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手机炒股业务委托协议书甲方(投资者):姓 名资 金账 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邮编地 址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手机炒股使用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手机炒股风险揭示书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手机炒股业务是应用无线网络技术进行的信息传递,手机炒股的应用具有以下风险:1、由于网络覆盖不到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等情况;、投资者密码有可能泄露或投资者身份有可能被仿冒;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
2、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4、投资者的手机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手机炒股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手机炒股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第二章 手机炒股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手机炒股”业务是指通过手机,乙方利用无线网络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为进行手机炒股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
3、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 凡使用甲方的手机炒股业务进行交易等业务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甲方使用手机炒股业务时,应同时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驻留委托、网上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等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指令。第七条 甲方通过手机炒股交易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手机炒股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第九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手机炒股业务,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
4、业务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八、九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手机炒股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乙方无权在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甲方签订业务合同。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真实含义,乙方对于其中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依法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签章)签署日期:年月 日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