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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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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 东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 车 租 赁 合 同本协议于xx年【】月【】日于xx号签署。出租方:东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 租赁物及租赁期限1.1 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车辆(以下简称“租赁物”或“租赁车辆”),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附表关于租赁物的约定。1.2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物承租的合作总期限,前述期限内,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要求使用租赁物,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租金。具体租赁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附表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2

2、租金及支付2.1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的租金为每天(月)【】元,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预付租金(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本合同2.2.1条约定支付,租期为一个月以上的须支付不低于一个月的租金)。2.2就承租方所租租赁物,按以下方式计取租金,并于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租赁物时一并结算:2.2.1租赁时间每 24 小时为一日,每 30 日为一月。如承租方于当日早上9:00提车,到次日中午12:00前返还车辆回来,只收取一天的租车费用;超过中午12:00一车,以24小时为一天计算,计取实际使用时间;超过还车时间10小时内的客户,按10元/小时计算。2.2.2如承租方返还租赁物时,其预付租金不足实际产生的租金金额的,

3、由承租方于结算时予以补足;如承租方返还租赁物时,其预付租金高于实际产生的租金金额的,出租方应当场退还相应差额款项。2.3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结算方式结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电池保证金(如有)等款项的,承租方授权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或租赁合同结束后均可通过相关银行在承租方信用卡内扣划其应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通违法相关费用、滞纳金、赔偿金等),承租方均同意予以无条件支付。3 租赁保证金3.1 租赁保证金由承租方在租赁物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无以下所列情况存在,租赁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承租方归还租

4、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不正常;(2) 租赁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录或有交通违法未及时自行处理的;(3) 租赁期内有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未及时处理结算;(4) 租赁期内造成出租方其他的任何形式责任;(5) 还车时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6)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相关事宜。3.2 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但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金额不足以弥补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有权向承租人追索。4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4.1 出租方完全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该租赁车辆上不存在可能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第三方权

5、利或其他权利限制。4.2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整洁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随车标志、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4.3 出租方负责提供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车辆故障的 24 小时抢修救援服务(本市抢修人员所在地到故障现场单程距离 20 公里范围内给予免费服务,超范围救援产生的交通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非因承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费用。4.4 出租方负责为合理使用租赁车辆而因租赁车辆故障不能在 96 小时之内修复的承租方提供替换车辆(不保证同原租车型及性能相符)。如无替换车,出租方应给予承租方修车期间的租金

6、免除或免费顺延用车时间。4.5 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及给承租方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4.6 当发生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营运等任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前收回所租出的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相应损失。4.7 当发生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资信无保证时,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

7、予退还;如该等款项不足以支付已产生的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该等租金损失。4.8 租赁期间,因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并给出租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5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1 承租方应确保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介绍信、身份证和驾驶证及其他相关租车手续资料和证件以及上述各种资料上所盖的公章或合同章等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出有效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5.2 承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

8、权,并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5.3 承租方在出租方处登记的指定驾驶租赁车辆的驾驶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承租方需更换指定驾驶员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方进行登记;非本合同上注明驾驶员无权驾驶出租方车辆。5.4 承租方在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在提取车辆现场解决,租赁期间涉及的车辆交接疑问一律以交车时签署的附件2的车辆交接单为准(如存在潜在异常或故障无法当场识别的除外)。5.5 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或用于违法活动,

9、不能将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承租方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车辆损失。同时承租方也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机、部件和车上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原部件价格的 2 倍赔偿。5.6 承租方应严格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免费保养或是三包范围外,其他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支付。5.7 承租方承担所租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保养,须在行车前检查车辆的 SOC 表、轮胎

10、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如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停止行驶,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否则承租方应承担引发的出租方的直接损失。5.8 租赁车辆能耗费、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须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及电池进行充电,如未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进行充电和日常维护导致电池馈电或其他损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5.9 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车身、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碾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按市场价格赔偿。5.10 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交通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如因交通违法未及时接受处理,承租

11、方同意出租方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5.11 承租方应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或涂改车辆零部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私配租赁车辆的钥匙,违者将追究赔偿责任。若承租车辆钥匙丢失,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赔偿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关的整套费用;如承租车辆的路码表损坏,承租方应及时报修,否则将按承租期内规定使用的公里数的 3 倍收取超里程费。5.12 承租方承租的车辆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重大交通事故而影响到出租方安全考核指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罚款应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并支付。5.13 承租方使用的免费替代车辆在出租方发出调换原始车辆

12、通知的二日内,必须将替代车辆开到规定地点调换原始车辆。5.14 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营业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归还车辆,如承租车辆有损坏和需要清洁项目,承租方应承担所有的维修费和清洁费。5.15 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变更住宅或经营办公地址、注册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证件更新或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5.16 承租方应正确操作和合理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超负荷运作或破坏性试验,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试车或赛车等用途。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的,出租方不提供替换车。若租赁期满后租赁车辆仍处于停驶状态,则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驶费

13、用(停驶费用按80元/天计算)由承租方承担。5.17 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规定的保养公里、保养时间和保养范围将车辆送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检测。如承租方不按规定的时限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300元/次赔偿车辆脱保损失,每超过500公里或3 3天,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5.18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如发生车辆被盗、抢、骗及非出租方原因出现毁损、报废、扣押、罚没等,承租方须在 10天内向出租方赔偿车辆原值款(车辆购置成本,包括各项税费、车辆装潢费、保险费及上牌杂费等 ) 130% 比例的款项,并承担和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租方未在10天内支付的,每日按车辆原值款的 0

14、.5% 加付滞纳金。若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返还的,出租方按实际搁置时间以本合同租赁标准扣除搁车费等,余款退还承租方;若承租方不能将租赁车辆返还的,承租方须承担除保险赔偿以外的损失,包括搁车费,按本合同第2.2条计算。5.19 承租方在租车期间遗失车辆牌照或其他有关车辆证件,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且停驶期间出租方不提供替换车辆。若租赁期满租赁车辆仍处于停驶状态,则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按80元/天计算。5.20 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并负责向各有关方面及时赔偿,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因承租方怠于赔偿致出租方向

15、他人承担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并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和交通费用等。5.21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或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的租赁车辆故障或损坏,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租赁车辆在停驶(含修理)期间的租金及车辆资产贬值费。车辆资产贬值费金额按保险公司定损额(不包括拖车费)的15%计算。如单次单车损失超过5000元(含)的,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直接修复或返厂,但不影响加速折旧费的核算。如因出租方决定故障车辆不直接修复的,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不高于原里程数的替换车辆。5.22 如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租赁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行为的,应承担次年相应的上浮

16、保费250元/次。6 保险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1租赁附表中关于保险的约定各自承担投保义务,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广州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7 交通事故处理7.1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出租方报告。承租方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在 5 天内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项。承租方逾期通报、逾期提供或不能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而致出租方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7.2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承租方须自行先行垫付车辆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出租方索赔成功后,保险公司

17、支付的款项应返还给承租方或根据实际情况抵扣承租方的租金(承租方实际产生租金无超过预付租金的情况除外)。7.3 事故或故障车辆应在出租方定点的修理厂修复。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将车辆运回的,经出租方同意后在异地修理的,修理费用由承租方垫付,然后持正式修理发票及费用明细单等有效单据等交由出租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出租方索赔成功后,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应返还给承租方或根据实际情况抵扣承租方的租金(承租方实际产生租金无超过预付租金的情况除外)。承租方自行送外厂修理造成车辆修理质量低劣、调换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等情况需重新修复的,承租方须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责任。7.4 驶出 东莞市范围 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

18、前往处理事故和验收事故车辆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5 未满一年驾龄者未按规定张贴实习标记发生交通事故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载的、事故后逃逸的,其全部损失及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出租方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7.6 承租方有责任和义务自行查询租赁车辆的实时交通违法信息,并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7.7 租赁期内,承租方各项累计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3起(含)以上的,且经出租方以传真、短信、 QQ 、电子邮件或微信等任一途径通知达3次(含 )以上仍未处理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已收取任何款项一律不予以退还,如该等款项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

19、租方造成的损失。8 违约处理8.1 承租方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付款的,出租方将按日租价收取逾期租金,并每日收取逾期总金额0.5%的滞纳金。8.2 承租方应按约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车辆。逾期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继续根据本合同第2.2条的约定计算支付租金,并缴纳逾期还车应补交租金 20% 的违约金;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已履行的租金不予退还,并额外向出租方支付未履行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8.3 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租赁车辆使用范围,不得将租赁车辆驶上高速公路。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款项不予退还。因承租方将出租车辆驶上高速公路而发

20、生违章、交通事故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同时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8.4 如出租方的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应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承租方因向其他方承租车辆而另行支付的费用,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等。8.5 合同双方任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提出违约赔偿要求,违约赔偿金额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20%计算。8.6 违约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停驶期间租金、牌证补办费(如有)、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诉讼费、律师费出租方被第三方索赔损失等。9 担保出租方有权视承租方的实际收入、信用情况

21、等要求承租方提供保证人。本合同承租方保证人为承租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滞纳金、赔偿金及出租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用等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且不可撤消,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结束日后二年。10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0.1 本合同签订后不受车辆售价及市场租金价格调整等情况的影响,租赁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合同的履行。10.2 承租方若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 3 天经出租方同意后到出租方所在地办理续租手续。在承租方未向出租方申请延期或出租方不同意续租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归还车辆超过 7 天的,出租方有权以合同诈骗嫌疑向公安部

22、门报案,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10.3 承租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对出租方利益造成危害时,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合同并收取赔偿金、滞纳金和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10.4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双方可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或对合同进行变更调整。11 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租赁双方及承租方保证人应协商解决,如不成,各方同意在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2 其他12.1 其他 : 。12.2 本合同经租赁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认真阅读了以上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合同内容,尤其是对违约责任以及特别提示

23、条款完全理解,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出租方: 承租方: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租赁附表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签署本本租赁附表,本租赁附表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特别说明,本租赁附表项下的术语与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如本租赁附表与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租赁附表为准。一、 租赁物序号租赁物车辆型号数量租赁物颜色车牌号车架号二、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24、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止。三、 交付地点出租方应于东莞市南城区雅园环村路农业综合开发区22号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如出租方于其他地点交付租赁物的,除非经承租方有效书面确认,该等交付并不构成出租方的合法交付,不应自该时起计算租赁时间,计收租金。四、 租金及支付方式预付租金为【】元,由承租方向出租方以下指定账户支付:户名:开户行:账号:五、 租赁物使用地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本附表所列租赁物仅限于东莞市范围内使用。六、 租赁保证金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于接收租赁物时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元作为租赁保证金,以保证其在租赁期限内完全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七、 电池保证金(如有)八、 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号:开户行:账号: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九、 租赁物保险序号险种投保方投保金额备注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租方2车辆损失险承租方第一受益人为:广州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第三者责任险承租方不低于50万元4车上人员险承租方不低于11万元/座*行驶证标准座位数十、 担保方式(如有)附件2 车辆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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