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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备施验收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939671 上传时间:2024-06-11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17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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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次供水设备 (施)验收技术规程 目 次1 总则. 1 2 职责和范围. 1 3 二次供水设备 (施)验收基本要求. 1 4 水箱 (池)验收. 3 4.1 基本规定. 3 4.2 箱 (池)体验收. 3 4.3 水箱 (池)内部验收. 4 4.4 管道、管件验收. 5 4.5 附属设备验收. 5 4.6 其他要求. 6 5 泵房设备验收. 6 5.1 基本规定. 6 5.2 立式机组验收. 8 5.3 卧式机组验收. 9 5.4 潜水泵验收. 11 5.5 泵房内辅助设备验收. 12 5.6 电气设备验收. 15 5.7 泵房自动化设备验收. 19 6 泵房的竣工验收. 19 7 楼宇管道

2、及水表箱验收. 21 7.1 楼宇管道、管件及辅助设备验收. 21 7.2 水表箱验收. 21 8 其它. 21 附录A:二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管理规定. 23 附录B:二次供水设备 (施)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28 附录C:二次供水设备 (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9 1 总则 1.1 为加强上海市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 备 (施)施工质量达到优质、安全、经济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接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住宅类建筑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验收工作,并作为二次供水设备 (施)施工质 量评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

3、 职责和范围 2.1 二次供水设备 (施)产权性质不变,仍为业主所有。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 同规定行使接管范围内设备 (施)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移交方移交给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二次供水设备 (施)应按照上 海市政府文件要求,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以接管合同的形式表示。合同中 需规定供水企业及移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二次供水设备 (施)巡检保养、 报修维修、应急处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有关事项及费用结算问题。 2.3 供水企业依据接管合同规定事项负责接管范围内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各 项管理事务,并且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2.4 供水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接管

4、范围内二次供水各类信息的收集及反馈,并 24 小时接受用户咨询与查询、报修及投诉处理等事务。 2.5 各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可承接供水企业接管范围内所有与二次供水有关的检 测任务,其中包括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及水质检测等。 2.6 二次供水设备 (施)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 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标准。 3 二次供水设备 (施)验收基本要求 3.1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3.2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改建、扩建及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 水表宜出户。 3.3 二次供水设备 (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输配 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5、(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4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242)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3.5 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1)执行。 3.6 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执行。 3.7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配齐技术力量,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网络计划, 并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向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填报开工申请,施工方能进 行。 3.8 二次供水设备 (施)工程施工需按图施工;隐蔽工程有分项

6、检测、验收报 告。 3.9 二次供水设备 (施)竣工验收前应提供所有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并汇编成 竣工资料交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3.10 承压设备及连接件应有耐压试验报告,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耐压试验。实验压力应为 1.5 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 10min,无渗 漏及裂纹等现象。 2. 严密性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 1.25 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压力 30min, 无渗漏现象。 3.10 各连接部件的卡箍、销钉、螺栓、螺帽等均应按设计要求锁定或点焊牢固。 3.11 有预应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测量紧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部件安装定位 后,应按设计要求装好定位销。 3.1

7、2 不锈钢材质部件、管配件不得与碳钢材质部件、管配件直接连接,中间需 用铜质材料部件、管配件作过渡连接。 3.13 设备部件表面应按设计要求涂漆防护,设备涂色的规定详见附录A:二 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管理规定。 3.14 二次供水设备 (施)工程验收分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两个步骤。二次供水 设备 (施)试运行可作为竣工验收一部分,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验 收。二次供水设备 (施)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后道程序。 4 水箱 (池)验收 4.1 基本规定 4.1.1 水箱 (池)周围不得有渗水坑或垃圾等污染源、污染物。 4.1.2 水箱

8、(池)应独立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 箱 (池)及管道等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4.1.3 水箱 (池)高度一般不宜超过 3m。当水箱 (池)高度大于 1.5m 时,水 箱 (池)内、外应设置爬梯。内爬梯的设计及安装应能满足人员进出的需要,材 质为 304#(含304# )以上不锈钢。外扶梯周边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人员上下安全。 4.1.4 建筑物内的水箱 (池)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 0.7m,水箱 (池)与室 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应小于 0.5m,水箱 (池)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应小于 0.8m, 水箱 (池)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 0.5m,并具有排水条件。 4.2

9、 箱 (池)体验收 4.2.1 箱 (池)体外壳无开裂、脱落、渗漏等现象。 4.2.2 室外箱 (池)体防雷设施齐全、可靠。 4.2.3 连接管道、预埋管道与箱 (池)体间无渗漏。 4.2.4 水箱 (池)底面宜有坡度,并坡向放空管或集水坑。 4.2.5 水箱 (池)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 4.3 水箱 (池)内部验收 4.3.1 不锈钢板材或不锈钢内衬应符合: 1. 不锈钢型号为 304#(含 304#)以上板材。侧板厚度1.0 mm,底板厚度 1.2 mm; 2. 不锈钢板材间焊接材料型号应高于板材型号或采用同质材料,焊缝应进行 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 3. 水箱 (池)内壁的固定

10、、密封或支撑方式应参照成品不锈钢水箱 (池); 4. 不锈钢内衬应在箱体最低处开一 15mm 孔,便于今后检查内衬是否漏水。 4.3.2 瓷砖内衬应符合: 1. 瓷砖无空鼓起壳、开裂和脱落现象; 2. 砖缝有 45 mm 间隙,勾缝剂填缝严实; 3. 砖面干净无施工后留下的痕迹。 4.3.3 其他内衬应符合: 1. 使用其它内衬材料必需要有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效文件,并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 可使用; 2. 其它内衬材料安装施工后应无脱落、开裂、松动等现象; 3. 其它内衬材料的厚度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的技术设计要求 (查阅厂家产品 说明中建

11、议的厚度); 4. 其它内衬材料的安装连接、固定、密封方式等应安全可靠,无渗水 (查阅 厂家产品说明书)。 4.4 管道、管件验收 4.4.1 与水箱 (池)体直接连接的预埋进水管、出水管、溢水管、放空管、通 气管、消防管等必须为 304#(含 304#)以上不锈钢管材。 4.4.2 不锈钢预埋管与复合钢管的连接处应用铜制配件作过渡连接,严禁不锈 钢材质管道 (管件)与碳钢材质管道 (管件)直接连接。 4.4.3 水箱 (池)设置的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放空管、通气管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进水管宜从最高水位以上接入,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出水管宜从侧壁 接出,管底距水箱内底间距宜为 10

12、cm; 2. 溢流管管径应不小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溢水。溢流管口应设 置不锈钢材料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 20cm 的空气间 隙; 3. 放空管应设在水池 (箱)底部,管径应不小于 DN50 。放空管与排水系统 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 20cm 的空气间隙,; 4. 通气管的管口应向下,设有防尘、防虫进入的网罩。通气管的管径应不小 于 DN25。 4.4.4 二次供水设备 (施)改建时管径、管路、安装标高等不得随意变更。如 需变更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按要求重新设计改造施工设计图并经供水 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4.4.5 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

13、并管的水箱 (池)进水管,材料需按生活用水管标 准,承压能力需按消防用水管标准执行。 4.5 附属设备验收 4.5.1 各种阀门的安装位置及标高应与设计图相符,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应经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4.5.2 各种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浮球阀宜采用大口径浮球阀或遥控浮球阀;阀体、阀杆、销子、浮球等部 件应采用耐腐蚀材质,并保持完好,无弯曲、变形等现象;阀门启闭应灵 活;密封性能应良好;球体焊缝光滑平整无渗漏; 2. 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阀门要求启闭灵活、密封性能良好; 4.5.3 泵房水池应安装水位报警装置,地下式水池除安装水位报警装置外还应 安

14、装超高水位紧急关闭电动阀。水位报警设备需安装牢固、运行正常。 4.5.4 人孔及人孔盖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材质应选用 304#(含 304#)以上不锈钢,厚度不小于 1.0 mm。焊缝应进行 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平改坡的坡顶内可使用玻璃钢材质; 2. 人孔周边应高出水箱 (池)外顶 10c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 70cm,方 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 60cm; 3. 人孔盖四周有折边 (防止水倒灌),封闭应严密。盖上须有与盖同质的铰链、 搭口、锁孔及锁位防雨罩等。 4.5.5 消毒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 (池)应设置消毒设备; 2.

15、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 (池)自洁消毒器等, 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选用臭氧发生器时,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4. 选用紫外线消毒器时,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 清洗功能; 5. 选用水箱 (池)自洁消毒器时,宜设置于箱 (池)体外部。 4.6 其他要求 4.6.1 水箱 (池)出水管上宜留有水质取样孔,便于水质监测或安装水质监测 设备。 4.6.2 同栋建筑物的水箱 (池)间应设置连通管,中间安装隔离阀。 4.6.3 水箱 (池)使用的连接法兰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6.4 进出水箱 (池)的通道需安全、畅

16、通无阻碍。 5 泵房设备验收 5.1 基本规定 5.1.1 泵房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2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 组、水池等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火、防水和防小动物等措施。变频泵房应 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5.1.3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 供水能力。 5.1.4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 0.01 的坡度坡向排水设 施。 5.1.5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泵房窗户 及通风孔应设置耐腐蚀防护格栅;泵房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

17、、易清洁 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5.1.6 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5.1.7 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水泵机组的运 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 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GBJ 118)的要求。 5.1.8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0cm。 5.1.9 泵房机组设备安装结束后应进行试运行。机械部分试运行时间按设备技 术文件的规定应连续运行 28 小时,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轴承及转动部分无异常; 2. 轴承工作温度应稳定,滚动轴承应不高于 75,滑动轴承应不高于 70。 3. 振动的双向振幅应不超过

18、 0.10mm; 4. 无漏油、漏水等现象; 5. 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记录。 5.1.10 二次供水泵房系统试运行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泵的出口压力应稳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2. 试运行过程中,各转动部分声音正常,外壳震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轴承 温度和轴等工作应正常。 表 1 机组运行时外壳振动允许值 额定转速r/min300015001000750 及以下 振动允许双振幅mm0.050.0850.100.125.1.11 每台水泵机组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 表、止回阀和出水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5.1.12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

19、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 件。 5.1.13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启泵,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启泵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 措施。 5.1.14 水泵进水管带有底阀时,底阀与池底和侧壁间的距离宜不小于底阀或水 池进水管口的外径,底阀作关水试验应无渗漏,滤网进水应畅通。 5.1.15 二次供水泵房的附件如流量计、压力表、止回阀以及有关传感器等的安 装及其运行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各种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 1.5 倍2 倍。 5.2 立式机组验收 5.2.1 立式水泵 5.2.1.1 泵座、底座等部件与基础的组合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缝间隙可用 0.05mm 塞尺检查,不得通过; 2. 当允许有局部

20、间隙时,可用不大于 0.10mm 塞尺检查,深度应不超过组合面 宽度的 1/3,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 20%; 3. 组合缝处的安装高差应不得超过 0.10mm。 5.2.1.2 机组固定部件垂直同轴度测量应以水泵轴承承插口止口为基准,中心 线的基准误差应不大于 0.05mm,水泵单止口承插口轴承平面水平偏差应不超过 0.07mm/m。机组固定部件垂直同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规定时,水泵轴承承插 口垂直同轴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08mm。 5.2.1.3 水泵油润滑或水润滑轴承密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润滑轴承密封安装的间隙应均匀,允许偏差应不超过实际平均间隙值的 20%; 2.

21、轴向端面密封装置动环、静环密封平面应符合要求,动环密封面应与泵轴 垂直,静环密封件应能上下自由移动,与动环密封面接触良好。排水管路 畅通。 5.2.2 立式电动机 5.2.2.1 上、下机架安装的中心偏差不超过 1mm;上、下机架轴承座或油槽的 水平偏差,宜不超过 0.10mm/m。 5.2.2.2 电动机测温装置的安装要求如下: 1. 测温装置应进行检查,其标号、实测点与设计图应一致; 2. 各温度计指示值应予以校核,并无异常现象; 3. 总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5M 。 5.3 卧式机组验收 5.3.1 卧式水泵 5.3.1.1 卧式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埋入部件的安装应按

22、有关规定执行; 2. 根据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确定设备的定位基准面、线或点。安装基准线 的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宜不超过2mm,标高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mm。 5.3.1.2 水泵安装的轴向、径向水平偏差应不超过 0.1mm/m。水平测量应以水 泵的水平中开面、轴的外伸部分、底座的水平加工面等为基准。 5.3.1.3 填料密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料函内侧,挡环与轴套的单侧径向间隙,应为 0.250.50mm; 2. 水封孔道畅通,水封环应对准水封进水孔; 3. 填料接口严密,两端搭接角度一般为 45,相邻两层填料接口宜错开,角 度为 120180; 4. 填料压盖应松紧适当,与泵轴径向间隙

23、应均匀。 5.3.1.4 联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弹性联轴器的弹性圈和柱销应为过盈配合,过盈量宜为 0.20.4mm。柱销 螺栓应均匀着力,当全部柱销紧贴在联轴器螺孔一侧时,另一侧应有 0.5 1mm 的间隙; 2. 盘车检查两联轴器的同轴度,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联轴器同轴度允许偏差值 单位:mm 转速(r/min)刚性连接弹性连接径向端面径向端面15007500.100.050.120.087505000.120.060.160.105000.160.080.240.155.3.2 卧式电动机 5.3.2.1 卧式电动机的固定部件同轴度的测量,应以水泵为

24、基准,其同轴度偏 差应不大于 0.1mm;轴承座的水平偏差轴向应不超过 0.2mm/m,径向应不超过 0.1mm/m。 5.3.2.2 主电动机轴联轴器应按水泵联轴器找正,其同轴度应不大于 0.04mm, 倾斜度应不大于 0.02mm/m。 5.3.2.3 应测量定子与转子之间的空气间隙值,空气间隙值应取 4 次测量值的 算术平均值 (每次将转子旋转 90)。电动机每次应测量两端断面上、下、左、 右 4 个空气间隙值。各间隙与平均间隙之差,应不超过平均间隙值的10%。 5.3.2.4 联轴器同轴度的测量方法是在主轴连接后,用盘车检查各部分摆度, 其允许偏差应符和下列要求: 1. 各轴颈处的摆度

25、应小于 0.03mm; 2. 推力盘的端面跳动量应小于 0.02mm; 3. 联轴器侧面的摆度应小于 0.10mm; 4. 滑环处的摆度应小于 0.20mm。 5.4 潜水泵验收 4.4.1 潜水泵泵座水平允许偏差为 0.5mm/m,高程允许偏差为10mm。 5.4.2 立式潜水泵井筒座水平允许偏差为 0.5mm/m,井筒座与泵座垂直同轴度 偏差为 10mm。 5.4.3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电动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冷态绝缘电阻,对于干式电动机,应不低于 50M (JB 216);对充水式电动机定子绕组,应在常温清水中浸 12h 后, 绝缘材料为聚乙烯和交联聚乙烯者应

26、不低于 150 M,绝缘材料为聚氯乙 烯者应不低于 40 M 。 2. 热态 (在接近工作温度时)或温升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低于按式 (1)求得 的数值,但电动机热态电阻应不低于 1 M: R=U/ (1000+0.01P) (1) 式 (1)中 R电动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M ; U电动机的额定电压,V; P电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kW。 5.4.4 检查传感装置应完好,测量控制电缆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0.5 M 。 5.4.5 潜水泵的防抬机装置及其井盖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轴向位移 间隙。 5.5 泵房内辅助设备验收 5.5.1 基本规定 5.5.1.1 辅助设备应有标示牌及

27、编号;旋转设备应有旋转方向的标志;宜直接 接触到的转动部位应装设牢固的遮拦或护罩。 5.5.1.2 辅助设备安装后,轴向、径向中心线与设计位置偏差应不超过 10mm, 标高与设计偏差应不超过1020mm。 5.5.2 阀门验收 5.5.2.1 各种阀门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对其型号和规格,并进行检查和试 验;确定安装方向,调整阀门的操作机构和传动装置,保证其动作灵活,指示准 确。 5.5.2.2 各种阀门的阀体各组合缝间隙应符合安装要求。组合面橡胶盘根的两 端应露出阀体法兰的盘根底面 12mm。 5.5.2.3 各种阀门的阀板在关闭位置与阀体间的间隙应均匀,偏差应不超过实 际平均间隙值的20%

28、。 5.5.2.4 各种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阀门、管件连接的管子,伸出混凝土墙面的长度宜控制在 300500mm 之间; 2. 沿水流方向安装的阀门、管件,安装中心线应根据阀壳及管道的实际中心 确定;横向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偏差应不大于 15mm;阀门、管件的水平 和垂直度在法兰连接后其偏差应不大于 1mm/m; 3. 为便于检修时将阀门向轴向移动,其基础螺栓和螺孔间应有足够的调节余 量,其值应不小于法兰之间橡胶盘的直径。 5.5.2.5 各种阀门的阀板转动应灵活,与固定部件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2mm。 密封盖于密封圈之间的最大间隙应小于密封盖的实际行程。 5.5.2.

29、6 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应设置过滤器 (防污隔断器),过滤器滤网应 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 20 目40 目。 5.5.3 各种管道验收 5.5.3.1 各种管道、管件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图纸核对其型号和规格,并进行检 查和试验。 5.5.3.2 各种管道宜采用复合钢管 (衬塑、涂塑),管件原则上应为管道材质一 致,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DN100 的可采用螺纹连接;DN 100 的只能采用法兰连接或卡箍连接。 5.5.3.3 二次供水的泵房引入管与污水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1.0m,引 入管应有不小于 0.003 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当穿越承重墙

30、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5.5.3.4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 1.0m,且不 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 0.8m,交叉时供水管 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应为 0.1m,达不到要求的应 采取保护措施。 5.5.3.5 始装管道的里程偏差应不超过5mm。弯管起点轴线方向的位置偏差应 不超过10mm。始装管道的鞍式支架的顶面弧度间隙应不大于 2mm。 5.5.3.6 管道水平安装的转弯处,管道上有较重的阀门、设备、仪表等地方均 设置支架或支墩,复合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不得大于表 3 规

31、定。 表 3 复合钢管管道支架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2025405080100150200250300支架最大间距(m)3.03.54.55.06.06.58.09.511.012.05.5.3.7 复合钢管立管管卡,在层高5m 时,每层需安装一个,层高5m 时, 每层不得少于两个,第一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1.51.8m。排水管道上的固 定件间距为:横管不得大于 2m,立管不得大于 3m,层高4m 时,立管可安装一 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 5.5.3.8 埋地复合钢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方式。管外应做防腐处理。 5.5.3.9 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性能应良好; 2. 管道法兰面与管道中心线应互相垂直,法兰连接时应保持法兰面平行,其 偏差应不大于法兰外经的 0.15mm/m,且不大于 2mm; 3. 法兰螺栓孔中心偏差宜不超过螺栓孔径的 5%; 4. 法兰连接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一致,紧固后外露长度以为 1.5 5 倍螺距。 5.5.3.10 管道、管件接口使用的橡皮圈应为食品级橡胶,橡皮圈不应有气孔、 裂缝、重皮及老化等缺陷;装填时橡皮圈应平整、压实,不应有松动、扭曲及断 裂等现象。 5.5.3.11 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 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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