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x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资金保管合同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x月甲方名称: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注册住址: x办公地址:x邮编:x联系人: x电话:x传真:x乙方(保管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注册住址:x办公地址:x邮编:x联系人:x电话:x传真:x鉴于: 甲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有权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乙方为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享有充
2、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信托财产保管业务。甲方保证其发行的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以下称“本信托”)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信托的受托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信托资金的保管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资金保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及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合同(含“鉴于”条款)中具有下列含义:释义:1、委托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受托人:指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即甲方。3、受益人:指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4、保
3、管银行/保管人:指乙方。5、信托专户银行结算账户/信托财产专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划付认购资金以及保管、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类信托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6、划款指令:指甲方及其授权机构通过书面文件(含复印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向乙方发出的关于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委托人账户划付认购资金、向受益人账户划付信托利益、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费用以及其他投资交易指令等。7、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标的资产”以及因“标的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8、信托财产总值:指加入本信托的全
4、部“标的资产”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9、本信托/信托:指甲方设立的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10、信托合同:指编号为x号的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11、本合同:指本保管合同。12、信托资金/财产:指本信托项下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所获得的货币资金类信托财产。13、费用收益:指本信托项下的费用/收益。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合同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规定。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期限1.1 乙方应提供以下信托资金保管服务:1.1.1 信托财产专户内信托资金的保管;1.1.2 划款指令的执行;1.1.3
5、 会计核算;1.1.4 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1.1.5 信托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的清算;1.1.6 信息披露及投资交易监督; 1.1.7认购资金的划付。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上述信托资金保管服务,乙方接受委托,根据信托合同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约定范围内的信托资金保管服务,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1.2委托期限甲方应根据信托合同、本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本信托成立当日,及时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于认购资金存入当日向乙方发送加盖甲方公章的起始运作通知书(见附件六)。乙方确认认购资金已到账且与起始运作通知书所述内容一致后,向甲方签发回执以及保管人预留印
6、鉴书(见附件六和附件七),乙方开始提供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信托资金保管服务。委托期限从起始运作通知书及回执所述的起始日开始,至本信托终止且按照信托文件清算、分配完毕之日时终止。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的授权,对信托财产行使受托管理权。2.1.2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受托人管理费,以及其他应由受托人收取的费用。2.1.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附件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2.1.4国家有关法
7、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信托资金。2.2.2所有划款指令或其他通知,应以约定的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做出,并且加盖本合同第5.2.1款指定的印鉴。2.2.3 向乙方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与本信托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的有关合同、凭证、信托财产财务状况证明文件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信托资金保管职责而要求甲方及/或甲方的授权机构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等。如上述有关合同、凭证、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甲方及/或甲方的授权机构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及/或甲方的授权机构延迟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或者导致信托
8、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2.4甲方应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保存期为15年。2.2.5按本合同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保管费。2.2.6接受乙方依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就本信托的投资运作及资金划拨的监督,在收到乙方要求纠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及时纠正不当行为,或及时对乙方的书面通知进行解释说明。在整改期限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乙方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乙方并改正(如需)。2.2.7因甲方原因导致信托资金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托合同或本合同的方式被非法挪用、提取、被查封或用
9、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挪用、提取或质押的信托资金,或解押被查封的资金,且支付按挪用、提取、被查封或质押的资金金额或者当日信托财产核算的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2.2.8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联系人见附件三)。2.2.9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信托保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2.2.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托的受托人的义务以及信托的报备、报告等义务。如因甲方未履行信托的受托人的义务造成信托未报备、报告或未及时报备
10、、报告,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免责。2.2.11 甲方根据信托合同、本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乙方保管行为的监督权,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甲方保证,上述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影响乙方的日常运营。2.2.12 甲方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业务及本信托进行宣传推介的,如有涉及乙方的相关信息,应当如实记载,不得有虚假记载、欺诈、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泄露乙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将上述的宣传推介材料在发行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发送至乙方。2.2.13 甲方在此确认,乙方依据本合同对本信托提供约定范围内的信托资金保管服务,不应被视为乙方对本信托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
11、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乙方不承担本信托的偿还责任,也不为本信托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1.14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的本信托保管业务报告(以下简称“保管业务报告”),甲方如对保管业务报告所载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保管业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如甲方没有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承认并接受保管业务报告所载内容。甲方不得在剩余的委托期限内以及本合同终止后就该保管业务报告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2.2.15 甲方在此确认,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乙方审核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后由乙
12、方划出,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未经乙方的同意通过任何方式挪用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2.2.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对信托财产专户内信托资金行使保管、监督、清算、核算,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职能。3.1.2对甲方就本信托的投资运作及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或信托合同、信托合同附件约定时,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纠正。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整改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乙方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13、乙方并改正(如需)。甲方未按规定及时纠正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对其相关指令不予执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委托人、受益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1.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与本信托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的有关合同、凭证、信托财产财务状况证明文件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信托资金保管职责而要求甲方及/或甲方的授权机构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等。3.1.4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乙方收取的费用。3.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3.2乙方的
14、义务:3.2.1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信托资金保管,划款指令的执行,会计核算,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收益的核算和分配、信托财产清算、信息披露以及投资交易监督等服务。3.2.2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乙方的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3.2.3乙方不得将信托资金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擅自动用或处分信托资金。3.2.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3.2.5因乙方过错导致信托资金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托合同或本合同的方式被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等,即视为乙方违约。被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的信托资金必
15、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且支付按挪用、提取、被查封或质押的资金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3.2.6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3.2.7根据双方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本信托保管业务报告(保管业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的前提下由乙方决定)。3.2.8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保存期为15年。3.2.9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清算,对甲方的信托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复核,并将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3.2
16、.10甲乙双方在此确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管职责范围,仅限于甲方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乙方不对除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外的其他信托财产承担保管责任。同时,乙方仅对信托专户内的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3.2.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四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4.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与管理4.1.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为本信托开立、注销、变更信托财产专户(见附件四),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xx银行江北新区分行为本信托开立信托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信托信托财产专户,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预留3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公司财务专用章“xx信托有限公
17、司财务专用章(10)”、甲方的个人名章“xx”、乙方指定人员名章“xx印”。甲方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指定人员名章由乙方负责保管。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不可售卖支票。乙方应协助甲方为托管专户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所有具备划款操作权限的网银密钥由乙方保管和使用。在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本信托财产专户,亦不得更换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需要对信托财产专户的网银进行变更等操作,需提前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自行变更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资产脱离乙方实际控制时,乙方对该部分现金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造成
18、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1.2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4.1.3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4.2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属于信托的货币资金全部存放于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年利率0.72%/年计算,本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专户内的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4.3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4.4甲方至少应在本信托成立日前一
19、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甲方应保证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复印件内容为准):4.4.1信托合同、信托单位认购合同之复印件;4.4.2信托说明书之复印件(如有);4.4.3保管合同原件;4.4.4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资料。4.5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乙方开始履行保管职责。乙方只负责保管本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对除此之外的本信托其他信托财产,乙方不负保管责任。甲方应在信托期限内协助乙方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管理。第五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5.1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及有效的资金用途说明进行本信托的资金划拨。5.2划款指令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20、5.2.1被授权人的指定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见附件一),以提供被授权人预留印鉴样本,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被授权人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权限。乙方根据上述授权通知书进行划款指令的审查。如甲方以传真或复印件方式发送上述授权通知书的,应当在传真或复印件发送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送达授权通知书原件。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传真或复印件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复印件为准。由此产生的任何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5.2.2被授权人的变更甲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
21、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及新预留印鉴样本,并通过电话与乙方确认,变更通知及印鉴样本须加盖甲方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甲方不执行电话确认程序,授权变更不生效。新的被授权人权限自甲方电话通知并确认乙方收到该传真后生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及预留印鉴样本的原件送交乙方,原件内容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的内容为准,甲方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传真的内容为准。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方式执行变更或者变更授权因任何理由不生效而造成乙方对授权文件提出异议的,则该变更不生效。对于经本合同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
22、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由于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出被授权人终止或变更书面通知,乙方按照仍然有效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执行划款的,仍视为乙方正确履行本合同第1.1条的保管职责,乙方不承担因该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5.3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5.3.1划款指令(如附件二)必须附资金用途说明,并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付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授权盖章、签字、日期和其他根据乙方要求需要载明的事项。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
23、令同时,须向乙方提供用款相关文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认购合同等在内的文件,具体文件以乙方要求为准。批量支付指令内容:因收益分配等需进行批量支付时,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批量支付文件模版(如附件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批量支付文件。5.3.2 甲方的划款指令及用款相关文件(如有)以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并同时通过电话向乙方进行确认,乙方不再通过电话查证的方式向甲方逐笔确认。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传真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的内容为准。5.3.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各项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甲方承诺,如甲方及/或甲方
24、的授权机构发送至乙方的文件、资料与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资金保管服务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同时乙方,乙方自收到变更信息的书面通知起,按照新的信息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资金保管职责;因甲方及/或甲方的授权机构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依照原信息办理资金划付的,仍视为乙方正确履行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资金保管职责,乙方不承担因该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若不违反信托合同及本合同规定,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5.3.4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25、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个工作小时内执行划款。划款指令最后收单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下午15:00,收单时间的确认以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资金足额、相关付款文件齐全、划款指令内容符合要求为前提。超过收单时间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支付成功并予免责。由于指令传不及时或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5.4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5.4.1若因乙方在执行划款指令时未按本合同第5.3.3要求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本信托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本
26、信托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4.2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范围对信托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5.4.3 乙方基于本合同第5.3条所涉文件实施的划款行为均视为已正确履行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资金保管职责,上述划款行为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 会计核算6.1会计建账乙方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以本信托名义对本信托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所有会计原始
27、凭证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复印件并据此建账。6.2会计核算制度乙方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上述规定中未明确的会计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6.3 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不估值,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各项投资收益和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资产。6.4账务核对乙方于每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对甲方出具的上月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如果双方账务核对后结果不一致,应及时沟通并共同查明原因、调整账务。对于双方在账务处理中意见无法统一的,应先以甲方意见为准进行账务处理和公告,如涉及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
28、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如乙方认为甲方处理结果有损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对账务处理结果承担全部责任。6.4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及合同终止前,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双方均应允许对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各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6.5甲方为本信托的会计责任人。第七条、信托费用在本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按照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计算和支付。其中:保管人为本信托提供资金保管服务,有权收取保管费,保管费年费率为0.01%/年,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以全部未
29、注销信托单位未偿本金余额为基数并按0.01/年的费率计算。保管费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按日计提,按季度支付,截至每一“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保管费”由受托人于该核算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有效存续尚未注销的全部信托单位未偿本金余额0.01 %365。保管人收取本合同项下保管费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 信托计划开户行: x账 号:x当日有效存续尚未注销的全部信托单位未偿本金余额由甲方提供给保管人。第八条 信托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的清算8.1信托存续期间内,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将本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按信托合同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负债,按照信托合同
30、第十条的约定进行分配,本信托终止后,乙方监督甲方按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和甲方指令,在支付信托财产相关费用以后,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8.2本信托终止,甲方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将本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按信托合同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负债。应在本信托终止后30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按信托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方式向全体受益人披露。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信托清算日应收利息与信托财产专户销户日实际到账利息存在尾差时,采取追加或扣减受托人享有的信托管理费的
31、方式解决。如因甲方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之前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所产生的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第九条 信息披露和投资交易监督9.1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进行信息披露。9.2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9.3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和核查9.3.1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运用范围为:按照信托合同划付认购资金、进行投资、分配信托利益和支付信托费用。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投资交易监督仅限于以下投资范围及/或投资限制:按照信
32、托合同进行投资、资金划付、信托利益分配和支付信托费用。乙方不对甲方第二部分信托报酬进行复核。9.3.2乙方审核甲方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以及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信托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改正。9.3.3甲方负责及时取得信托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权利凭证,原件由甲方保留。为便于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的义务,甲方应将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后移交乙方留存。9.4 由于甲方未向乙方提供本信托项下的财产权利凭证复印件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免责。乙方不对除信托资
33、金外的信托财产承担保管责任。9.4 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信托财产评估报告,乙方不做评价。第十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信托财产运作明细、保管运作明细等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除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或者向第三方披露。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甲乙双方确定,合同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34、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信托财产和协议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甲、乙双方仅依据信托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信托文件和保管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对方或其他信托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甲乙双方在此确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收取的保管费。11.2 甲方的违约责任1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1.2.2 若甲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乙方所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2.3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
35、此而受到的损失。11.3 乙方的违约责任11.3.1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1.3.2若乙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4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信托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11.5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11.6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方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11.6.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36、、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由第三方行为引起的通讯、网络、电力事故,以及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和信托财产的完整;11.6.2 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11.7 乙方的免责条款11.7.1非因乙方过错,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责。11.7.2由于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乙方不承担责
37、任。11.7.3 对于保管的信托资金出现如下情形不承担责任:(1)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而致使乙方延迟资金划拨。(2)非因乙方原因,保管的信托资金应收款项未按时到账。(3)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保管的信托资金损失。11.7.4在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资金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冻结、查封或扣押的情况下,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有关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乙方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的依法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理财财产专户和/或理财产品资金,给甲方带来的任何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1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8、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2.2 合同的终止12.2.1本信托受托人变更的,乙方有权在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单方解除本协议。12.2.2 本合同根据本合同1.2条规定期限结束而终止。12.2.3本信托因任何原因终止的,本合同终止。12.2.4若甲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本合同予以终止。12.2.5 若乙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的继受人承继。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甲方应保证其向
39、乙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及有关凭证、合同(含复印件)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违反上述保证,由此给乙方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_14.1.1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14.1.1、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1.2、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华南
40、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14.2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其签字代表已经取得了签署本合同及采取其他相关行动的所有必要的授权。14.3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14.4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方、乙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14.5本
41、合同构成信托及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信托保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14.7甲乙双方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合同,其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任何政府官员、本协议对方、任何相关第三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者顾问在内的任何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贿赂行为。14.6 本合同涉及的文件、资料、数据、指令的发送,均以书面形式发送正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扫描件等形式发送的,发送方应保留原件
42、,接收方应保留复印件及/或传真件。发送方应保证原件与复印件及/或传真件一致。14.7 本合同涉及的文件、资料、数据、指令的发送,均应发送至本合同指定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8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资金保管合同之签署页)甲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年月日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 年 月 日附件一授权通知书xx银行资产托管部:根据xx
43、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资金保管合同(合同编号:),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保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在本授权生效之日,原授权同时废止(如有)。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姓名权限签字样本印章样本经办复核审批指令发送用章 (用章样本)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3、同一类型权限有多人时,其中任何一人签字或印章均有效。xx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
44、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附件二信托项目划款指令指令发送日期:指令编号:指令支付日期:最后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金额小写:¥付款户名:付款帐号:付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帐号:收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市和地级市:收款方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非必填项):用途(25个汉字以内):附件(张)备注:第三方存管专用保管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转保管账户预留印鉴(发送指令用章):经办:审批:复核:(以下为托管银行填写部分)托管银行备注:清算经办:清算复核:清算审批:附件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托管部岗 位姓 名分机传真电话手 机业务联系协调人划款指令接收人/会计核算
45、资金清算证券交易数据专用接收电子邮箱:邮件联系方式: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信托联系人名单传真电话:岗 位姓 名分机电子邮箱手 机协调人投资监督协调人附件四:信托项目指定账户:一、信托财产专户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二、受托人管理费账户: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三、保管费账户:注:以上信息若为空白,需另行提供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附件五批量支付文件模板顺序号付款帐号付款帐号名称收款帐号收款帐号名称收款帐号开户行转账类型(行内 1/行外 2)收报行联行号金额汇款用途受托人指令章: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附注:1、上述收益分配/本金支付指令提供用印指令的同时,还需将支付明细以excel形式发送保管人;2、上述表格需按照收款账户性质分别填制两张表格: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收款账户为机构账户;3、每张指令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