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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参考《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云南能投集团中层干部辞职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担任各级所属各公司领导的,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须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辞呈,申请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公司党委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单位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单位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中层管理人员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
(二)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对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中层管理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中层管理人员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所属各公司领导职务、公司本部核心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司党委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需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四)公司党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公司党委决定任命的党内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党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自接到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中层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和干部中层管理人员。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申请:
(一)有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在涉及公司安全、财务、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三重一大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中层管理人员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中层管理人员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公司党委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中层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和中层管理人员本人。
(四)公司党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应当自接到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单位在同意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及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公司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十八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司党委作出责令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中层管理人员本人谈话。责令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层管理人员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被责令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若对组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层管理人员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仍需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司党委及其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业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业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酌情考虑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中层管理人员,须遵守公司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但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相关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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