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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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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经贸大学章程序 言xx经贸大学是xx省重点建设的骨干大学。1995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xx财经学院、xx经贸学院、xx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为主,兼有文学、理学、工学和艺术学等多学科的财经类大学。1953年创办的xx省供销社xx干部学校为xx经贸大学办学的历史起点。2000年、2002年,xx财经学校和xx省电子工业学校先后并入xx经贸大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

2、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xx经贸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x,英文简称:x,网址为:x。第三条 学校校本部位于xx省xx市学府路47号。另设有x号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和财务等相应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xx省教育厅。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经贸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培养信念坚定、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八条 学校立足xx,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努力建成规模适度、办学特色鲜明、学科优势突出、学风优良、管理规范的国内知名财经类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4、、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汇聚队伍,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适度开展高等职业教

5、育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法律法规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并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程度,提高授予学位的层次。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称号。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结构。(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

6、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核内容、形式及标准。(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五)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以及学校其他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

7、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调配和奖惩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

8、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规定领取相应薪酬。(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职称评聘等不服的,可以表达异议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9、。(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10、名誉教授、社会导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

11、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四)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情况下,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七)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八)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珍惜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2、。(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完成规定学业。(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

13、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校友包括在xx经贸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xx经贸大学校友会,服务、联系校友并对校友事务实行管理。 第六章 学校党委及其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xx经贸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

14、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15、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相应待遇,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作用,保证其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九)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十)推进党内民主,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

16、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xx经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

17、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党委各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

18、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党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党委各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七章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行政工作。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第四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三)组织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

19、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日常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副校长参加,监察处长列席,党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常委视情况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要指示和学校党委决议。(二

20、) 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三) 审议院、系及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四) 审议学校行政规章制度。(五) 审议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六) 审议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七) 审议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八) 审议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九) 审定各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十) 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第四十二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

21、组织机构。第八章 学术组织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类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以及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等项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等项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

22、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决定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项工作。第四十五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在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第四十七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

23、大会及其他群众组织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

24、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负责组织传达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校内各群众组

25、织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十章 学院及服务机构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职权是:(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三)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四)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五)设置内

26、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

27、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

28、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具有独立建制的学部、中心(所)等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学部、中心(所)等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按规定任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综合档案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后勤实体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

29、工和学生提供文献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十一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第六十二条 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的重要法律事务、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研究项目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

30、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使用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对所有的事业资产实行校、院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二章 校训、校旗、校徽、校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

31、为“严谨为师 勤奋为学 诚信为人”。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黄色、江泽民同志手书的“xx经贸大学”校名。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形状为圆形,外环是江泽民同志手书校名和英译名;内芯由三个“人”组成,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支队伍;里面“JJM”三个字母为冀经贸的缩写,寓以人为本,以知识为基础,三支队伍共同培养高素质的一代新人。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xx经贸大学校歌。 第七十四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22日为建校纪念日。 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学校予以发布。第七十六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校长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订。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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