准在两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派给甲方后30天内,乙丙方可规定甲方按三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平常事务,涉及
12、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平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解决;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导致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补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批准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所有或部分出资额; 2、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所有或部
13、分投资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解决。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解决,由此给其他投资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按退出投资项目解决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具体内容各方协商)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一份交甲方公司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14、力。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篇三:股份合作协议书】 股份合作/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甲方:_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乙方:_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丙方:_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经和谐协商,就共同经营致境茶吧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运用合作人自身具有的优势和茶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台湾艺朵致境茶吧项目,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发明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 重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项目名字为:; 经营场合位于:;面积: 平方米
15、: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涉及 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五条:出资方式以及所履职责 第一部分: 甲方_(姓名)以提供店铺租金方式出资,占45%股份(以下称甲方); 乙方_(姓名)以支付茶吧所需硬件、销售产品进货资金以及后期店面平常运 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方式出资,占45%股份(以下称乙方); 丙方_(姓名)以茶吧运营支持涉及(人员招聘、营销方案提供、收银系统和 会员系统支持等以及运营所需要的培训支持)方式出资,占10%股份(以下称丙方); 第二部分: 甲方负责财务管理,资金核算分派流程依据三方商议决定; 乙方负责按财务管
16、理流程实行平常收支,门店平常管理; 丙方负责人员招聘、运营系统支持、营销活动方案制订和培训; 合作人彼此之间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三部分: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 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派、奖金分派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派:按店面管理标准配置三方共同协商拟定。 2、奖金分派:随着合作经营的进一步,利润可观后,年终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奉献经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
17、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4、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伙、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
18、司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作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作人决议将该合作人除名。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合作协议
19、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八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乙方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
20、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平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品;支付合作债务。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股份比例50%以上的合作人批准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部分:合作人的义务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严禁行为 1、经全体合作人
21、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2、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
22、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作期限届满;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合作事务完毕或 不能完毕;被依法撤消;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