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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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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规划用途为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请在符合的选项前划“”)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本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为座落于 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屋(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本商品房毛坯建筑面积(商品房为预售房的,该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商品房为现房的,该面积为产权登记面积) ,其中毛坯套内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

3、(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本商品房毛坯层高为_米。有_个阳台,其中 阳台为封闭式, _阳台为非封闭式。第三条 抵押情况 本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本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本商品房价款按下述方式计算: 按建筑面积计算,本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上述价格仅指购房价格,不包含任何

4、价外费用、税费等。 暂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总房价,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增加的任何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总房价款。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房屋首付款(含定金)计 元(¥ ),剩余房款 元(¥ )向 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贷款人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买受

5、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按要求补充。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剩余房款 元(¥ )向 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贷款人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按要求补充。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或因非归责于出卖人的所有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

6、额的,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自有资金补充支付的,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仅指出卖人拖延将买受人已提交齐全的贷款资料转交给贷款人,导致贷款政策在上述拖延的时间内发生变化)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按照以下约定处理: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款。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未就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

7、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以自有资金补充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仅指在约定的提交贷款资料和办理贷款手续期限内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上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应无息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上述解除权期限届满,双方均未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解除权期限届满后7日内,以自有资金补充支付。逾期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

8、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未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本商品房总房价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一款约定两倍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总房价与已付款(包括出卖人已收取的贷款)的差额。 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_ 年 _ 月 _日前向买受人

9、交付本商品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即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签署了验收合格的意见; 2、具备附件二所约定的装饰、设备。(三)如发生下列情形,除双方另行协商就交付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外,房屋交付期限应据实延期。 1、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 2、因火灾、罢工、骚乱等事件或政府行为、第三方行为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 3、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

10、时间与使用条件(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3、燃气: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如在上述期限未能达到接通条件,出卖人应继续履行直至达到接通条件。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以上各项由出卖人完成硬件设施建设,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上述服务供应商要求缴纳的建设费、初装费、开通费、使用费等费用由买受人另行承担。(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与商业配套设施的竣工时间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第

11、十条 房屋交付 (一)交接手续 本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前完成办理本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公示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二)质量异议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有权对房屋进行查验并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买受人就房屋质量提出异议的,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1、质量瑕疵异议买受人提出房屋存在非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属质量瑕疵异议。买受人提出质量瑕疵异议的,出卖人应当限期整改,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商品房,仍应依本条第(一)款约定办理本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常见的质量瑕疵如下: (1)天面

12、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装饰、装修、设备的质量瑕疵。 上列常见质量瑕疵的修复时限为买受人提交书面质量异议之日起算90日内。 其他质量瑕疵的修复时限为买受人提交书面质量异议之日起算180日内。在上述修复时限内,出卖人未完成修复的,买受人有权书面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整改的违约金共计3000元,出卖人应当继续履行修复义务,直至完成修复。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质

13、量缺陷异议 买受人提出房屋存在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属质量缺陷异议。买受人提出质量缺陷异议的,有权暂缓办理房屋交接,但买受人应在提出书面质量缺陷异议后15日内委托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并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交接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出卖人提交上述检测(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且出卖人认可的,质量缺陷异议成立。买受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主张权利。检测报告证明房屋不存在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的,或买受人提出房屋质量缺陷的书面异议但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提交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14、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的,均属质量缺陷异议不成立。(三)视为交付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买受人已于交接手续办理期限届满之日接收该房屋,出卖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商品房交付义务。1、买受人未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之前到场办理交接手续的;2、买受人查验房屋后,既未提出书面房屋质量异议,又未按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3、买受人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或办理交接手续的;4、质量缺陷异议不成立的;5、买受人以质量缺陷异议和房屋未达到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以外的任何事由拒绝接收房屋或办理交接手续的;6、未办理交接手续,但买受人实际使用了本商品房的;7、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损毁的风险自房屋交付(包括视为

15、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将本商品房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逾期在90日之内,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自该90日届满之次日起15天内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无息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买受人未行使合同解

16、除权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销售承诺: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令交易受到限制的情况。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擅自改变与本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按照规划用途建设、出售商品房和办理房屋登记。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2、买受人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本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

17、使用本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本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本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节能的基本要求:外墙保温形式为 保温,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屋面采用 ,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门窗采用 窗;入户门采用 门;空调冷热源类型为: 机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为

18、: ;本建筑满足节能 %标准规定。第十四条 共有权益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买受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益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享有。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本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的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19、。 如商品房规划用途变更,或规划建筑面积变更超过3%,或容积率增高,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合同的,视同接受规划变更,并不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发生除上述列明的变更之外的规划变更的,本合同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规划变更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后期规划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

20、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后,书面通知买受人。1、本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 2、设计建筑面积变更超过3%;3、供冷、采暖方式。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不解除合同,并接受设计变更。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上款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

21、责任。(二)发生除本条第(一)款列明之外的任何设计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设计变更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七条 房屋质量的约定 (一)经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证明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且出卖人认可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的期间自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之日起

22、算,至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之日或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交检测(鉴定)报告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发生在先的为准)。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二)出卖人承诺:1、交付的本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2、交付的本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为质量合格的产品;3、交付的本商品房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4、交付的本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出卖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进行处理。(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买受人应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由其委托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鉴定。检测鉴定

23、费用由鉴定申请方预付,根据质量检测结果由过错方承担。第十八条 房屋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商品房的保修期限自本商品房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算。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二)在本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120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在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迟延通知导致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及自行装修的,因此造成房屋质量问

24、题或管道堵塞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就保修责任及其范围有异议的,出卖人在质量问题被发现的当日起3日内未进行保修的(出卖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协助维修的,应在质量问题被发现的当日内),买受人应自行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在此情形,买受人应对房屋存在应当保修的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由其委托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方预付,根据质量检测结果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的约定买受人

25、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90日内向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出卖人没有按约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应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出卖人应在商品房实际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取得该栋产权证后365个工作日内办妥本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180个工作日内办妥本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 (一)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按下列约定处理: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10%,出卖人

26、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逾期超过365个工作日的,买受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按下列约定处理:1、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登记之日止,买受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65个工作日的,买受人按总房价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2、如导致银行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担保责任,或可能导致出卖人承担任何其他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买受人按总房价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并应当赔偿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

27、失。第二十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第二条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未超出3时,据实结算总房价,多退少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退还给买受人,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据实结算总房价,多退少补。 2、因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因适用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导致 的变更),总房价相应变更,多退少补。

28、3、根据上述约定,买受人需补交房款的,应当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逾期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需退还房款的,应当自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逾期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退还部分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的约定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先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证号为 。2、物业服务费价格为 元/月,按本商品房建筑面积计收,自本商品房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算。3、买受人已知悉和理解出卖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阅读并知悉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

29、。4、买受人同意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业主方的全部义务。5、买受人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约定。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另行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变更本合同。未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变更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仅指冰灾、地震、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全国范围的暴动。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及管辖法院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商品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在任何情形下,非经出卖人另行同意,

30、买受人不得要求更换本商品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更换同地段其他商品房的责任。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买受人(共有人)为两名以上的,全体买受人(共有人)在此明确同意并授权:任一买受人(共有人)的有关合同的任何行为均视为所有买受人(共有人)的行为。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按揭银行 份,公积金中心 份,市房屋登记机构壹份。(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买受人为单位的有):

3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提示:1、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签订合同前,请购房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先在市商品房销售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并打印出纸质的买卖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买受人至少应持有一份买卖合同原件。 2、设置购房合同密码:网上签约时,系统为买受人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 ”。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具体修改方式有两种:(

32、1)网上修改: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首页修改密码。(2)申请修改: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如果买受人忘记密码,可持本人身份证、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买受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房屋所有权的交易密码。在处分(如转让、抵押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

33、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交易手续。3、查询房屋登记情况: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查询方式为:通过登录,在该网站的便民服务栏目下的查询业务中查询,买受人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市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本合同基本术语释义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4.住宅共用部位

34、: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

35、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8.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0.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1.中国计量认证(CMA):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36、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附件二 具体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附件三 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四 补充协议 附件四 补充协议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优先于合同适用。 第一条 按揭贷款 1、贷款人由买受人根

37、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2、申请按揭贷款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贷款可能发生贷款不能或贷款不足额的情形。买受人自行决定是否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并承担有关的全部贷款风险。4、买受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了贷款担保,如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还款,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代为偿还的款项及其他所有相关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逾期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本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房价20%向出卖人支

38、付违约金;本商品房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70%向出卖人转让本商品房。因此造成出卖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与该房屋转让、再处置等有关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赔偿。 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7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本商品房的解除合同备案手续或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的,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相当于总房价20%的违约金。 第二条 各类款项及税费 1、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资金、办理各类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预告、抵押、产权转移登记等)所需费用、委托费、其他费用的缴纳或支

39、付。有缴纳凭证的,买受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将有关缴纳凭证交给出卖人。2、本合同未明确的费用或款项,除依法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外,均由买受人另行承担。3、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的,或买受人逾期缴纳或支付上述款项的,出卖人可不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不交付房屋、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按约定总房价的1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因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付清全部房屋总价款后,出卖人向其开具发票。 第三条 相关资料的提交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根据出卖人要求提交齐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登记、

40、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2、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委托资料; 3、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买受人迟延提交上述资料的,出卖人有权不办理预告登记或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交付房屋。 第四条 通知1、出卖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为 买受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为 2、 一方需向另一方发送通知(包括通知、函件、文件等,下同)的,应当按照上述地址发出。3、 出卖人可视实际需要选择发送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EMS特快专递、挂号信、公告(报纸、网络等)、传真、亲自送至上述联系地址等。如买受人未另行书面指定联系地址,出卖人按照上述买受人填写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发出通知的,自出卖人发出或寄出通知之日起第10日,无论买受人实际是否收到,均视为买受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买受人不得以地址变更或非本人签收或任何其他事由,主张未实际收到该等通知或因此主张相关期限未开始计算或不应起算。因上述联系地址无法实际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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