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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大会纪要
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本专业合作社设置大会作出以下决议:
1、全体设置人一致经过本社章程。
2、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选举 、 、 、 、
为本社理事。
4、选举 、 、 、 、
为本社监事。
5、其它事项。
设置人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任 命 书
依据本社设置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 、 为本社理事。任命 、 、 、 为本社监事。
设置人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组织和行为,保护组员正当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邵东县茂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邵东县火厂坪晏家村,邮政编码:4228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第二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业开发、种植、养殖、药材、农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
第三章 组员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组员出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组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组员评定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组员共 5 名。
其中,农民组员 5 名,所占百分比 100 %;
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组员 / 名,所占百分比 / %;
其它非单位组员 / 名,所占百分比 / %。
第五条 本社组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组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各项服务和多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组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组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组员各享受一票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组员须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要求缴纳出资;
(三)主动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本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推行和本社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珍惜多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组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负担责任。
第八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组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体组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本社除名。
第九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实施组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推行组员义务,经教育无效;
(二)给本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机构由组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第十一条 组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组员组成。
第十二条 组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组员;
(三)审议同意年度业务汇报;
(四)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同意本社理事会、监事会年度业务汇报;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
(十)决定本社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组员大会。组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组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组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组员大会须有本社组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组员因故不能参与组员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组员代理。
组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经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实施机构,对组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4 名组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组员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三)制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组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八)接收、回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九)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员各享受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组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组员出资证实;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验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署协议、合相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组员监督检验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2 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组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验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推行职责情况,发觉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给予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提请理事会或组员大会根据本章程要求,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组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汇报;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提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七)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用,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要求或未经组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收她人和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其它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应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该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要求,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等其它财务会计汇报,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组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组员查阅并接收组员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它社会捐赠,均按接收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共有资产,根据要求用途用于本社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接收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措施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组员帐户,关键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组员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组员公积金份额;
(三)该组员和本社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组员大会决议,按组员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百分比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组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给予解散:
(一)因组员退出,本社组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要求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和其它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组员大会推选
组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订清偿方案报组员大会审议经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和公布方法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组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该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成后,向组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组员大会表决经过,组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和法律法规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置之日起实施。
设置人署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备选名称
(请选择不一样字号)
1、
2、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组员出资总额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组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组员: (名)所占百分比 %
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组员: (名)所占百分比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置,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负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记录表
姓 名
联络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要求:“实施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公务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并对此承诺真实性负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置人署名、盖章设置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置人署名、盖章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身份证实
5
全体出资组员署名、盖章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组员名册(见申请类1.9)
组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实
8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实(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包含前置许可须提交)
经办人署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置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名册
项目
序号
组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组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组员: (名)所占百分比: %
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组员: (名)所占百分比: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并对此承诺真实性负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组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元)
出资组员
署名或盖章
组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择不一样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设 立 人
姓名或名称
组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署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置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组员身份证实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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