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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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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 年第 3 期为深入贯彻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提升互联网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及其相关规定,印发 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于 2023 年 4 月 3 日起施行。现就文件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起草背景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4 日,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2017年新修订的 宗教事务条例 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原则规定,并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2019 年新修订的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细化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并明确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管责

2、任。2022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五部委联合制定了 办法,主要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从我省贯彻执行情况看,办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法律责任等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对市、县民宗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对部门联合监管、约谈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为进一步抓好 办法 实施,需要配套制定 实施办法 进一步细化 办法。起草过程中央五部门联合出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后,通过清理和规范互联网涉宗教平台、账号,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认定,依托第三方机构对互联网涉宗教情况巡查等方式,对互联网宗教的情况开展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相

3、关省市互联网宗教工作的做法,起草了 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后,先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拟上级有关部门审查,经省民宗委 2023 年第 3 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以试行方式执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送审稿)全文共 6 章 35 条,分为总则、行政许可、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与部委联合出台的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相比较,新增 10 条,细化修改 17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明确了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和办理程序。实施办法 细化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的程序,明确了许可证编码规则,列举了许可证注销的 6 种情形

4、;明确了申请人应配备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并明确审核人员应符合 4 项条件。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行为规范。实施办法列出了已获得许可证单位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负面清单;规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程序并列出不得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活动的 5 种情形;明确了在互联网开展讲经讲道和宗教教育培训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对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约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的 6 类情形。明确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 实施办法 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列举规定了 6 种

5、情形,并对本实施办法列出的负面清单设置行政处罚规定。(供稿:湖北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43民族大家庭宗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宗教事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互联网宗

6、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符合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主体依法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交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并依法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第五条申请人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第六条申请人应配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宗教信息审核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

7、民;(二)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三)参加省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四)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素养、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第七条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场所核查。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县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第八条省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采

8、用鄂+(许可年份)+七位顺序编号的编码规则,由省宗教事务部门统一编号。第十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后,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后,发生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发生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表。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

9、更事项的说明、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三)许可证原件。第十二条省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在 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的,予以换发新证,收回旧证;不准予变更的,应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为3年。服务期限内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第十五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完成后,不得再

10、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附全文: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442023 年第 3 期(二)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的;(三)不符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件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不再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动提出申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事项的申请、变更、注销,可通过湖北省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或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事项在线查看服务指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核发、变更

11、、注销的信息,应当在湖北省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第三章规范管理第十七条取得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称、服务形式、服务类别等范围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超越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范围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发布、转载、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第十八条从事讲经讲道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是取得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二)平台是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三)讲经讲道人员是宗教教职

12、人员、宗教院校教师;(四)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对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应实行实名管理。第十九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是取得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的宗教院校;(二)平台是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三)参加培训的对象是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应进行身份验证。第二十条取得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资

13、金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取得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制作、发布或转载的互联网信息应当经审核人员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发布。第二十二条取得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违反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同时违反其他规定的,一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不得设立网上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不得提供网络宗教服务。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

14、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第二十四条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享违法线索,共同处置违法行为。省宗教事务部门做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

15、约谈制度;加强对市(州)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宗教事45民族大家庭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违法违规情节较重或引发较大网络舆情的取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审核人员档案。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对违法违规或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第二十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意见建议。取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

16、信息。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部门予以约谈提醒:(一)通过发布、转载、传播宗教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称、服务形式、服务类别等范围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四)发布、转载、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互联网信息内容;(五)不落实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受约谈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

17、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况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网信部门责令传播平台依法依规关闭账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停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省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按照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第三十条未取得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超过许可期限,在湖北省擅自从

18、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由网信部门责令传播平台依法依规关闭账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停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许可证编号的;(二)未按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三)互联网宗教信息中含有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四)在讲经讲道中违反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

19、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五)在宗教教育培训中违反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六)违反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七)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十二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传播平台注册用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部门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宗教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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