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0xx】xx字第 号
甲方:xx医药有限公司
电话:x 传真:x
地址: x
乙方:xx(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x 传真:x 邮编:xx
地址: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法律服务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就 xx医药有限公司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项目(下称“项目”)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xx 律师承办该法律服务项目,必要时候由其他律师及助理予以协助。
第二条 服务内容
双方约定,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就交易结构的合规性提出专业建议,并且就交易结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基础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文件的法律风险、基础资产的质量、权属、违约风险等。
(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主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且就交易主体的适格性及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起草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购销协议》、《闽兴医药有限公司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中粮信托—闽兴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项目合同》、《中粮信托—闽兴医药xx年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保证合同》等债权融资计划涉及到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五)出具本项目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机构所涉主体的相关资质分析;债权融资计划中信托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债权融资计划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权利负担情况;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应收账款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债权融资计划信用增级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债权融资计划在北金所挂牌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债权融资计划的总体法律意见等。
(六)审核并修改本次闽兴医药债权融资计划发行所须的其他法律文件;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或风险,但不得对项目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定期听取甲方意见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四)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法院指令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乙方应当对本次项目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七)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三)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法院指令或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务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建议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指定 黄胜锦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双方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双方协商同意:
(一) 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0万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二)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 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收到律师费后开具发票给甲方。
(三)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xx(上海)律师事务所
收款账号:xx
银行名称:xx
(四)甲方应当依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未支付前,乙方无义务开展对应的工作。
第六条 异地办案差旅费和第三方费用
(一)差旅费已包含在本次法律服务报价内,甲方无须另外支付差旅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事项、律师代理费、委托人等),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等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仅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非特殊情况(因病、因事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办案律师的;
2. 有明确证据证明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 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 甲方逾期七日仍不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本项目相关法律事务的;
2.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或结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费的;
3.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
(二)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或合同解除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项目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甲方:xx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xx(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xx年12月27日 签约时间: xx年12月27日
签约地点: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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