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汽车吊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市地下综合试点城市PPP项目
二工区汽车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方(乙方):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汽车吊租赁合同
租用单位(甲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单位(乙方):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互助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最大安装
幅度起重量
单位
月租赁费
(万元/台)
第二条:租赁物的用途
本汽车吊在承租方施工的地点位于 市钟山区 ,用于市地下综合试点城市PPP项目二工区范围内管廊工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
第一台起租日期:20xx 年 2月 15 日至20xx年 10 月 30 日
第二台起租日期:20xx年 3月 5 日至20xx年 10 月 30 日
(具体时间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通知之日止)。
3.2承租方因实际工作需要提前退还汽车吊,应提前10日通知出租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出租方收取汽车吊月租金 32000.00元/月/台,柴油由承租方提供,每台汽车吊配备2名操作人员,满足承租方汽车吊24小时连续施工的要求。如需满足承租方汽车吊24小时连续施工的要求。
4.2出租方负责汽车吊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之能够保持正常的使用,月租赁费中已包含汽车吊的转场、运输、吊装、预埋件、加节、验收、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4.3 汽车吊租金包括财产使用费、 司机工资 、机械设备维修及保养费等组成。
4.4自汽车吊经验收合格项目签发《开工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出租方每月支付租金一次,承租方以每月25日作为结算日期,并在一个月内支付月租金的70%。
4.5最后1个月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机械设备出场后3月内承租方付清全部余款。
4.6甲方支付租赁费前乙方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规定的营业范围内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5.1本合同生效后,以承租方通知为准,出租方应及时将汽车吊开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并在承租方指定地点将汽车吊检查、调整完整,转场费已包含在月租费中,由出租方负责。
5.2汽车吊进场后, 出租方进行自检合格,向承租方汇报,由承租方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
5.3验收合格后,出租方应在5日内为承租方提供交付使用的全部资料。承租方项目签发《开工使用通知单》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及租金。
第六条 租赁物的保管、保养与维修:
6.1租赁期间承租方为出租方汽车吊司机及维护人员提供工地宿舍,床及床上用品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身的配套设备。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汽车吊损坏或配件丢失的,由出租方负责。
6.2租赁期间,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承租方为出租方提供每月累计不少于24小时的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时间。出租方每月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上述时间承租方有权扣除出租方机械故障停止期间的租赁费。
6.3出租方保证机械设备连续运转,维修尽量不影响正常施工,每次维修时间连续不得超过4小时,每星期维修保养累计不超过8小时,每月维修保养累计不超过24小时。如出租方的维修时间超过上述,影响承租方正常施工,出租方应免除维修期间的租金或减收租金,严重影响承租方施工,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6.4租赁期间,汽车吊及配套设备的维修及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七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7.1应当提供下列汽车吊及配套设备使用的条件。
7.1.1适于汽车吊及配套设备使用的场地。
7.2应当结合工程情况适时对汽车吊操作人员、信号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特殊工序作业及安全交底。
7.3应当为汽车吊操作人员提供住宿条件。
7.4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汽车吊及配套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
7.5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应当监督出租方按约定对吊车进行检查保养,以利安全生产。
7.6春节期间报停不超过二个月,报停及启动时承租方出具相应单据。报停期间承租方不再支付外用汽车吊月租费。
7.7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第八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提供的汽车吊及配套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8.1.1技术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1.2符合机械的噪声排放GB12523-90标准以及防漏油等规定。
8.1.3汽车吊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的有效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全许可证、统一编号等资质。
8.2应当提供下列相关配套材料和设施:
8.2.2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8.3应当保证吊车外观整洁,操作规程清晰,必要的应为吊车喷漆,费用自负。
8.4应当为每台吊车配备最少2名操作人员(即司机),其中1人为机长。
8.5吊车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维修保养机械设备,服从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虚心接受各级安全部门的检查,随叫随到,不得刁难承租方。
8.6出租方应当每月向承租方了解吊车及操作人员情况,认真听取承租方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7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8.8出租方进场汽车吊超过3台(含3台)时应为工地提供一名现场工长负责整个工地吊车安全运转协调工作。
第九条 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变更
9.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吊车和配套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吊车和配套设备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9.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吊车和配套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抵押。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0.1.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未经出租方同意,转让、转租租赁物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并赔偿相关损失。
10.2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0.2.1在租赁期内,机械设备频繁出现故障,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保养,影响正常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2个月内,出租方无权停止机械作业,承租方将尽力解决资金问题。
11.2机械设备未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机械设备不能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机械设备由承租方签发《开工使用通知单》后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承租方执四份,出租方执一份。
甲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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