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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债权回购抵押担保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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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xx 抵押人(甲方):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x 邮政编码:x 法定代表人:x 电话:x 传真:x 抵押权人(乙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 邮政编码:x 法定代表人:x 电话:x 传真:x 鉴于: 1、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以自身合法拥有的对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共计12亿元的债权(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向乙方设定xxxx·xx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并由乙方将优先受益权份额化发行给合格投资者; 2、根据债务人和乙方签署的编号为XX的《债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负有对乙方持有基础资产的回购义务,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或说明,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与主合同使用或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主债权”)系指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及其他款项的债权。 双方确认,本合同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玖亿元整(小写:¥900,000,000)。 第二条 抵押财产 2.1 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2.2 如果“抵押财产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2.3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4 抵押财产上已存的在建工程或其他不动产(或有)以及新增的不动产亦作为乙方主债权的抵押担保,在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该等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在该等不动产取得权属证书后,甲方应自取得权属证书10个工作日内以乙方为抵押权人为乙方主债权担保办理该等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2.5 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抵押财产登记 4.1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权利状态如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4.3 如债务人按主合同的约定如期足额偿付标的债权款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并由甲乙双方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甲方返还抵押物权属证书、保险单据等资料。 4.4 双方同意本次抵押担保金额为人民币玖亿元整(小写:¥900,000,000)。 第五条 抵押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甲方、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6.1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支付币种、支付方式、支付账号、支付时间等),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甲方同意。 6.2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或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形; (2)债务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6.3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6.4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7.1 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7.2 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7.3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抵押物价值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行为减少,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且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担保范围内向甲方主张担保责任。 第八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抵押财产可以办理保险。 如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应当遵守双方下列约定: 8.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认可或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8.2 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8.3 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8.4 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损失,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8.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办理抵押物保险或续保,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抵押物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损毁,甲方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均适用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 第九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9.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销(预)售、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9.2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8.5条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第三方妨碍 10.1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10.2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8.5条第(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抵押权实现 11.1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担保范围内立即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1.2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11.3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11.4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11.5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甲方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11.6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甲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的声明与承诺: 12.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甲方在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12.2 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及授权。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2.3 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设立本抵押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12.4 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12.5 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12.6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12.7 甲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 12.8 不论甲方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甲方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12.9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12.10 对甲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违约的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2.11 甲方自愿为主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的声明与承诺为不真实、虚假的、故意使之不完整或使人误解,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甲方于乙方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6)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赔偿损失。 13.2 乙方有权选择第8.5条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3.3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3.4 如果乙方因过错遗失甲方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者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甲方提出申请20个工作日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 (2)要求乙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协助甲方注销抵押财产登记。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15.2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中甲方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中甲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15.3 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尽管有第15.1款第二项的约定,在甲方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甲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甲方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15.4 费用承担 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15.5 通知事项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x 乙方:x (2)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5.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8 本合同正本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15.9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六条 抵押财产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如下: 抵 押 物 清 单 抵押财产名称 《房地产权证》证号 坐落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抵押面积(平方米) 抵押财产的价值(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万元) 土地使用权 (以下无正文) 《抵押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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