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赊欠买卖货物协议甲方: 乙方: 0年*月3 / 3赊欠买卖货物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 货物欠款买卖,经各方缔结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 货 件卖予乙方,商定年 月 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交货期未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协议,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第五条 甲方如届期未交货又未依前条商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天期催告交货
2、,倘逾期仍未交时,乙方可解除协议。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未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未能交货原因消除后 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商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商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实际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更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协议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