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xx工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地址:x
乙方:上海xx律师事务所
电话:x 传真:x 邮编:x
地址:x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 甲方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聘任乙方的律师团队作为甲方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并指派以 x 、x 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二) 鉴于甲方的企业特点以及投资人结构关系,甲方所管理的常州xx传动设备有限公司、xx输送设备(无锡)有限公司、xx动力传动产品(太仓)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顾问事宜均属于甲方基于本协议的委托事项,乙方接受该委托,并不再就此向甲方另行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二) 为甲方审查法律文件,提供审查意见,根据甲方的委托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提供法律见证;
(三)为甲方的业务策划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甲方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合规制度;
(四)向甲方提供法律信息,提供方案或对策;
(五)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高层会议、企业策划、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办理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等非诉法律事务;
(六)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帮助甲方建立劳动合同、人事管理体系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
(八)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领域的诉讼、仲裁活动;
(九)经甲方特别授权,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定期听取甲方意见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三)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四)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法院指令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乙方律师除受甲方和与其没有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得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七)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八)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第二条所列范围内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法院指令或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三)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当就该案件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建议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指定 Betty 为xx工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指定 为常州xx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指定 为xx输送设备(无锡)有限公司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指定 为xx动力传动产品(太仓)有限公司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
(六)被指定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及其管理企业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乙方指定 谢钍睿律师 为直接联系人,与甲方指定的联系人直接对接。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事务费用。
第五条 工作方式
(一)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 200个 小时以内的有效服务时间,乙方于每个自然月的首日向甲方发送上个月的工作清单,由甲方进行确认;
(二)乙方在乙方事务所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三)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报酬
(一)甲方按照以下规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① 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② 支付方法: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款后给甲方出具发票。
③ 超过本条第①款服务时间的费用:按照每小时 1200 元人民币的标准,乙方每月统计一次,通过请求书向甲方请求,甲方收到请求书后10日内通过转账支付于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款后给甲方出具发票。
④ 乙方的指定账户为:
收款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收款账号:x3
银行名称:x
(二)另行收费项目:
① 本协议第二条第(八)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时按争议标的额酌情收取代理费。
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如甲方需要乙方在下述领域提供法律帮助,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资产重组、公司并购、公司上市、商标专利申请等业务,需乙方负责相关文件的制作、提交、全程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第七条 异地办案差旅费和第三方费用
(一)上海市内远郊区县及市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翻译费等异地办案费用,甲方应预先支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
(二)第三方费用甲方直接向第三人支付,或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诉讼费、仲裁费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一)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事项、律师代理费、委托人等),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等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仅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特殊情况(因病、因事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有明确证据证明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不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或结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费的;
3、因不可归责于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 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
(二)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顾问期间结束或合同解除之日终止;
2、本合同的期限为 壹 年,自 2014 年 09 月 01 日起至 xx 年 08 月
31 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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