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海运出口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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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运输代理协议
编号:_____
甲方: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甲,乙各方为促进运输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事宜,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详细内容如下:
一、 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海运出口业务代理人,详细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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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与范围
2.1 甲方责任
2.1.1 甲方必须准确及时提供托运的货物及有关单证,并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2.1.2订舱时,甲方应及时传真号码或送交乙方准确之托运单,并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甲方对所提供指示、唛头、标签及联系方式的准确性负责。
2.1.3 甲方订舱,亦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应提供关于出口报关资料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应包括:协议、商检证明、核销资料文件、主、被动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关于批文等合法、合格资料文件。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饰名、运价及特别要求。
2.1.4 甲方委托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以书面等方式通知乙方,并与甲乙方操作人员电话确认,甲方承担因变更所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后果。若情势已发展至无法更改,或违反船公司、海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变更要求。
2.1.5 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时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远洋运输。
2.1.6 甲方托运贵重物饰,怕挤压的物饰、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饰、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及其防护措施和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
2.1.7 甲方所出运之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物饰、半危品和国家不允许出口的物饰。
2.1.8 甲方如因本协议第2.1.1至第2.1.7条款各方面责任之一存在缺陷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或损毁,甲方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2 乙方责任
2.2.1 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委托之出运,包括:
2.2.2 乙方依甲方要求安排出运,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40天内乙方得及时将关于资料文件,单证归还甲方。
2.2.3 乙方对已签收之甲方单证资料文件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不得遗失。
2.2.4 对于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遗失,灭失,损毁或延迟,甲方作为托运人无权向乙方索赔。
乙方因其过错确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于损害发生后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对于有保价的货物,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货物没有保价的,乙方按《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三、 结算条款
3.1 费用标准: 。
3.2 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确认发票金额。乙方垫付的费用,甲方实报实销。
3.3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三十日内结清费用。
3.4 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
四、 特别条款
4.1 乙方遇船期更动、体积、重量、件数不符,应于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电话通知确认,甲方亦得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动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
4.2 拼箱货物,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各方有争议之情形,甲方付款暂以乙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运抵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准确体积,重量为准,采取多退少补之方式各方共同确认运价。
4.3 甲方付费必须及时结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之任意单证及货物直至甲方结清应付费用。
4.4 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或放弃货物,目的港所造成或产生之额外费用及退运费用由甲方所有承担。
五、 在执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经协商不成后,依法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日起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各方如未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在协议期内,各方从事得所有海运出口代理业务完全遵守本协议之规定,不再另签单独协议。
七、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各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
甲方:乙方:
甲方付款帐户: 乙方收款帐户:
美金帐号: 美金帐号:
人民币帐号: 人民币帐号:
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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