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担保合同
担保人:北京市佳晋xx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郑舜萍x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443号x
担保权人(出借人):洪俊发xx(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440527197505010310x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沟西路下片50号x
借款人:曾丽丽 (以下简称“丙方一”)
身份证号码:440520194709294548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泰安华庭西区1幢2203x
借款人:陈蓬生xx(以下简称“丙方二”)
身份证号码:440520196803064510x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泰安华庭东区19幢1202房x
借款人:陈鹏晋xx (以下简称“丙方三”)
美国护照号码:530690341x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泰安华庭东区19幢1201房x
鉴于:
1、2015x年12月18日,乙方与丙方(指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下同)及汕头市浩力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1.6亿元的《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乙方将为丙方提供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4月,自2015x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汕头市浩力xx投资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连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名下的资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房山工业区东区的工业用土地158x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房国用(2009出)第00179号;以及在上述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2008规(房)地字00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010规(房)建字0003号、2010规(房)建字0024号、2010规(房)建字0077x号。
3、广东盈悦xx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凯丰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x年 6月26 日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x合作联社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5亿元人民币;甲方已经在2015x年6月26日签订担保协议,以其上述第2项中的资产为广东盈悦xx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凯丰xx投资有限公司2.5亿元人民币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担保人甲方自愿以名下土地厂房及在建工程等资产为出借人乙方给予借款人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依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主合同
本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乙方与丙方及汕头市浩力xx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x年12月18日签订的1.6亿元《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乙方将为丙方提供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4月,自2015x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汕头市浩力xx投资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连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物
甲方自愿用于担保的资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房山工业区东区的工业用土地158x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京房国用(2009出)第00179号;以及在上述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2008规(房)地字00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010规(房)建字0003号、2010规(房)建字0024号、2010规(房)建字0077x号。甲方自愿以上述资产为广东盈悦xx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凯丰xx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2.5亿贷款担保之后的剩余价值向乙方提供担保。
若甲方以上述资产为广东盈悦xx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凯丰xx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2.5亿贷款提供的担保无效或者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获得清偿或者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放弃对担保物的权利,则甲方用于本合同的担保物为上述资产的全部价值。
三、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用等。
四、担保期间
担保权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消灭后,担保权才消灭。
五、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担保人承担。
六、 担保权的实现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担保人均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有权直接处分担保物,并以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担保人承诺: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担保人承诺仍以其提供的担保物就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十、 声明与保证
(一) 担保人声明
1、 担保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的,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2、 担保人对担保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担保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担保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因担保物权利存在争议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4、 担保物不存在为出借人所不知的质量瑕疵。如担保物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致使出借人债权未完全受清偿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5、担保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其他担保是否有效,担保人均无条件的承担担保责任。
(二) 担保人保证
1、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款项。如借款人同时面临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支付要求和担保人的追偿时,担保人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出借人的债务。
2、 如果借款人与担保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损害出借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 如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担保物灭失或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 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少致使不足以担保主债务的,担保人应恢复担保物价值或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5、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担保人保证妥善保管担保物,未经担保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再担保、出售。
十一、违约事件
(一) 下列任一情形视为担保人违约:
1、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中的声明与保证;
2、 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
(二) 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 限期要求担保人纠正违约;
2、 要求担保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3、 要求担保人赔偿损失;
5、 宣布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前到期;
6、 要求担保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主债务余额10%的违约金。
十二、独立担保
本合同所设的担保具有独立性,不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变更而无效。
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违约与否,均不影响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四、 通知
担保人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当发生担保人联系障碍时,出借人以本合同担保人的地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十五、 其他约定
1、担保人应向担保权人提供担保物权利凭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担保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担保物的状况,担保人应及时给与配合。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一式 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北京市佳晋xx彩印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抵押权人:洪俊发xx (签名)
借款人:曾丽丽 (签名)
借款人:陈蓬生xx (签名)
借款人:陈鹏晋xx (签名)
二0 一五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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