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餐
2、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第二条 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市局、各区县局及各直属分局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其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
3、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第七条 本市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只能经营以煎、炸、烙、烤、蒸、煮、涮等简单方法制作的食品。第八条 本市小型餐馆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至100平方米的,其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宜为1:0.8:0.2;经营凉菜的,凉菜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第九条 食堂每餐供应量应与其
4、加工面积相适应,供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其它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100人以上每增加100人增加25平方米(0.25平方米人)。集中备餐的食堂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中央厨房不得制售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乳及乳制品和生食水产品。第十一条 乡村民俗旅游户和现场制售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具体条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
5、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地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撤回
6、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
7、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或者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新办许可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存档备查。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
8、提供者遗失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有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类别、备注、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位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相关资质证明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
9、人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负责人或者业主姓名。(三)地址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与相关证明一致。 (四)类别1特大型餐馆;2大型餐馆;3中型餐馆;4小型餐馆;5快餐店;6小吃店、小吃店(现场制售);7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8食堂;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0.中央厨房;11.夜市餐饮服务;12.乡村民俗旅游户;13.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五)备注1.上述13个类别中除第7类的饮品店、饮品店(甜品站)、饮品店(现场制售)、小吃店(现场制售)、第9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10类的中央厨房、第11类的夜市餐饮服务、第12类的乡村民俗
10、旅游户、第13类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外,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1)供应凉菜的标注“含凉菜”,不供应的标注“不含凉菜”。(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标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标注“不含裱花蛋糕”。(3)供应生食水产品或海产品的标注“含生食水(海)产品”,不供应的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2.餐馆、快餐店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1)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标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标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3.食堂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标注:(1)属于工地食堂的,标注“工地食堂”。(2)属于学生食堂的,标注“学生食堂”。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
11、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份”。5.中央厨房标注“制售热加工即食食品、半成品(热加工、生制)“;“不含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不含生食水产品,不含乳及乳制品”。6. 饮品店(甜品站)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其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标注“含个甜品站”(店内个)。 7.乡村民俗旅游户标注“农家饭(含或不含冷加工动物性即食食品)”。8. 饮品店(现场制售)、小吃店(现场制售)标注“现场制售*”。 9. 夜市餐饮服务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1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备注的其他内容。(六)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格式京食药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
12、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七)发证机关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2.发证日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写:(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八)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1.起始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2.到期日期按照以下规定填写: (1)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2)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
13、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第二十五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直属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登记、行政许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原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章 夜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
14、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
15、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条 申请夜市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期为三年的夜市餐饮服务开办证明。 (三)举办者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
16、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十一条 入场经营者提供夜市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一)在入场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二)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三)使用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四)具备相应的防蝇、防雨设施和与经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货物进行查验并记录;(六)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
17、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禁止在夜市餐饮服务场所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禁止在夜市餐饮服务场所从事餐饮服务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 夜市餐饮服务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第三十三条 夜市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夜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夜市餐饮服务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健康合格证明,禁止佩戴戒指、涂抹指甲油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第三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许
18、可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应当保证其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六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场址应当设在居住区以外,选择地势干燥、远离污染源、有给排水和电力供应条件的区域;(二)生产厂房应当独立专用、布局合理,其高度能够满足工艺和卫生要求,并按照清洗消毒流程独立设置餐饮具回收和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和包材库、原材料库、更衣室;(三)生产车间面积应满足餐饮具消毒的需要和卫生要求,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四)生产车间
19、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通道以及通风、采光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适应生产需要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的设备设施;(五)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七)具有废弃物暂存设施;(八)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并配备专人从事检验工作;(九)使用的消毒设备、消毒剂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十)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3.清洗消毒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包括采购、清洗消毒、温度控制、包装、贮存、运输等。5.
20、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6.产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7.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方案。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经营活动。(二)建立台账,按照以下规定如实记录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信息:1. 按批次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日期、检验记录、水电消耗等内容。2.销售餐饮具的规格、种类、数量、消毒日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3.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三)向餐饮企业提供
21、清洗消毒的餐饮具时,同时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餐饮具的批次检测合格证明。(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存放均应在室内进行。(五)清洗消毒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要求。(七)使用清洁、专用密闭车辆运送餐饮具。(八)实行批次自检和季度送检,并留存相关检验报告二年。(九)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人员。第三十八条 申请餐饮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法定
22、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检验人员资质证明。(七)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八)消毒设备、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相关证明。(九)使用市政供水的,提供相应说明;使用非市政供水的,提交1年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十九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货主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十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守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23、。第四十一条 本市鼓励成立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指导规范和督促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社会责任。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不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相关产品。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一)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
24、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二)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三)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四)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
25、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饮品店(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小吃店及饮品店(现场制售),指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
26、供者。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夜市餐饮服务,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乡村民俗旅游户,指经市或区、县旅游委评定,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户,并具有以下特征:(一)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从业人员;(二)餐饮服务经营使用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场所的企业为使用单位提
27、供经统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餐饮具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附件: 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清单2. 现场核查表附件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新办1.特大型餐馆2大型餐馆3中型餐馆4小型餐馆5快餐店6小吃店7饮品店8食堂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0.现场制售1行政许可申请表。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
28、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8快餐店应提供集中加工配送单位的资质证明。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9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11中央厨房1行政许可申请表。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
29、、卫生设施等示意图。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3)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4)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5)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6)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7)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8)食品检验制度。(9)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制度。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30、证明。8 . 使用市政供水的,提供相应说明;使用非市政供水的,提交1年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9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12. 夜市餐饮服务1行政许可申请表。2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夜市餐饮服务开办证明。3举办者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夜市餐饮服务参与者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6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8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13.乡村民俗旅游户1行政许可申请表。2旅游发展委出具的乡村
31、民俗旅游户开办证明。3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6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8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9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14.餐饮具清洗消毒1行政许可申请表。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检验人员资质证明。7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32、。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9消毒器械、消毒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相关证明。10使用市政供水的,提供相应说明;使用非市政供水的,提交1年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11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15.饮品店(甜品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8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申请
33、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变更单位名称改变1.行政许可申请表。2原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 变更前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4.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变更后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改变1. 行政许可申请表。2. 原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3. 变更前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4.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者任职证明或文件、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地址门牌号码改变1.行政许可申请表。2. 原营业执照
34、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3. 变更前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4. 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延 续1. 行政许可申请表。2.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4. 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6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补 办1. 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毁损补办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2. 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 遗失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提交公告声明原
35、证遗失的报刊原件。4. 毁损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提交毁损的原证。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依申请注销1. 要求注销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2. 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3.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附件2: 现场核查表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
36、项目的重要性结果判定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合理缺项)1.选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1*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2*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3*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4*制作现榨果蔬
37、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5*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7*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食堂供餐人数符合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8*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9*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10*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11*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地面用无毒
38、、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12*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13*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14*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15*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16*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
39、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17*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8*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19*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20*6.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21*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2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23*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
40、设施。24*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25*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26*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27*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28*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29*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41、。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30*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31*9.设备、工具和容器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3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33*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34*10.通风排烟设施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35*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36*11.采光照明设施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
42、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37*12.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38*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39*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40*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41*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42*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43*14.专间专间内无明沟,
43、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44*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45*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46*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47*15.更衣室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48*16.厕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49*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50*注:1本表共50项,其中关键项13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19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核查项目汇总表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不符合项目(项)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日期: 日期: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