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仓储监管合同 合同编号: CC-GZTT-SHHS-20160604 签订时间:2016年6月4日存货方:xx投资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监管方:xx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兹达成如下条款。1、仓储场所及条件1.1仓储场所位于上海、江苏、浙江及所属周边地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仓库:仓库序列仓库具体地址仓库1仓库2仓库3仓库4仓库5仓库6仓库7仓库8仓库9仓库101.2仓储场所为乙方租赁所得,乙方同意甲方在上述仓储场存放货物并为甲方提供仓储监管服务,办理货物出入库手续。1.3 上述仓库地址,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不定时
2、更新及补充,并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生效。2、仓储物2.1最终货物具体品牌、规格、数量、存放仓库号等以实际仓单记录为准。2.2货物名称,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不定时更新及补充,并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生效。3、仓储期限实际库存时间以仓单记录时间为准。4、出入库手续4.1入库:4.1.1货物入库前,甲方事先出具入库通知书告知乙方,入库通知书上明确货权人,及时通知乙方存入货物的名称、牌号、件数、重量、预计抵库时间、储存要求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收货。4.1.2货物抵库后,乙方应按车号分批次进行码堆并做好标记,记录好货位号,便于双方核对。4.1.3乙方应对甲方需要入库的相应货物品种、数量等信息予以确认,并给予甲
3、方书面的仓单。在验收中发现入库货物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不符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记录,以便甲方处理。4.2出库:4.2.1乙方凭借甲方出具的出库指令单办理出库手续并给予甲方书面的出库单。4.2.2甲方应当在储存期限到期届满前提货,提货前甲方传真注明提货人的身份证号和车辆行驶证号给乙方。甲方应告知提货人提货时应出示提货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及甲方开具的正本“出库指令单”。 甲方未能在储存期限到期前提货的,乙方将根据实际储存期限,根据其收费标准及因甲方未在规定储存期限内提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向甲方收取费用。5、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费用类别入库方式仓库类别产品类别收费标准入
4、库费卡车散货到库货场铜、锌、铅10元/吨铝12元/吨库房锡、镍、电解镍、金属钴18元/吨公路集装箱货场铜、锌、铅20元/吨铝22元/吨库房锡、镍、电解镍、金属钴、聚乙烯、聚丙烯、ABS、氯化镍、硫酸镍、硫酸铜28元/吨过户费电解铜、铝锭、锌锭、硫酸铜2元/吨聚乙烯、聚丙烯、ABS、铅锭、锡锭、电解镍、镍、氯化镍、硫酸镍2.5元/吨焦炭0.5元/吨红土镍0.68元/吨金属钴11元/吨人工搬运费电解铜、铝锭、锌锭、铅锭、氯化镍、硫酸镍、硫酸铜15元/吨镍板、金属钴30元/吨仓储费货场铜、锌、铅0.25元/吨/天铝0.7元/吨/天焦炭、红土镍0.15元/吨/天库房聚乙烯、聚丙烯、ABS、锡、镍、电解
5、镍、电积镍、氯化镍、硫酸镍、硫酸铜1元/吨/天金属钴2.5元/吨/天出库费按仓库标准具体业务发生时,各项费用结算以乙方出具给甲方的仓单为依据。5.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xx仓储有限公司账号:x开户行:x5.3 支付时限,月结对账。乙方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一自然月的仓储对账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将仓储监管服务费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仓储监管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6.1 货物保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2 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关于存放至乙方仓库的货物的数量、品名等信息应与实际进出库的货物的情况相一致。若由于其不正确、不真
6、实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这种货物而遭受损失,甲方除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由于单证与货物不符或缺少应提供的单证而产生的附加费用。 6.3甲方未按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6.4 仓储物为危险物品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甲方明知仓储货物具有危险的情况但未按规定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6.5甲方严格遵守乙方仓库的管理规定及出入库程序。 6.6合同到期后若双方不再续约,甲方则根据该合同约定继续缴纳仓储费,直到货物全部出库为止。 6.7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等超出乙方合
7、理控制范围的原因,或由于货物本身性质变化、以及货物超过保质期限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由甲方承担。6.8甲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后,合同解除。7、乙方的义务与责任7.1乙方确保在为甲方货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拥有提供仓储服务的资质和能力。7.2在货物仓储期间,由于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因货物性质、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货物变质、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3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第三人透露其在签订和执行本合同时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存货品牌、存货数量、存货
8、时间、提货单位等。7.4在甲方货物入库时,乙方负责组织验收、卸车、堆码等劳务作业,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做好验收记录。货物验收合格后即时入库,乙方填写入库资料,应写明货物数量、品种、包装等事项,货物破损的写明破损状况及原因,并经甲方签字认可。7.5乙方须根据货物仓储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漏、防潮、防鼠、防污染等各项工作,确保甲方货物的安全。乙方每月定期检查货物状况,形成检查记录,建立货物存储档案,并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货物状况。甲方有权随时对仓储货物进行检查,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7.6如入库货物可能会发生变质或其它损坏情况的,应提前催告甲方作出必要处置。因紧急情况必须
9、立即代为处置的,应本着尽最大可能维护甲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置,并将处置后的详细情况立即告知甲方。7.7第三人对货物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7.8.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货物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泄露货物信息。7.9乙方凭借甲方出具的出库指令单办理出库手续。货物出库原则上按“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的要求进行。乙方应认真核对甲方开据的出库指令单,并向甲方进行核实,同时应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及货物品种、数量等内容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对运输车辆牌号、提货人身份信息等登记备案,保留有效凭证。7.10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或合法的仓单持有人提取或发运货物,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拒绝提货或发货。7.11乙方
10、在任何情况下放弃货物留置权。7.12乙方除经甲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外,应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8、责任豁免8.1不可抗力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一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8.2乙方责任豁免发生下列事项时,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 8.2.1仓储货物因自身特性、品质和自然属性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8.2.2仓储货物被任何政府机关查封、扣押或受限于任何政府机关的判决、裁定或命令的;8.2.3因甲方给予乙方错误的指示或指令
11、,导致货物多发、错发、漏发的一切损失。9、违约责任10、合同期间及终止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壹 年;10.2若甲方逾期支付任何应付款项超过15 日,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向甲方索赔的权利。0.3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终止前已发生之服务费用、代垫费用或滞纳金等请求权利,或货物迟延、毁损等赔偿请求权利。 11、其他规定 11.1 本协议的订立、存在、解释、履行、效力和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协商制定本合同的若干附件或补充条款,其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1.4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字页甲方(存货方):xx投资物产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年 06月 04日 乙方(监管方):xx仓储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2016年06月04日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