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资金保管合同模版.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913125 上传时间:2024-06-11 格式:DOC 页数:50 大小:286.50KB 下载积分:14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资金保管合同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银行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资金保管合同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xx xx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受托人) 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资金保管机构) x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资金保管合同 中国 上海 年【】月 目 录 1 定义 2 2 保管关系的建立 2 3 保管资金的管理方法与标准 3 4 账户开立 3 5 保管资金的管理 4 6 回收款的转付 7 7 保管资金的运用 8 8 分配指令、划款指令及其预留印鉴和签字 10 9 会计核算 14 10 保管报告 15 11 保密责任 16 12 通知 16 13 资金保管机构的更换 18 14 资金保管期限 20 15 资金保管机构服务报酬和资金保管机构费用支出 20 16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17 双方陈述与保证 25 18 税负承担 28 19 不可抗力 28 20 权利保留 28 21 违约责任 29 22 有限追索和诉讼禁止 29 2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29 24 合同生效与合同期限 30 25 其他事项 30 附件一:定义表 33 附件二:分配指令格式 34 附件三:划款指令格式 35 附件四:资金保管季度报告格式 37 附件五:资金保管年度报告格式 38 x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保管合同 《x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保管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上海签订。 受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注册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传 真: x 资金保管机构: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 注册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传 真: x 以上主体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xx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系经“银监会”批准登记注册的信托公司,在结构性融资和信托事务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愿意积极开拓以“信贷资产”为依托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2.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系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商业银行,在资金保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担任“信托资金”资金保管人的能力。 3. “受托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或“委托人”)签署了“《x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之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由“xx银行”将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池”设立“信托”,由“受托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等。 4. “受托人”与“xx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签署了《x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约定由“xx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信托合同》”项下“资产池”进行管理。 5. 双方同意,由“资金保管机构”为上述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本项目”)提供“信托资金”资金保管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资金保管机构”为“信托”提供资金保管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昭共同信守。 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定义表》”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 保管关系的建立 2.1 “受托人”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项下“资金保管机构”,按本合同约定对“保管资金”进行保管。 2.2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担任“资金保管机构”,按本合同约定对“保管资金”进行保管。 3 保管资金的管理方法与标准 3.1 “资金保管机构”将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保管资金”,确保“保管资金”与“资金保管机构”的自有资金、保管的其他资金之间相互独立,确保“保管资金”的安全性。 3.2 “资金保管机构”将指定其专门的托管部门并选派具备专业从事信托资金保管或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经验的人员为“受托人”提供保管服务。 3.3 “资金保管机构”对指定服务人员进行严格授权管理,对“保管资金”划付实行经办、复核、授权三级授权管理。 3.4 “资金保管机构”保证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保管资金”设置独立账户,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册记录。 3.5 除依“受托人”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动用或处分“保管资金”,并确保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保管资金”,不得将“保管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3.6 未经“受托人”书面许可,“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保管资金”转由第三人保管。 4 账户开立 4.1 “信托生效日”之前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以“xx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的名称(代表“信托”)在“资金保管机构”指定营业机构,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信托”开立一个独立的人民币“信托账户”,账号为xx,在本“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未经“资金保管机构”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受托人”承担。“信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不售支票、不得通兑、不得使用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4.2 “信托账户”的预留印鉴包括“受托人”财务专用章1枚和指定人员名章1枚(即“xx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财务专用章(5)”和“朱红”人名章)和“资金保管机构”指定监管印章2枚(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托管业务专用章(1)”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托管业务专用章(2)”),共计4枚。所有印章均由“资金保管机构”保管。“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更换与“信托账户”有关的预留印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合同相对方。 4.3 涉及“信托”的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信托账户”进行。 5 保管资金的管理 5.1 设立信托账目 资金保管机构”在开立“信托账户”的同时,应为“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独立建账,在核算会计账务的银行存款项下分别建立如下科目,“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人”发送的“分配指令”、“划款指令”和“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汇划附言等材料分别记账,并定期与“受托人”核对: 5.1.1 “收益科目”,用于记录“收入回收款”; 5.1.2 “本金科目”,用于记录“本金回收款”; 5.2 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划转管理 5.2.1 “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资金分配 每个“分配指令发送日”或之前,“受托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第9条和第10条的约定向“资金保管机构”出具“分配指令”(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二),确定应从“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转入相应科目的资金金额。“分配指令”应加盖“受托人”预留印鉴并由相关授权人签发。 5.2.2 “资金保管机构”应按照“受托机构”的“分配指令”,于指令确定的相应日期将“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内款项分别划转至相应科目内,并以在“分配指令”上填写反馈信息加盖业务章后传真至“受托机构”的方式,向“受托机构”发送书面回复,确认“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的资金变动情况。 5.2.3 关于“信托账户”内资金的划转安排具体以《信托合同》第9条和第10条的约定为准。 5.3 信托账户结息 各“信托账户”科目内的资金应按照2.8%的存款利率计息。在每个“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资金保管机构”应自动将各“信托账户”科目内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记入“收益科目”。如果市场同业利率发生持续大幅波动,则双方应共同协商,对上述存款利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5.4 合格投资 5.4.1 “受托人”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应按“《信托合同》” 的约定以银行存款方式存放于除“委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之外的且“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等级达到“必备评级”的商业银行。如“评级机构”给予“资金保管机构”的评级等级达到“必备评级”的,则“合格投资”仅与“资金保管机构”进行。“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当期分配前(不晚于“分配指令发送日”上午九点(9:00))到期,且不必就提前提取支付任何罚款。存款银行的评级资质由“受托人”负责监控。 5.4.2 “资金保管机构”应接受“受托人”的授权,以“受托人”的名义对“保管资金”进行“合格投资”,根据“受托人”的“受托人指令”调拨资金,“受托人”应及时将“合格投资”事宜书面通知“评级机构”。 5.4.3 “受托人”进行“合格投资”时应指定“信托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且“受托人”不得以“合格投资”所形成的存款单或存款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提供任何担保。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合格投资”而给“信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4.4 “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项下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所回收的投资本金只能相应记入到支出投资本金的前述相应“信托账户”科目项下。 5.4.5 “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项下资金的“合格投资”的全部投资收益构成“收入回收款”的一部分,应直接记入“收益科目”,如果“受托人”收到该投资收益的退税款项,应将该款项作为“收入回收款”存入“收益科目”。 5.4.6 只要“受托人”指示“资金保管机构”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投资于“合格投资”,“资金保管机构”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合格投资”,则“资金保管机构”和“受托人”对于因价值贬损或该等“合格投资”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该等投资的回报少于采用其他形式投资或向其他机构投资所得的回报也不承担责任。 6 回收款的转付 6.1 贷款服务机构转付回收款 “受托人”应要求“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划付“贷款服务机构”收到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内的“回收款”,并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划附言中明确分别汇入“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的“收入回收款”和“本金回收款”的具体信息。“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汇划附言将分别汇入“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中的“收入回收款”和“本金回收款”分别记入“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中。 6.2 其他方(不包括“贷款服务机构”)直接支付回收款 6.2.1 如果“信托账户”从其他方(不包括“贷款服务机构”)收到“回收款”,则“资金保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和“贷款服务机构”,通知中应说明每一笔“回收款”的付款人、到账时间、付款数额等资金到账情况。 6.2.2 “受托人”应促使“贷款服务机构”收到本合同第6.2.1款项下通知后,不迟于通知中说明的“信托账户”从其他方(不包括“贷款服务机构”)收到“回收款”当日所属的“收款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通知(并抄送“受托人”),该通知中应载明“信托账户”依据本合同第6.2.1款从其他方直接收到的“回收款”中应分别归入“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具体信息。“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贷款服务机构”的上述通知的指示将“信托账户”中的该等“回收款”分别记入“本金科目”和“收益科目”中。 6.2.3 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在收到“资金保管机构”的发送的通知前,已经从该等付款人账户中自动扣除了相应的资金并划入“信托账户”,则“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将该笔资金返还给“贷款服务机构”。 6.3 转付完成的确认 在“资金保管机构”收到“贷款服务机构”划付的“回收款”和/或本合同第6.2款项下划付款项当日,“资金保管机构”应通知“受托人”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汇划附言将转入“信托账户”中的全部“回收款”分别记入“本金科目”和“收益科目”。 6.4 避免资金混同 “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 7 保管资金的运用 7.1 信托账户资金的转出 7.1.1 在每一个“划款指令发送日”,“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发出“划款指令”(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三),确定应从“信托账户”转入相应账户的资金金额。“受托人”的“划款指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单位名称、转出账户名称、转出账户账号、划款用途、划转金额、划拨时间、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户名称、收款账户账号、印鉴等。“划款指令”应加盖“受托人”预留印鉴并由相关授权人签发。 7.1.2 “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将“信托账户”项下“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中的金额进行相应支付,并与“受托人”电话确认“收益科目”和“本金科目”的资金变动情况。 7.2 支付信托相关费用和报酬 7.2.1 为确保“信托”应承担的报酬和固定费用的支付,“受托人”应于“信托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金保管机构”提供“收费文件”;“信托期限”内需支付其他“费用支出”的,“受托人”应提供其他相关依据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受托人”公章)。 7.2.2 “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于每个“划款指令发送日”上午十点(10:00)(北京时间)前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划款指令”,“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受托人”发出的“划款指令”于每个“支付日”前第2个“工作日”(或“中国”“法律”规定、“收费文件”约定的其他日期)以“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支付“信托财产”应付的税收、“费用支出”和服务报酬,并向“受托人”发送划款凭证回单或“中国”“法律”准许的其他有效形式的回复,确认“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的变动情况。 7.3 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 “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于每个“划款指令发送日”上午十点(10:00)(北京时间)前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划款指令”;“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受托人”发出的“划款指令”于不晚于每个“支付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上午九点(9:00)前将“信托账户”内相应数额的资金划付至“支付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发送划款凭证回单或“中国”“法律”准许的其他有效形式的回复,确认“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的变动情况。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目前的收款账户的信息如下: 汇入行名称: 支付系统行号: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8 分配指令、划款指令及其预留印鉴和签字 8.1 预留印鉴和签字 “受托人”应于“信托账户”开立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资金保管机构”提供“受托人”的预留印鉴以及“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并注明被授权人的相应权限,该通知须加盖“受托人”的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资金保管机构”收到该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与“受托人”进行确认。“受托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作为“资金保管机构”核对“分配指令”和“划款指令”(统称为“受托人指令”)的依据。“受托人”已经提供给“资金保管机构”预留印鉴和签字的,以已经提供的有效预留印鉴和签字为准。 “资金保管机构”应于“信托账户”开立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受托人”提供“资金保管机构”的预留印鉴以及“资金保管机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章样本,并注明授权签字人的相应权限,该通知须加盖“资金保管机构”业务经办部门章和授权签字人的签章。“受托人”收到该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与“资金保管机构”进行确认。“资金保管机构”的预留印鉴作为“受托人”确认“资金保管机构”提供的文件的依据。 8.2 印鉴、签字或授权的更换 如一方(即“更换方”)更换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相关授权时,更换方应向对方(即“接收方”)提供新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原件以及变更通知正本;前述新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原件和变更通知正本须加盖更换方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接收方应于更换方变更通知和新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原件送达之日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更换方并电话确认。该变更通知自更换方收到接收方传真回函确认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正式生效。在变更通知生效前,双方仍按原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执行。 8.3 受托人指令的效力 对于在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授权的变更通知生效前依据原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授权发送的“受托人指令”,更换方不得否认其效力。接收方收到更换方发出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授权的书面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原预留印鉴、授权人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8.4 受托人指令的送达 8.4.1 受托人指令的内容。“受托人”应在“资金保管机构”划付“保管资金”之前向“资金保管机构”出具书面(传真)的“受托人指令”,“受托人指令”内容参见本合同第5.2.1款和第7.1.1款的约定。 8.4.2 送达时限。“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受托人指令”传真至“资金保管机构”并通过电话确认。“受托人”保留“分配指令”和“划款指令”正本原件,“资金保管机构”保留“分配指令”和“划款指令”传真件。“分配指令”和“划款指令”正本原件应与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8.4.3 “资金保管机构”仅有义务且仅能接受“受托人”发出的“受托人指令”,而没有义务且不得接受来自于“受托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方的“受托人指令”。 8.5 受托人指令的审核 “资金保管机构”在收到“受托人”发出的“受托人指令”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受托人”确认: 8.5.1 审核“受托人指令”印鉴和签字与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是否相符。 8.5.2 审核有关“受托人指令”是否符合本合同及“《信托合同》”第9条和第10条的约定。如果“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受托人”有关“受托人指令”违反本合同及“《信托合同》”第9条或第10条的约定的,则“资金保管机构”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更正并拒绝执行该“受托人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同时“资金保管机构”有权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8.5.3 审核“受托人指令”金额是否在“保管资金”余额及相关账目余额范围内。对于超过“保管资金”余额及相关账目余额范围内的“受托人指令”,“资金保管机构”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更正并拒绝执行该“受托人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8.6 受托人指令的执行 8.6.1 受托人指令审核无误时的处理。“资金保管机构”认定“受托人指令”无误的,应按“受托人指令”规定的时间执行该“受托人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受托人”应为“资金保管机构”执行“受托人指令”留足必要时间(“受托人指令”于当日15:00之前到达“资金保管机构”的,“资金保管机构”当日审核出款;“受托人指令”于当日15:00以后到达“资金保管机构”的,“资金保管机构”可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审核出款),因“受托人”未留足必要时间导致“资金保管机构”未能及时执行“受托人指令”的,“资金保管机构”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6.2 受托人指令审核有误时的处理。“资金保管机构”认定该“受托人指令”有误的,有权暂不执行该“受托人指令”,并应于收到该“受托人指令”后2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异议通知。“受托人”收到“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人指令”提出的异议通知后,应对“受托人指令”进行核对,如认为“受托人指令”无误,即维持“受托人指令”原有内容的,则应在收到“资金保管机构”提出的异议通知后2小时内以传真形式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收到“受托人”维持原“受托人指令”的通知后,除涉及本合同第8.5.2款和第8.5.3款情形外,应当立即办理资金划拨。同时,“资金保管机构”对“受托人”通知仍有异议时,有权向“银监会”报告。 8.6.3 对受托人指令的反馈。“资金保管机构”执行“受托人指令”后的当日向“受托人”传真加盖“资金保管机构”预留印鉴的、证明“资金保管机构”已办理完毕划款的文件,以确认“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变动情况。“资金保管机构”应具体描述“信托账户”项下各科目项下资金的变动情况、划款用途。 8.7 受托人指令的变更 8.7.1 若“受托人”希望变更已发送给“资金保管机构”的“受托人指令”,则“受托人”应立即电话通知“资金保管机构”, 若“资金保管机构”尚未执行原“受托人指令”,“受托人”随即将书面变更通知传真给“资金保管机构”,该通知内容包括停止执行的“受托人指令”的编号和替代该“受托人指令”的新“受托人指令”。 8.7.2 在“资金保管机构”收到“受托人”的电话变更“受托人指令”通知后,若“资金保管机构”尚未执行原“受托人指令”,则“资金保管机构”应停止执行原“受托人指令”,并根据本合同第8.4款、8.5款和8.6款约定执行“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8.7.1款的约定发出的书面变更通知;若“资金保管机构”已经执行原“受托人指令”,则“资金保管机构”应在收到“受托人”电话通知的30分钟内电话通知“受托人”原“受托人指令”执行情况,以便“受托人”实施补救措施。 8.8 紧急情况下的划款 “资金保管机构”在执行“受托人”的“受托人指令”过程中,当出现“资金保管机构”网上银行等自身系统故障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采取使用纸质资金汇划凭证等应急方案办理划款业务。当出现由于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等影响划款时,“受托人”与“资金保管机构”应共同协商解决,且“受托人”与“资金保管机构”均有权向责任方进行相应索赔。 9 会计核算 9.1 本“信托”的会计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中国”“法律”的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9.2 “受托人”为“信托财产”会计核算的责任主体,应按“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对“信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编制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资金保管机构”应按“受托人”规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建账并保管本信托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本信托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9.3 所有银行单据原件(如有)由“受托人”保管;“资金保管机构”保管复印件并据此建账,并于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涉及“信托账户”的上月银行单据原件(如有)、“信托账户”(包括各科目)对账单原件(如有)送达“受托人”。 9.4 在“信托账户”发生收付款项的当日,“资金保管机构”和“受托人”应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就“信托财产”有关会计账目相互进行核对。 9.5 “资金保管机构”对属于“信托财产”的款项收入应全额记入,不得少记、漏记。按规定可以列支的费用必须在接到“受托人指令”后方可执行。 9.6 因“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处理“信托财产”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在“信托财产”中列支。 10 保管报告 10.1 资金保管季度报告 “信托期限”内,“资金保管机构”应于每个“资金保管机构报告日”向“受托人”提供“资金保管季度报告”(格式参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报告应加盖“资金保管机构”预留印鉴,该报告内容包括前一个“收款期间”内“信托账户”内以及各科目的资金情况,并加注该“资金保管机构报告日”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日”的资金转付情况。 10.2 资金保管年度报告 “信托期限”内,“资金保管机构”应于每公历年的3月31日之前向“受托人”提供“资金保管年度报告”(格式参见本合同附件五),该报告应加盖“资金保管机构”预留印鉴,该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内“信托账户”内以及各科目的资金情况,并加注上年度各个“回收款转付日”的资金转付情况。 11 保密责任 11.1 “资金保管机构”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保管事宜而获得的“受托人”的有关非公开经营信息、与资金保管事务有关的“资产池”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保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受托人”书面事先同意,“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中国”“法律”规定或“政府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11.2 “受托人”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保管事宜而获得的所有关于“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方针和策略、保管运作程序、以及“资金保管机构”非公开经营状况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保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资金保管机构”书面事先同意,“受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中国”“法律”规定或“政府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12 通知 12.1 双方应按照下表中相关方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受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 x 资金保管机构: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 贷款服务机构: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 评级机构: xx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x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2.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2.2.1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12.2.2 邮政特快专递:通知方收到对方电话确认之日。 12.2.3 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即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2.2.4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首次进入被通知方电子信箱所在服务器系统的时间。 12.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或一方要求本合同对方进行联络的其他相关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2.4 如依据本合同第12.3款需要告知本合同对方相关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本合同对方,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3 资金保管机构的更换 13.1 资金保管机构的解任 如发生“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受托人”应于该“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则“受托人”应向“资金保管机构”发出通知(并抄送“贷款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13.2 替代资金保管机构的委任 13.2.1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资金保管机构”的,应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一经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即成为“资金保管机构”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信托账户”保管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资金保管机构”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任何“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一经接受任命,即应做出本合同中“资金保管机构”所应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合同项下作为“资金保管机构”的全部权利,同时承担全部义务。 13.2.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任命“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以前,“资金保管机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资金保管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将每个“信托账户”科目中的所有资金分别转入“受托人”在“替代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新账户,同时尽最大努力给予合作,以便“替代资金保管机构”能够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就“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向“替代资金保管机构”主张抵销权或反请求权。 13.2.3 自保管事务交接完成日起,“资金保管机构”应于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资金保管离任报告》,全面报告截至该报告出具之日的“信托账户”保管工作。“受托人”应将《资金保管离任报告》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受托人”有权聘请“审计师”对该《资金保管离任报告》以及“资金保管机构”管理“信托账户”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3.3 更换资金保管机构的费用 更换“资金保管机构”的费用由被解任的“资金保管机构”承担。 14 资金保管期限 资金保管期限为从“信托生效日”起至“受托人”完成“信托财产”清算且“受托人”作出的“信托”清算报告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之日终止。 15 资金保管机构服务报酬和资金保管机构费用支出 15.1 资金保管机构服务报酬 15.1.1 “资金保管机构”有权就其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第10条约定的支付顺序不迟于每个“支付日”支付。“资金保管机构”的服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由“资金保管机构”与“受托人”另行签署“收费文件”进行约定。 15.1.2 “资金保管机构”收取保管费的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帐户名: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帐号: 216200191674000152 开户行:xx银行上海分行 15.1.3 不迟于每个“支付日”支付 “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将当期“资金保管机构”的“服务报酬”从“信托账户”中扣除。 15.1.4 未经“信托”的“受托人”、“资金保管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并通知本项目的“评级机构”,不得增加上述“资金保管机构”的“服务报酬”。 15.2 费用支出 15.2.1 “资金保管机构”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资金汇划费及其他银行手续费用。银行手续费的标准根据银行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如有变化,应按照变化后的标准或“资金保管机构”办理类似业务的标准执行。 15.2.2 对于每个“收款期间”内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资金保管机构”可从“信托账户”中即时扣收。“资金保管机构”应于发生资金汇划费的月末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汇划费用的银行回单原件。“受托人”根据“资金保管机构”提供的资金汇划费用银行回单原件以及“资金保管季度报告”作出当期的“回收款”分配计划。 15.2.3 对于除资金汇划费外的其他银行手续费,“资金保管机构”应于每个“计算日”向“受托人”提供估算的银行手续费的清单,并于发生费用的月末向“受托人”提供相应的银行回单。“受托人”根据“资金保管机构”提供的银行手续费清单作出当期的回收款分配计划;若“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时向“受托人”提供清单,则相应费用将于下一期予以支付。银行手续费清单金额与实际发生费用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手续费用金额为准。 15.2.4 除资金汇划费外,“资金保管机构”在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只能按照“受托人”的相关“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划付,“资金保管机构”不能在未得到“受托人”“划款指令”的情况下自行从“信托账户”扣划。 15.3 无抵销权 本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就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应获得偿付的保管费和“费用支出”对“信托账户”行使任何抵销权。 16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6.1 受托人的权利 16.1.1 对“保管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权利。在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在本合同第5.4款项下投资范围内对“保管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16.1.2 监督和查询“保管资金”的保管情况的权利。“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资金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查询,有权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对资金保管情况进行说明。 16.1.3 查询和复印“保管资金”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16.1.4 提议委任“替代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 16.1.5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资金保管机构”执行“受托人指令”的权利。 16.1.6 “中国”“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16.2 受托人的义务 16.2.1 以“信托”名义在“资金保管机构”指定营业机构开立“信托账户”并将该账户印鉴和相关授权文件等及时移交“资金保管机构”的义务。 16.2.2 “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关于“保管资金”运作的指令,并有义务保证及时、准确发送指令和所发送指令内容完整、真实。 16.2.3 “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资金保管机构”支付其“服务报酬”。 16.2.4 “受托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中国”“法律”的要求进行“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16.2.5 当“受托人”被更换时,“受托人”及新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资金保管机构”“信托”的“受托人”已经发生变更的情况。 16.2.6 “中国”“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6.3 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 16.3.1 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权利。 16.3.2 及时、足额收取服务报酬的权利。 16.3.3 要求“受托人”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的权利。 16.3.4 “中国”“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16.4 资金保管机构的义务 16.4.1 配合“受托人”以“xx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的名称(代表“信托”)开立“信托账户”的义务。 16.4.2 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的义务,不得将“资金保管机构”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与“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相混同。 16.4.3 根据“受托人指令”,代为支付相关税收、“费用支出”、服务报酬和“信托利益”的义务。 16.4.4 及时执行“受托人”发送的有效指令的义务。 16.4.5 监督“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受托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 16.4.6 在收到“受托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提供某特定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和/或在请求日前一段时间内(或“受托人”要求的更短期间内)有关任何“信托账户”的账户信息。 16.4.7 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人报告”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金保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和完整。 16.4.8 提交资金保管报告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定期制作资金保管情况报告,提交给“受托人”。 16.4.9 保存资料的义务。“资金保管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资金保管义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期限为自本合同终止日起不少于15年。 16.4.10 配合交接的义务。当“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被更换时,“资金保管机构”应配合原“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以及“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的继任者,交接资金保管的各项工作。 16.4.11 “资金保管机构”不得将“信托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抵偿“受托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任何负债,并且,“资金保管机构”不得抵销、转移或预扣“信托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以清偿(或有条件地清偿)本项目任何参与方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资金保管机构”的负债。 16.4.12 “中国”“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7 双方陈述与保证 17.1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