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公司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
2、团公司对各所属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公司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公司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减少成本、 费用,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公司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公司不得以其资产对非
3、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因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公司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行。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公司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公司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行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
4、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公司投资收益分派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派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行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财务通则,
5、公司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公司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公司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公司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
6、各所属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减少成本、 费用,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公司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公司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因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公司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
7、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行。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公司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公司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行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公司投资收益分派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派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
8、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行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公司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9、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公司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公司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减少成本、 费用,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
10、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公司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公司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因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公司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行。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公司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
11、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公司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行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公司投资收益分派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派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行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行。 更多内容请到这里下载,由于帖子太长了就不让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