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服务协议管理服务协议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一 年 月管理服务协议甲 方: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传 真:乙 方: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联系地址:xx市x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x传 真:xx乙方为开发位于广州xx的xxxx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委托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并与甲方及其他当事人共同签署了编号为【XX-J-XX号-07】的委托监管协议,就本项目项下项目管理等事宜提供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 管理服务及内容1.1
2、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管理服务,甲方接受该委托。1.2乙方委托甲方就本项目向乙方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意见和建议:甲方选派具有专业项目开发、管理经验的业务专家为乙方提供项目开发运营管理服务,包括现金流预测、投融资方案设计、成本、销售、资金管控等,具体以委托监管协议约定为准。2. 协议期限2.1乙方聘请甲方提供管理服务的期限为自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的上海陆生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增资款或通过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发放第一笔信托贷款之日(以在先之日为准,以下简称“服务起始日”)起,至合伙企业按照编号为【XX-J-XX号-03】的关于xxxxxx地块
3、项目之合作协议及编号为【XX-x】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收回全部出资及投资收益,以及信托贷款本息之日止。2.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续期。协议期限届满后如需续期,管理服务费另行协商。3. 服务方式甲方提供管理服务的服务方式可为书面文件(含电传、信件、传真等),也可为口头方式(面谈、电话),具体以委托监管协议约定为准。4. 甲方义务4.1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提供管理服务,不得超越乙方的授权范围或从事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4.2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勤勉、客观、谨慎地提供管理服务。4.3对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所获知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5. 乙方义务5.1将委托
4、意图明确告知甲方,并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相关资料及信息。5.2对甲方提交的各项建议,乙方有权提出质询。若该等建议不涉及委托监管协议的强制性规定事项,乙方自主决定是否采用。乙方参考甲方建议所作的投融资决策,由此引发的投融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5.3按协议约定支付管理服务费。5.4对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所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6. 管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6.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费率为0.9%/年,根据合伙企业向乙方支付的各期股权增资款及发放的各期信托贷款金额分期计算。6.2任意一期增资款或信托贷款对应的管理服务费均按以下方式计算与收取:6.2.1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10个工作
5、日内,支付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的第一部分管理服务费,金额为:该期增资款总额+该期信托贷款总额0.9%;6.2.2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的第二部分管理服务费,金额为:该期增资款总额+该期信托贷款总额0.9%2;6.2.3如标的股权投资退出日或信托贷款到期日晚于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届满18个月之日(不含)且早于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届满24个月之日(不含)的,则标的股权投资退出日/信托贷款到期日(以时间在后者为准)支付当期补偿款,金额为:该期增资款总额+该期信托贷款总额1.3%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18个月之日(含)至标的
6、股权投资退出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如标的股权投资退出日或信托贷款到期日晚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24个月之日(含)的,则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届满24个月之日支付当期补偿款,金额为:该期增资款总额+该期信托贷款总额1.3%2;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投资退出日按如下方式确定:如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受让标的股权的,则为xx集团应支付标的股权受让价款之日,除此之外,则为合伙企业收到标的股权全部处置收入之日。6.2.4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届满24个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的第三部分管理服务费,金额为:该期增资款总额+该期信托贷款总额0.9
7、%该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届满24个月之日(含)至第一期增资款/信托贷款放款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365。其他情况下乙方提前偿还信托贷款或返还出资款的,甲方已经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不返还。6.3乙方应按时将到期应付的管理服务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开 户 行:x7. 其他7.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7.2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免责,甲方无需返还给乙方任何已经收取的管理服务费。7.3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7.4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7.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7.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管理服务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签署地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