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XX租赁有限公司
(出租人)
(承租人)
关于“ ”
之
光船租赁合同
签署时间:20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 X
本租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在上海签订:
甲方(出租人):XX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X
传 真:X
乙方(承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 ”(以下简称“船舶”)以光船租赁方式租赁予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船舶概况
船名
船籍港
船级
航区
船舶类型
建造完工日期
船检登记号
载重吨
总吨
总长(米)
满载吃水
型宽(米)
舱数
型深(米)
配员
航速
建造船厂
船舶识别号
主机厂商
主机功率
主机型号
发电机厂商
发电机型号
锅炉厂商
锅炉型号
锚机厂商
锚机型号
舵机厂商
舵机型号
克林吊厂商
克林吊型号
船舶所有人
XX租赁有限公司
本条以上内容系根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记载内容做出,就船舶的实际状况与以上陈述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差异,出租人不承担任何性质的保证义务,承租人同意以船舶的实际状况接船,出租人就船舶的状况、性能等任何方面并不承担任何保证义务。
二、租期
租期:船舶租赁期限为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租人不可提前结束租期,退还船舶。
起租日: ,即20 年 月 日。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其他应付款项及支付
(一)租金计算及其支付
租金计算:租金从起租日之日及之时开始计算至最终还船之日之时。
1、本租船合同租金以每个日历月为一期按每日 人民币计算。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2、(首期租金应当在交船当日当时支付至出租人下列指定账户,其后每期租金应当至少提前 日向出租人预付。就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如该期间不足 个月/日的,则应根据换船前的剩余日期及时间按比例计算,并据此预先支付。)
租赁期内,承租人每 预付一次光租租金,第一期租金为交船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之内,之后每期租金支付日为与起租日同一日历日,如遇节假之日则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3、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如该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期限的,租金以承租人实际占用船舶的天数计算,并据此预先支付。承租人应于还船的当日结清全部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承租人应当于租金支付日将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支付至出租人指定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XX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行:X
人民币银行账号:X
(二)承租人应将到期应支付的租金依照本租船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给出租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进行任何扣减。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视为对本租船合同的严重违反,出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二十五 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并撤船。
(三)如船舶全损或失踪,租金支付应自船舶全损或最后得知其信息之时中止。船舶被推定为全损或失踪之日应为船舶最后获得其报告之日。任何已预付(如有)的租金应相应进行调整。
(四)如发生任何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均有权按照迟延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
四、交船期限与解约日
(一)根据双方协商决定,出租人应当在2015年 月 日前,在位于 由承租人指定的安全泊位交付船舶。
(二)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应提前 日给予承租人交船预报通知,并应提前 日给予承租人交船确报通知,并做好相应的交船准备。
(三)如果出租人不能在上述约定期限交付船舶的,出租人可以在交船日之前 天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计抵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 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未予答复的,)则交船期限将顺延至上述通知中所述预计抵达时间后第7天24时止。如果届时仍无法按期交船的(承租人仍未予答复的),出租人有权选择继续顺延或者选择终止本租船合同,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要求出租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交船
(一)出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在船舶所在泊位以船舶现状向承租人交付船舶,承租人应当自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使船壳、机器和设备等各个方面准备就绪以投入本租船合同下的服务。
(二)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接受出租人所交付的船舶并签订船舶交接书(格式见合同附件一)即表明出租人已经妥善履行了本条约定的交付义务,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不再就船舶状况以及相应说明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义务。
(三)承租人应当负责办理船籍国法律及船级社所有要求的所有登记及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呼号),出租人应给予配合。
六、营运限制及可装运货物
(一)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船舶的航行区域为全球(或者选择沿海、近海、远洋)航行,但全球主要船东互保协会不予承保的航区除外。
(二)承租人应当使用船舶从事合法的营运活动,并在本合同约定的航行区域内载运适合船舶用途的、合法的、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非液体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船舶不允许装载或运输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在装运前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装运使用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学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
(三)尽管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在未事先取得保险人同意且未满足船舶保险人有关增加保险费或满足保险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保证船舶不从事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运营及施工,否则承租人应当就由此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间接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还船检验
船东和租船人应当各自指定验船师检验并共同书面确定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都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都由租船人负担。(时间损失则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
除非另有约定,如须入坞检查,入坞的成本及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八、检查
(一)出租人有权在给予承租人合理通知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派指定的验船师进行验船(上船检验的期间不限于船舶在港停泊期间,亦可包括船舶在航期间,承租人应当提供条件以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协助出租人的代表或其指定的验船师上船并随船航行进行检验),承租人对于上述验船师的检验结果应无条件接受;
(1)用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认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检查和检验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任何因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商业目的所进行船舶检查检验不应不合理地影响承租人对船舶的正常营运,但该等检查和检验的成本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并且计入租期。
(三)无论出租人在任何时间提出要求,承租人均应当允许出租人检查并复制所有船舶日志的副本或向出租人提供其所要求的船舶日志的副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另外,当出租人提出要求之时,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有关船舶遭受海事事故或其它事故或船舶遭受损失的全部信息。
九、财产清单、油和备用品
在交船和还船时,承租人应会同出租人对船上的全部设备、装备、装置,包括船上的所有备件、属具以及消耗供应品等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清单并记录状态。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淡水、未启封的供应品、油漆、索具以及其它消耗供应品(不包括备件),并分别按当时采购单价(以原始发票为计算依据或者以交船港/还船港的当时市价购买))购买。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在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内扣除。承租人应当确保在还船前更换所有在财产清单上载明的并在租期内被使用掉的备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十、船舶保养与营运
(一)船舶保养与维修
(1)船舶保养和维修: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及时对于船舶、船机、锅炉、机器、设备、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运转状态,并应进行妥善保养。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及时保养维修船舶,承租人更换租赁船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若承租人采用代用件,应保证代用件的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租赁船舶的价值,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及时保养维修船舶,并应当符合船级社的要求,维持船舶船级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2)新船级及其它安全要求:为满足新船级要求或按照强制性法规规定,需要为了船舶的继续营运对于船舶进行任何改装或改变,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对船舶的改装和改变造成承租人成本(不包括承租人的时间损失,该期间内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超过按照本合同约定投保的船舶保险价值的5%,在考虑了包括剩余租期的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有关租金率变化和费用分摊等由双方临行协商约定。
(3)财务担保:承租人应在起租前或起租时安排,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任何政府或其部门或主管机关要求的第三人责任财务担保或保证,以使船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可以合法进入、停留或离开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港口、地域、领海或毗邻水域,而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滞留或遭受任何处罚。否则,承租人应当就其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时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船舶营运:承租人应自负费用、自行雇佣、安排人员在租期内为船舶供应伙食,安排航行营运,为船舶提供物料供应、燃油,对船舶进行修理,并承担本租船合同下所有与船舶使用及营运有关的无论任何性质或类型的成本或花费。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及船员应作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即使上述人员系出租人所指派。上述人员与出租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
承租人应当遵守船旗国或任何其他应适用的法律中有关高级船员及船员的规定。船舶营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将其拟进行的船舶营运安排、船舶入坞计划及船舶所进行的重要修理通知出租人及抵押权人。
(四)船旗及名称:在租期内,承租人有权选择油漆船舶的颜色,安装其烟囱标志,并悬挂其公司旗帜。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变更船舶的船名。
(五)船舶装备、设备及属具的使用: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属具,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当随时自负费用将受损或耗损而不适宜使用的设备项目予以更换,但应当使用相同质量的零件或设备,且不得减损船舶价值。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权自负费用安装额外的设备,但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时将该设备移除。
(六)定期进坞:为履行承租人在本合同下关于船舶营运、维修及保养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定期安排船舶进坞进行检验检验、清洁及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并在必要时对船舶进行修理。除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应于交船后每 个月或船级社或船旗国所要求的其他周期定期安排船舶进坞。虽然有本条要求,但如承租人未能及时履行船舶营运、维修及保养的义务,出租人有权要求船舶进坞进行检验检验、清洁及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及进行必要的修理,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坞检特检费用)及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七)承租人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所有为船舶所进行的年度检验、特别检验及修理/保养计划,出租人有权派代表或验船师参加。
十一、抵押
除非另有说明和约定,出租人保证其没有在船舶上设定抵押;经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可以在船舶上设定抵押。
十二、船舶保险与修理
(一)雇主责任等保险和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自付费用用于接受船舶交付时办妥,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雇主责任保险,并在交船时提供前述保险的证明,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于上一期雇主责任保险结束前妥善安排续保,并在新一期保险开始前将续保的保单、保险凭证或其它证明提高给出租人。
(二)船壳险、保赔保险等保险和续保
所有的船壳与机器保险、油污责任险、战争险和保赔保险,以及其它与船舶经营有关的强制性保险以及相关财务担保都由承租人负责安排投保,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等保险的效力。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应于上一期保险结束前妥善安排续保,并在新一期保险开始前将续保的保单、保险凭证或其它证明提供给出租人。承租人应在交船时提供前述保险的证明,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非承保范围的修理
就非承保范围内的和/或未超过起赔额部分的或免赔额部分的船舶其他任何性质的修理、事故、责任、第三方索赔等,应当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所有的成本和费用。
(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跟本船舶有关的任何保险均应以出租人及承租人为共同的被保险人。但无论是何种险种,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一栏,那么出租人须为第一受益人。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确保履行租赁船舶各项保险的保险人和加入的保赔协会在保单、保险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不时要求的所有保证义务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五)附加险
如果承租人、出租人认为必要且保险条款允许,承租人可安排附加保险,所安排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 为限。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所投保的附加保险的信息,包括任何批单或保单及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保险人的同意系必要条件)。
(六)船舶全损
在船舶成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约定全损系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或约定或协商一致确定的全损,承租人在与保险人作出该类和解协议或约定前,应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当支付的所有全损理赔款项应当支付给出租人。而出租人应根据其与承租人在船舶上的各自利益,将该等款项再分配给承租人。发生前述全损事故时,租船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船东。
船舶适用推定全损时,应承租人要求,船东应当立即提供所需的文件,以便承租人能将船舶委付给保险人并按推定全损索赔。
(七)船舶的保险价值
出租人与承租人确认船舶的保险价值为人民币 以上。
十三、还船
在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应当在在世界范围内的任意一个安全港口或安全锚地,船舶离港时的最后一个引航员下船地点的码头或安全泊位交还给出租人;港口、码头、泊位安全由承租人负责。
承租人应给予出租人不少于 连续日的关于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口、地点之预报通知,以及不少于 连续日的关于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地点的确报通知。此后,船舶动态如有任何变动,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如承租人无法在租期内还船,就超过租期的时间,承租人应按日支付等同于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率另加10%计算的租金,或市场租金,二者取高者。本租船合同所有的其它条款、条件及规定在该期间内继续适用。
在第十条优先适用的情况下,船舶应以交船时同样良好的结构、状态、船况、船级交还给出租人,但自然损耗除外。否则,出租人有权书面拒绝接受还船。在接到出租人拒绝接受还船的通知后,承租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时间内恢复船舶状态。承租人应当承担有关恢复原状的费用,就超过租期的时间,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率另加10%计算的租金,或市场租金,二者取高者,支付租金;
出租人亦可选择接受承租人的还船,但此行为不影响其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此外,应出租人的要求,承租人将根据第十条在租期内对船舶作出的各项改变,予以移除或者恢复以及对船舶登记状况予以恢复,并承担费用和时间。
还船时,承租人应当负责办理完毕所有登记及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船舶保险、呼号),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应给予配合。
还船时,船舶检验周期应为最近一期,船级证书的有效期至少在XXX时间内继须有效。
十四、船舶上无其它权利负担以及被扣留的危险
承租人不应当使船舶遭受因承租人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任何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或其它优先于出租人对船舶的权利,亦不应当使船舶因任何原因被扣留或滞留。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承租人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终结该等权利在船舶上继续存在,并使船舶被释放。对于因前述原因所造成的出租人各类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同意,在租期内,于船舶的显著位置固定内容如下的公告:“本船为(XX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其系出租给 ,根据租船合同的约定,承租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及权限创设、引起或同意在船舶上有任何性质类型的留置权或船舶优先权”。
十五、赔偿
(一)因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而引发的任何后果和责任,承租人同意就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仅因出租人是租赁船舶的所有权人而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则承租人应给予出租人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足额赔偿,并消除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全面负责运营租赁船舶所产生的所有与第三方的索赔、诉讼、仲裁等纠纷处理事项。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该等索赔、诉讼或仲裁等纠纷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租赁船舶因此被扣留、扣押或留置,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租赁船舶获释。留置或扣押期间,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出租人为协助承租人处理该等纠纷所需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承担责任使船舶获释,出租人有权代替承租人采取措施或进行赔偿,使租赁船舶获释,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十六、留置权
就本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可以主张的所有索赔,出租人有权留置属于或应支付给承租人的或任何转租承租人的所有货物、转租租金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
十七、海难救助
船舶所实施的所有海难救助(禁止拖带)的利益,均归承租人享有,而因此所遭受损坏而进行修复的费用亦应由承租人承担。
十八、残骸移除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造成航行障碍,就出租人因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行障碍而应负责支付或应付任何性质的款项,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直接向第三方进行支付,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关于支付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在出租人自行支付了上述款项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当将上述款项支付予出租人。
十九、共同海损
除另有约定外,有关船舶共同海损的理算将根据北京理算规则以及当时适用的修订规则进行。
二十、转让、转租及出售
(一)非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他人或将船舶以光租或期租方式转租他人。
(二)出租人在租期内可以将船舶出售,承租人不得拒绝。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在同等价款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有权向第三人转让本租船合同下的收益权,并在转让后通知承租人。
(三)承租人不得在租赁船舶上设立或使得租赁船舶被设立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得将其作为投资合作条件设立公司或其他组织,亦不得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船舶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终止租约。
二十一、运输
(一)承租人在本租船合同期内不得从事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二)承租人在本合同租期内所签发的船载货物运输的所有单证中应包含一首要条款,以并入任何在该贸易区域内有关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所应强制适用的法律。如没有此类法律,上述文件则应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另外,上述文件还应包含新杰森条款及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如果承租人若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对本租船合同的严重违反,出租人有权按照本租船合同第 二十五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并撤船。
二十二、履约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执行,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提供第三人履约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
若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约定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船舶,且若在交船期限届满后 3 个银行工作日内承租人仍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履约担保及履行上述签订《保证合同》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出租人有权就合同解除导致其所遭受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
上述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并不影响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及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也不构成对于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权利的影响。
二十三、战争
(一)在本条款中,“战争风险”一词含义应包括由任何人、组织、恐怖分子或政治团体或任何国家政府等所进行的可能会危及或很可能危及或造成危及船舶、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舶上人员的任何战争(包括实际交战或存在此威胁)、战争行为、内战、敌对行为、革命、叛乱、内乱、类战行为、安置水雷(无论实际安置或经通报已安置)、海盗行为、恐怖分子行为、敌对或恶意损毁行为、封锁(无论是否是针对所有船舶或选择性针对某些船旗或所有权的船舶或针对某些特定货物或船员或针对任何其他情况)。
(二)除事先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外,船舶不应继续驶往或通过那些根据出租人合理判断从而合理显示出船舶、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可能会或很有可能会被置于战争风险的任何港口、地方、地区或区域(无论是陆域或海域)、或任何水道或运河。如果船舶已位于前述地点,只有在船舶进入后并且开始对船舶构成危险时,出租人才有权要求承租人指示船舶驶离该地区。
(三)船舶不应装载任何违禁货物,或通过任何封锁线,无论该封锁线是针对所有船舶或以任何方式选择性针对某些特定船旗或所有权的船舶,或针对某些特定货物或船员或针对其他情况,且船舶不应前往会使其成为或很有可能会使其成为交战国有权搜索和/或没收目标的地区。
(四)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提出下列要求并且承租人有义务:
(1)遵守船旗国政府,或任何其他有权行使其命令或指令的政府、团体或组织所发出的有关驶离、驶往、指定航行路线、护卫航行、停靠港、停航、目的地、卸货、交付货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所作出的所有命令、指令、建议或通告。
(2)遵守任何战争险保险人依战争险保单条款规定所作出的命令、指令或建议。
(3)遵守适用于出租人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任何决议、任何其他有权签署或提出类似决议或指令的超国家组织的有效命令中的相关条款,并遵守为实施上述适用于出租人的决议或指令或命令的国内法,同时应服从上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命令或指令。
(五)一旦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在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任何二个或二个以上国家间爆发,出租人及承租人都有权解除本租船合同,在此情况下,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船上有货物,承租人应在目的港卸货后还船给出租人,或如果船舶发生本条所称的被阻止抵达或进入的情况,则承租人应在出租人所指定的一个新的、开放的安全港口卸货后向出租人交还船舶。如果船舶没有装载货物,则在当时船舶所在港口,或如果船舶在海上,则在出租人所指定的一个新的、开放的安全港口还船给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租金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继续支付,并且除前述情况外,本租船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将继续适用至还船为止。
二十四、经纪人佣金
本租赁合同无经纪人佣金。
二十五、合同终止
(一)承租人违约:如出现下列情况,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并于书面通知承租人后立即终止本租船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1)承租人未能依照第三条约定支付租金,且只要任何一期租金支付延迟超过 5个连续日,和/或各期租金支付迟延累计超过10个连续日,若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3 个银行工作日(以付款银行所在地为准)之内补足租金。如承租人未能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支付足额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并无需再行通知承租人而终止本租船合同。出租人要求付款所做出的任何表示并不构成出租人对于本款约定权利的放弃。
若承租人未能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归还船舶的,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的两倍,按照指定还船日至实际还船日之实际占用天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承租人未能符合下列各条款要求:
第六条(营运限制及可装运货物)
第十二条(船舶保险与修理)
出租人有权选择,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撤船并终止本租船合同,或书面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宽限天数使其修正违约,但如承租人未能遵守该通知,出租人有权立即撤船并终止本租船合同。
(3)如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船舶保养与维修)中要求承租人应修正违约并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船舶保险及船级的约定,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但承租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的。
(4)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有违约事件发生。
(5)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在收到出租人的书面催告后,拒绝改正或无法补救或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救;和/或承租人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船舶和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或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违约
如因出租人任何违反本合同下的义务而导致承租人被剥夺对于船舶的使用,且该违约在承租人书面通知出租人后的14个连续日内持续存在的,则承租人有权在书面通知出租人后立即终止本租船合同。
(三)自行终止
出租人出售船舶
(四)船舶全损
如船舶成为实际全损或宣布为推定或约定全损的,本合同应同时被视为终止。(在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时,合同则从有关承租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或者由适当的裁判机构裁定发生全损的时候,合同终止。推定全损和约定全损须经过出租人同意)。
(五)如一方被责令或通过相关决议结束营业、解散、清算或破产(但重组或合并除外),或已指定接管人,或在其发生迟延付款、中止营业或在与其债权人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任何特别安排或和解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在书面通知该方后立即终止本租船合同。
(六)终止本租船合同不应影响双方于终止之日以前已产生的所有的权利和请求。
二十六、争议解决及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理解并执行。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七、其他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在租期届满时选择续租船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部分无正文)
甲方(出租人):XX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日期:20 年 月 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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